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管理办法!马鞍山市2024年市级绿色工厂申报材料、各区县名额分配、条件、时间
2024/9/12
马鞍山市2024年市级绿色工厂申报材料、各区县名额分配、条件、时间的内容整理如下,马鞍山企业申报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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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鞍山市2024年度市级绿色工厂申报基本要求
1. 各县区(园区)工信部门按照《马鞍山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马经信节能〔2023〕4号)推荐程序,遴选推荐绿色制造基础好、示范带动力强的企业,严格把关并择优推荐(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1)。
2.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市级绿色工厂: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3. 原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已获得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不再参与市级绿色工厂申报推荐工作。
二、马鞍山市2024年度市级绿色工厂申报评价要求
申报企业要参照《马鞍山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马经信节能〔2023〕4号)编制评价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看)按照行业标准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三、马鞍山市2024年度市级绿色工厂申报其他要求
采取线下申报方式,申报企业于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报所属县区(园区)工信部门初审,各县区(园区)工信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纸质版和扫描版)、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至市工信局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科,逾期不予受理。
马鞍山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工业领域碳达峰 实施方案,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成为绿 色制造的实施主体,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 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 业经评价授予 “马鞍山市绿色工厂 ”(以下称“市级绿色工厂 ”) 称号。
第三条 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 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建设的评价 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对绿色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形成 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企业在市行政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 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 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培训教育、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 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 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 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
能管理水平。通过 GB/T 19001 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 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
要求的环境管理体 系等第三方认证;建立满足 GB/T 23331 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通过第三方认证。
(六)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 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的要求,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已颁布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 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 环保、质量等事故。
(八)不存在 “在各级各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 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 ”等情况。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各县区(园区)经济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后纳入辖区培育计划,企业按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 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 在符合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 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中必选指标等一 般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马鞍山市绿色 工厂评价报告》。
第八条 《马鞍山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 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 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县区(园区)经济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审核后,应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择 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申报。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 织开展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
息化局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绿色工厂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 企业应总结绿色工厂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县区(园区)经济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 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报送市经济和信息 化局。
第十二条
市级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满三年复审一次。 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
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材料报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 行复审,及时公布复审结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将市级
绿色工厂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
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 持市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 新申报市级及以上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 市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 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 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 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 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 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市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 作。
第十八条 绿色工厂进行逐级评价管理,原则上从市级绿色 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已获得省级、国家级绿色工 厂的企业不再参与市级绿色工厂推荐申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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