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25
2024年淮北市各区县科技创新平台申报认定条件程序、申报类型及认定资助好处指南整理如下,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和濉溪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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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淮北市各区县科技创新平台申报类型
本次申报类型主要包括:市企业研发中心、市重点实验室、市产业研究院和市新型研发机构四类。
二、淮北市各区县科技创新平台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应符合《关于印发<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科〔2023〕16号)第四章规定的建设条件(见文章结尾)。
三、淮北市各区县科技创新平台申报时间程序
(一)自主申报。各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相应类型的科技创新平台申报书(见附件2、3、4、5),于10月20日前将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三份按属地原则提交至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审核推荐。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填写科技创新平台推荐汇总表(附件6),于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书面推荐意见、推荐汇总表报送至市科技局人才基地科,同时报送电子版发至邮箱。
(三)组织评审。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审核认定工作。市科技局对县区(园区)推荐的企业研发中心随机抽查复核确认。市科技局负责附件2-淮北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doc市重点实验室、市产业研究院和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审核认定工作。市产业研究院和市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成熟一个、评审认定一个,并组织开展现场考察,确定拟推荐认定名单。
(四)公示认定。组织评审确认的拟推荐认定名单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予以认定。
发文认定的平台统一命名为“×××(企业名称)淮北市企业研发中心”、“淮北市×××(领域名)重点实验室” 、“淮北市×××(领域名)产业研究院” 、“淮北市新型研发机构”,并纳入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序列管理。
四、淮北市各区县科技创新平台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宣传。各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申报工作,择优推荐优质企业。
(二)严格规范申报。申报单位要认真对照申报条件,按时填报相关材料,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开展现场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
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淮北市科技创新体系,参照《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皖科基地 〔2023〕8号)、《安徽省级实验室体系重组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皖科基地〔2023〕4号)、《安徽省产业创新 研究院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皖科基地〔2023〕3号)、《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皖 科政〔2020〕20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 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23〕1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围绕淮北市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学科),支持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业、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布局建设,以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重 点任务的研究开发机构,是淮北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包括:市级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 和新型研发机构。
(一)企业研发中心是指设在淮北市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 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等活动,是科技创新平台体 系的重要力量。
(二)重点实验室是指淮北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 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及其它机构设立的,是面向学科前 沿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科技领域及方向,开展以基础研究、 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主的创新性研究,开展 学术交流、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员,引领 支撑学科发展,推动技术转移扩散,开展产业(学科)科技 合作与交流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
(三)产业研究院是指淮北市内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 院校联合1家以上单位成立的,是围绕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 求,以引领支撑产业技术进步、服务行业创新发展为目的, 是集科技成果研发、中试、转化、孵化为一体的“体系化、任 务型、市场化、开放式”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是高水平新型 研发机构的重要形式。
(四)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淮北市内注册设立并运营, 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 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 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 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以及“择优建设、 绩效评价、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 产学研结合、联合共建。
第四条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凝练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激发创 新意愿,规划创新路径。
(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技 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 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面向学科前沿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基础科学、工程科学和学科前沿交叉发展细分领域,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聚集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的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创新平台骨干力量,是培育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 的后备力量。
第七条产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产业创新共性服务。支持市产业研究院整合 产业链上下游、高校院所等资源,开展产业技术创新规划、 技术路线图研究编制,组织征集凝练行业技术需求并提供解 决方案,为产业和行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共性技术、检验 检测、成果应用、资源共享、人才培训等服务。
(二)承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支持市产业研究院聚焦 全省十大新兴产业、淮北市“五群十链”产业和未来产业培 育发展及传统产业升级创新需求,以市场化为导向、重大任 务为牵引,有组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 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突破一批产业基础技术、关键 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难题,研制一批引领、替代的重大创新 产品。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市产业研究院建设 技术转移、试验验证、中试孵化、成果对接交易、投融资服 务等平台。积极运用“羚羊”工业互联网科产平台等,开展 科技成果中试孵化和工程化开发,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探 索“三新”(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场景应用等服务, 转化应用最新科研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开辟发展新领域新 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四)加速高端人才引育集聚。支持市产业研究院加强 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对接合作,打通引才引智通道,大
力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共同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等,着力培养优秀青年创新人才,打造开放人才生态圈,加速人才向企业集聚,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结构合理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五)深化科技对外开放合作。支持市产业研究院与国 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优势企业等高端创新资源通过人 才交流、合作攻关、共建平台等方式开展合作交流和资源对 接;在国内外创新资源密集区布局科技合作节点,采取并购、 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建设研发或转化机构,引进转化一批 重大科研成果,打造“创新飞地”。
第八条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任务是:
面向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淮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统筹规划布局和认定备案,主要职 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 室、产业研究院和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的要 求。
(二)制定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规则。
(三)负责制定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和年 度申报指南,指导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发展。
