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24
申报2023年度肥东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政策资金的通知整理,盘点肥东县研发、院士工作站、三新、成果转化、科技奖、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补贴材料及条件指南等内容,有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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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肥东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政策资金申报时间、地点
1.时间:2024年9月24日-10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
2.地点:肥东县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二、肥东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政策资金申报材料和说明
申报各条款均须提供:资金申请表、诚实信用承诺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涉企信息表、在“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三个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因信息系统尚未使用,本次申报仍需提供纸质材料。同一企业符合本政策多个条款,执行最高补助条款。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一)政策第1条: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文件原件、复印件。
(二)政策第2条:激励加大研发投入。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对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2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且较上年度增长30% (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以上(含),不足1000万元,较上年增长25% (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较上年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23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及2022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2)2023年度及2022年度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 (2015) 119号)规定执行),报告应完整,并明确呈现该条款应有的结论。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 并熟悉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政策;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提供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3)研发活动证明材料详细清单(清单中材料需编号)。
说明:规模以上企业,申报企业2023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2023年享受省、市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获省、市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企业不得申报。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2.省科技重大专项补贴。
对当年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等按市政策要求给予资金补助。
3.对新认定的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1)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当年认定证明文件。(2)获得省、市扶持资金到账证明(进账单)。
4.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补贴,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院士工作站,再给予10万元奖励,给予引进的院士合作期内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单个承建单位(包括与同一院士合作的具有关联性的承建单位)仅享受一次奖励。
申报材料:(1)省科技厅同意备案的批文复印件、院士工作站当前重点项目研发、成果转化及人才引育工作开展情况材料。(2)省级绩效评价为优秀的文件复印件。(3)2020-2022年度新建获批的院士工作站在站院士与企业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院士及团队在肥东工作情况(包括院士在我县工作时间、工作记录等)、重点项目研发、成果转化及人才引育工作相关材料。
(三)政策第3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成果就地转化奖励。对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 按市奖补资金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补贴。
申报条件:(1)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含)以上。(2)企业购买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在本地转化(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三类)。(3)科技成果转化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
申报材料:(1)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以及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技术许可、技术转让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技术入股需提供:①技术入股相关证明材料;②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协议定价并公示的证明材料)。(2)技术成果在肥东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3)市级奖补资金到账证明(进账单)。
2.技术合同认定和科技成果登记奖励。鼓励企业吸纳或输出技术,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及科技成果登记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类别1:企业作为吸纳方或输出方,单方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达到3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度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1)企业作为吸纳方或输出方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年度累计技术合同登记额满300 万(含)以上。(2)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政策优先支持吸纳方。且与上述条款1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1)从登记系统导出的已认定的技术合同明细表。(2)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3)登记证明复印件。(4)银行凭证转账单或进账单。(5)与合同对应的发票。
类别2:鼓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依据年度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认定登记数给予奖补。对当年登记达10项及以上且在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就地转化科技成果数达半数以上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补。
申报材料:
(1)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打印的电子登记证书。
(2)从登记系统中导出的经省科技厅审核通过的科技成果明细表。
(3)当年备案的就地转化成果汇总表。
3.科技成果转化成立企业奖励。依托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土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条件给予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万元。
申报条件:在县科技主管部门已备案的,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成功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当年新成立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技术交易额或作价投资金额的8%给予资金支持。签订技术合同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需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申报材料:(1)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实施许可类提供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及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2)作价投资类提供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协议双方或多方签订的相关投资协议。(3)实际到款凭证或出资证明(银行凭证)。(4)当年备案的成果转化设立企业表。
4.“三新”示范应用场景奖励。对新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给予一次性3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经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当年通过合肥市“三新”产品认定并已在肥建设示范应用场景项目的研制企业。
申报材料:(1)合肥市“三新”产品认定公示文件。(2)“三新”产品示范应用场景项目在肥建设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用单位和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场景项目内容,建设进度和经费投入情况等)。
5.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支持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创业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合肥赛区决赛一等奖,且获奖项目就地转化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市决赛一等奖的项目,且获奖项目在本土转化(同一项目就高申请奖励)。
申报材料: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获奖文件或证书、项目在本土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6.科学技术奖获奖奖励。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团队10万元、5 万元、3 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获奖证书或批准文件(排名须前三位)原件、复印件。
7.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农业科技园区奖励。认定市级以上(含)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5 万元配套奖励。认定市级以(含)上农业科技园区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认定市级以上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农业科技园区文件复印件。
(四)政策第4条:支持科技创新应用。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再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政策第17条:优化公共服务供给。
1.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奖励。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费支持方式采用差额补贴。
申报材料:当年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文件原件、复印件。
2. 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优秀奖励。政策内容:当年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当年考核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文件原件、复印件。
3.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文件原件、复印件,入孵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孵合同原件、复印件。
三、肥东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政策资金其他说明
申报材料一式2份,提供复印件,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原件现场备查;申请表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兑现申报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须经所在乡镇(开发园区)初步审核,无初审意见,不予受理。本政策与本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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