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2024年歙县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条件对象及材料补贴、条件指南

202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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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歙县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对象及条件

  1.农民合作社:全县范围内正常运行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年经营收入高于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未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未进行专业财务管理的农民合作社,不予支持。

  2.家庭农场:全县范围内正常运行且运用“一码通”、“随手记”两个系统软件的家庭农场,年经营收入高于同行业家庭农场平均水平的30%以上,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上(2023年歙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330元),未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不予支持。

  3.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6.20”“6.23”洪灾受灾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4.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优先支持“猪鱼茶菊果”重点产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优先支持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5.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注册创办多个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具体支持条件为: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定理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编制符合要求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有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并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歙县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补贴支持方式及标准

  奖补个数:奖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数量不超过30个,“6.20”“6.23”洪灾受灾严重乡镇申报个数不超过3个,其他乡镇不超过2个,没有受灾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乡镇可不申报。

  支持方式:各乡镇在申报时排定优先序。借鉴“赛马争先”“揭榜挂帅”等机制,采取主体申报、择优竞争的方式,统筹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类别、产值情况、发展水平、联农带农情况、奖补资金总体规模等因素,以各主体申报项目内容集中评审确定后,抓好具体组织实施。

  支持标准:对单个主体的奖补不超过2万元,同时单个主体项目建设总造价需超过4万元。

  三、歙县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支持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农经辅导员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供给。开展培训,提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管理水平。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泛开展合作,支持农邮合作、农化合作、农垦合作等。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抱团发展,积极参加新农人协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产业规模优势。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延长产业链条。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标准化生产,打造具有歙县标识度的“歙采缤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提升电商运行设备,臻选优质产品,参加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展示展销会,带动小农户销售。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四、歙县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程序

  (一)主体申报 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自主申报项目。

  (二)乡镇初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经营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推荐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

  (三)部门评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并公示。

  (四)局党组研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上报农业农村局党组会研究。

  (五)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完毕,验收通过后凭原始发票到县农业农村局报账,报账后直接将奖励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五、歙县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材料

  1.乡镇政府报告;

  2.项目申报书;

  3.项目实施承诺书。

  4.农民合作社财务代账佐证;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一码通”、“随手记”佐证。

  本项目申报文本资料一式两份,由乡镇统一审核行文上报。项目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9月20日前报送至农业农村局改革合作股,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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