(四)审核批准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组织开展论证和绩效评价。
(五)配合安徽省科技厅做好国家、省级各类科技创新 平台的组织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建立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支持机制和绩效奖励制 度,支持其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研任务。
第十条各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等是科技创新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认定管理办法以 及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科技创新平台的培育,受委托开展企业研发 中心审核认定和管理,负责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和新型 研发机构等申报推荐,指导依托单位编制《淮北市科技创新 平台建设项目申请书》及《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任 务书》等,对申报单位负有推荐和审核把关责任。
(三)指导、协调、监督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建设计 划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科技创新平台的绩效评价、动 态管理等工作。
(五)为科技创新平台的运行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 件。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全面工作,为科技创新 平台运行和发展提供人员、经费、仪器设备及后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体制、运行机 制、工作体系和规章制度。组织填写《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 建设项目申请书》、《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 等材料。
(三)负责聘任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配备专业技术队 伍,对科技创新平台人员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组建科技创新平台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聘任委员 会主任及委员。委员会主任须由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以外人 员出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 重点实验室技术或专家委员会的人数为5人以上,产业研究 院技术或专家委员会的人数为7人以上,其中依托单位和共 建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共建单位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 人员。
(二)根据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 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 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平 台的建设发展。
第四章建设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建设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是在淮北市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依托单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拥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责任,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无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
第十四条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每年在科技创新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的调整与重新聘任须在发生变动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建设市级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和新型研发机构,还需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条件
1.依托单位是在淮北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科技型企业,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
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 法行为等。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以下要求:
(1)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
(2)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含)至5000万元之间的, 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
(3)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不低于100万元。
3.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 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 米(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1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软 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4.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占比 不低于30%。
5.依托单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 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 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省级农作物品种、国家 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6.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健全。
7.依托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筹措研发中心建 设运行资金的能力,能够支撑保障研发中心可持续运行。
8.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 技项目、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关组建条件可适当 放宽。
9.支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企业研发中心。
(二)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
1.依托单位须为在淮注册的法人单位,提出申报的实验 室已运行和对外开放1年以上;
2.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 完成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一 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研究方向和领域应符合淮北市 经济与科技发展规划,重点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 问题;
3.实验室拥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以及年龄、知识结构合 理的科研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固定研发人 员不少于10人;
4.实验室具备良好科研条件和设施,独立物理空间原则 上不少于5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500万元,以软件开发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5.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 比例不低于3%或不低于500万元;
6.鼓励高校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联合共建的实验室一 般以一家企业和一家高校院所共建为主,双方需具有良好的 共建基础和长期有效的合作共建协议,对研究任务、经费投 入、人员配置、成果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等进行明确。
(三)产业研究院认定条件
1.组织形式。具备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新型管理体制机制, 投资主体或共建单位不少于2家,且共建方须有企业参与, 原则上以法人实体运行。以企业牵头组建的产业研究院对是 否独立法人实体不作统一要求,但必须是相对独立机构,具 有独立场地、设备和人员。
2.牵头单位。牵头组建单位须是淮北市内注册的独立法 人实体;以企业牵头组建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依托单位须是 注册地在淮北市的龙头(骨干)企业或省外龙头(骨干)企 业在淮北市设立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申报单位及其法人 应为非失信单位或人员。
3.基础条件。原则上拥有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 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含租赁,包括软件开发工具)原 值不少于1000万元,以网络设计开发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4.研发投入。近3年每年研发投入原则上占研究院当年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0%且年均不低于500万元;由企业牵头 组建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依托企业原则上近3年每年研发投 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
5.研发人员。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 原则上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专职人员须达到50人以上,占 全院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50%。
6.创新能力。或依托单位(非独立法人实体)拥有所在 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承担国家或省级、市 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经验,或牵头完成的科技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
7.绩效指标。组建运行后,在加强产业创新共性服务、 承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人才 引进培育、深化开放合作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社会经济效 益显著。原则上每年完成的目标任务须达到下列7项指标中 的4项以上。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 突破的,新获批建设国家级、省级重大创新平台的,其他方 面成效指标可适当放宽。
(1)攻克产业(行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制重大 创新产品3项以上;
(2)征集并成功解决行业技术需求5项以上;
