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管理办法!南充市各地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申报条件流程和奖励补贴程序

202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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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工业化攻坚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快制造业“智改数转”步伐,推动更多企业提质、降本、增效、扩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的认定。

  第三条认定原则南充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管理责任南充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认定工作由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本地相关企业的审核推荐、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南充市各地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申报条件

  第五条数字化车间条件申请认定南充市数字化车间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是在南充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近3年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企业需按照《四川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试行)》完成“智改数转”线上自评估及线下诊断,且需提供线下诊断报告。

  (三)车间建设内容需符合《四川省制造业“智改数转”项目计入投资类型参照表》,车间应为本年度的竣工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不低于400万元,其中软件投资比例不低于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

  (四)车间生产数控设备占车间生产设备总数的比重不低于60%,关键生产工序数控化率不低于65%、关键生产设备联网率不低于50%。

  (五)车间应在计划调度、质量追溯、设备管控、生产作业等环节中,有1个或多个环节使用了数字化管理工具。

  (六)车间投入使用后,在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不良品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具有一定成效。

  第六条数字化工厂条件申请认定南充市数字化工厂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是在南充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近3年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企业需按照《四川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试行)》完成“智改数转”线上自评估及线下诊断,且需提供线下诊断报告。

  (三)工厂建设所涉及项目需符合《四川省制造业“智改数转”项目计入投资类型参照表》,项目应为本年度的竣工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不低于800万元,其中软件投资比例不低于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

  (四)工厂的关键工序数控化率不低于65%、关键设备联网率不低于50%。

  (五)工厂应在采购、销售、厂外物流、财务、人力、研发设计、生产管控、质量控制、仓储配送、设备管理等环节中,有3个及以上环节使用数字化管理工具。

  (六)工厂对装备、系统等启动创新集成,实现跨业务环节的数据共享,从单一环节优化走向多流程数字化协同,打通库存、采购、排产、配送等关键环节数据,通过数据协同提升业务运行效率和准确性。

  (七)工厂投入使用后,实现单位产品成本、产品不良率显著降低,生产效率、能源资源利用率、设备综合利用率、销售增长率显著提升,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第三章南充市各地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组织申报市经信局发布申报工作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审核流程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内容,各县(市、区)经信部门组织本地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报。

  第八条县(市、区)审核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以及项目、数据的真实性等进行实质审核,出具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市经信局。

  第九条专家评审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核查,形成拟认定名单。

  第十条公示发布市经信局对拟认定企业名单在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发布。

  第四章南充市各地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申报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按照《南充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完成数字化车间、工厂建设的工业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已获得过市级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有效期限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的有效期间为4年,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经验推广被认定为南充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市经信局开展交流学习、宣传推广等工作,不断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定期复核 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经复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经信局撤销其数字化车间、工厂称号: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所认定的企业迁出南充;

  (五)根据其他规定需要撤销称号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第十五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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