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的宗旨!安徽省16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周期及步骤好处

2024/9/19

非遗传承人的宗旨是什么?需要做哪些事情?盘点安徽省16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周期及步骤好处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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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遗传承人的宗旨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安徽省16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周期

  省文化和旅游厅每三至五年开展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安徽省16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三)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户籍在本省或长期居住和工作在该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的居民。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安徽省16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材料

  公民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从业时间、被认定为设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安徽省16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步骤流程

  省属单位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该项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申请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文化和旅游   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和考察环节。

  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提出初评人选;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省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  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安徽省16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好处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技艺;

  (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四)依规定获得相应补助资金,取得传承、传播等工作的相应报酬;

  (五)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建议;

  (六)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活动给予支持;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保护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等工作;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五)按照规定使用政府给予的经费。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或协调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对照上述条款,支持该项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家庭变故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核准,可取消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作出积极贡献的传承人列为“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可以组织开展传承人生平事迹和传承事迹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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