(3)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不少于100家(次) ;
(4)衍生孵化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家;
(5)研发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0项,或引进转化科技 成果产业化项目不少于1个;
(6)引进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博士研究生或副 高职称以上)或团队不少于/1名(个),或联合培养硕士、 博士研究生人才10人以上;
(7)“四技”收入占当年经营性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0%。
对牵头组建单位注册时间不满2年的市产业研究院,以 上第(4)、(5)、(6)条可适当放宽,下 一步在组建期 内逐步达到标准。
(四)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安徽省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 对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安徽省,注册 后运营2年以上。
2.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资 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机 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3.具有以下研发条件。
(1)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且
不少于10人;
(2)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当年收入总额比例原 则上不低于30%;
(3)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科研仪器、设备 和固定场地;
4.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1)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 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2)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 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 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5.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
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6.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科技创新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收入
和技术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申请立项程序:
(一)市科技局网上发布申报指南。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填报相应类型申报书,并提交相 关附件材料。
(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 意见;各高校院所、事业单位申报的,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 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推荐 的企业研发中心随机抽查复核确认,对推荐的重点实验室的 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对推荐的产业研究院和新型研发 机构原则上成熟一个、评审认定一个,并开展现场考察,确 定拟认定名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 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统一命名为“×××(企 业名称)淮北市企业研发中心”、“×××(领域名)淮北 市重点实验室”、“×××(领域名)淮北市产业研究院”
“淮北市新型研发机构”,纳入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序 列。
(五)《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是市级 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任务书
明确约定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在2年建设期内的建设计划与验 收指标,至少包括:
1.在相关领域申请专利、发表论文等5项以上;引进或 培育中级以上职称人员2名;推进2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2.企业作为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建设期内需投入 研发经费200万元以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作 为依托单位需投入研发经费20万元以上。主要用于各类平 台承担的项目(课题)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创新平台设 施条件建设等。
第六章建设运行
第十七条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业务受市科技局指导。鼓励各科技创 新平台财物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所需资金纳入依托单 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依托单位应当赋予各类平台负责人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选择聘用、绩效考核奖励等方面一定的自主权。
第十九条技术或专家委员会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对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科研项目、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年度工作计划提供咨询指导。
第二十条各科技创新平台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加强研究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高水平人才引进和科技创新团队的培养建设。其中,产业研究院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研究院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研究院的总体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院长聘用等重大事项。
各科技创新平台应设立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相对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文处理、事务协调、运行管理、会议组织、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平台负责人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各科技创新平台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科研设施和条件。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省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科技创新平台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制定研究发展计划、设立研究开发项目(课 题),组织开展各类科研活动,突破制约行业(领域、学科)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
第二十三条各科技创新平台应建立开放运行的机制,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建立技术转移和技术培训机构,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行业(领域)及学科科技进步。
第二十四条各科技创新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各科技创新平台为主体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和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科技创新平台或依托单位名称。
第七章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鼓励建设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和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依据有关政策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性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建立和实施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制度, 每二年为一个评价周期。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行业引领带动、资金投入情况,培养引进人才,科研成果产出及转化产业化,经济社会效益、运行管理机制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要点和权重随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发布。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成绩效评价专家组,具体负责绩效评价工作。专家组对各科技创新平台提交的绩效评价材料进行评审,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做出综合评价,提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建议。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根据《淮北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科技创新平台变更研究方向、更名或调整共建单位,以及依托单位出现兼并、重组、更名等变化时,须在事件发生30个工作日内由依托单位提出报告,经归口 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在核实相 关情况属实后予以确认,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确认。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科技创新平台资格:
(一)提供虚假绩效评价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无故不 参加绩效评价,以及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
(二)发生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造成不良影 响的;
(三)依托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科技创新平台发生 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重大处罚的;
(四)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以及因单位内设机构合并 等因素无法保障科技创新平台正常运行。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申报征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管理全过程。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淮北市科技创新平台及相关项目申请过程中,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淮北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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