成都市2024-2026年各区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申报条件流程及奖励要求指南

2024/10/8

22 大类 41 个小类 101 个品目!根据成都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整理,各区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申报条件流程及奖励要求等内容整理如下,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律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会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东部新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22 大类 41 个小类 101 个品目!根据成都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整理,各区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申报条件流程及奖励要求等内容整理如下,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律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会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东部新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免费指导电话:15855199550/19855109130(可加v)

  卧涛小编可以为您带来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两化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推广、SEO优化等更多项目辅导规划。

  成都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打造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天府良机”,积极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除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各区(市)县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报送至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22大类41个小类101个品目,机具种类范围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各地可在省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本地区补贴机具品目。

  (二)补贴机具

  1. 常规机具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最新规定执行。

  2. 农机创新产品

  各区(市)县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区(市)县资金使用进度,督促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按需组织开展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地方,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在满足兑付需求的前提下,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施累加补贴的,须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待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将扣减相关地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二)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履行法定支出责任,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并留出过渡期。

  (二)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

  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

  鼓励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七)组织抽查

  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尤其是购机补贴系统录入操作人员,要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强化机具核验

  各区(市)县要重点对补贴额较大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机具进行严格审批、核验、监管。核验时,要“见人、见机、见票”,至少2名核验人员参与核验并签字。要不断完善更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大户的监管台帐。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对各区(市)县补贴机具情况进行抽查。

  (三)严格审核流程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申请后,要严格审核其提交资料,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要在每个工作日登陆四川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及时审核购机申请。原则上购机者提交申请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审核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与有关材料。

  (四)及时兑付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可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探索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法。

  (五)从严整治违规

  各区(市)县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于9月30日前制定印发县级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同时,要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做好年度总结及报送工作。

  附件:1. 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 大类 41 个小类 101 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犁

  1.1.2 旋耕机

  1.1.3 微型耕耘机

  1.1.4 耕整机

  1.1.5 深松机

  1.1.6 开沟机

  1.2 整地机械

  1.2.1 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 埋茬起浆机

  1.2.3 起垄机

  1.2.4 筑埂机

  1.2.5 铺膜机

  1.3 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 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 育秧(苗)播种设备

  2.2 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 条播机

  2.2.2 穴播机

  2.2.3 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 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 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 旋耕播种机

  2.4 栽植机械

  2.4.1 插秧机

  2.4.2 抛秧机

  2.4.3 移栽机

  2.5 施肥机械

  2.5.1 撒(抛)肥机

  2.5.2 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中耕机

  3.1.2 田园管理机

  3.2 植保机械

  3.2.1 喷雾机

  3.2.2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 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 修剪机

  3.3.2 枝条切碎机

  4.灌溉机械

  4.1 微灌设备

  4.1.1 微喷灌设备

  4.1.2 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 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 割晒机

  5.1.2 脱粒机

  5.1.3 谷物联合收割机

  5.1.4 玉米收获机

  5.1.5 薯类收获机

  5.2 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 花生收获机

  5.2.2 油菜籽收获机

  5.2.3 大豆收获机

  5.3 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 叶类采收机

  5.3.2 果类收获机

  5.3.3 根(茎)类收获机

  5.4 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 秸秆粉碎还田机

  5.5 收获割台

  5.5.1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 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 菌料灭菌设备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 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 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 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1.1 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 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 割草(压扁)机

  9.1.2 搂草机

  9.1.3 打(压)捆机

  9.1.4 草捆包膜机

  9.1.5 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 打捆包膜机

  9.2 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 铡草机

  9.2.2 青贮切碎机

  9.2.3 饲料(草)粉碎机

  9.2.4 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 饲料混合机

  9.2.6 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 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 蜜蜂养殖设备

  10.2 畜禽繁育设备

  10.2.1 孵化机

  10.3 饲养设备

  10.3.1 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 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 挤奶机

  11.1.2 散装乳冷藏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 清粪机

  12.1.2 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 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5 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6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 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 投饲机械

  13.1.1 投(饲)饵机

  13.2 水质调控设备

  13.2.1 增氧机

  13.2.2 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 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 种子清选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 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 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1.2 碾米机

  15.1.3 粮食色选机

  15.1.4 磨浆机

  15.2 油料初加工机械

  14.2.1 油菜籽干燥机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 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 果蔬分级机

  16.1.2 果蔬清洗机

  16.1.3 水果打蜡机

  16.1.4 果蔬干燥机

  16.1.5 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6.2 茶叶初加工机械

  16.2.1 茶叶杀青机

  16.2.2 茶叶揉捻机

  16.2.3 茶叶理条机

  16.2.4 茶叶炒(烘)干机

  16.2.5 茶叶清选机

  16.2.6 茶叶色选机

  16.2.7 茶叶输送机

  17.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7.1 麻类初加工机械

  17.1.1 剥(刮)麻机

  18.农用动力机械

  18.1 拖拉机

  18.1.1 轮式拖拉机

  18.1.2 履带式拖拉机

  19.农用搬运机械

  19.1 农用运输机械

  19.1.1 轨道运输机

  20.农用水泵

  20.1 农用水泵

  20.1.1 潜水电泵

  20.1.2 地面泵(机组)

  2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1 加温设备

  21.1.2 湿帘降温设备

  2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2.1 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2.1.1 平地机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需要咨询商标、专利、软著知识产权、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两化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推广、SEO优化等更多项目的请直接联系渔渔:15855199550,微信同号,为您解答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