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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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 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皖 农合函〔2024〕455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 方案。
一、长丰县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总体要求
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以提升指导服务能力为抓手,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引领带动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长丰县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支持对象
县域范围内,2024年之前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示范称号,且 正常运行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支持省级和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生产设施条件改善。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年经营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
家庭农场:支持省级示范生产设施条件改善,运用“一码 通”“随手记”两个系统软件的家庭农场。年经营收入高于当 地同行业家庭农场平均水平的30%以上,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 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 上注册创办多个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具体支持条件为:
1、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 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 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 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
同信息,相关合同定理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2、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 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编制符合要 求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财务 报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 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 记录规范。
3、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 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有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 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 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已 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并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
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4、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 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 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 依规实行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5、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 的成员范围一致;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 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 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6、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 (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 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 贷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 活动。
不予支持情况:
1、2024年7月31日前农民合作社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 农直报系统”并更新信息的,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家 庭农场名录系统”并更新信息的;2、2024年7月31日前家庭 农场未注册“一码通”和“随手记”的或注册“一码通”和“随 手记”未更新信息的;3、同一基地或同一法人(或夫妻俩、 父子等同一家庭成员)实质上领办多个示范主体,不得同时享
受多重支持;4、2024年7月31日前未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 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农民合作社,不予支持;5、联合社及其社员不得同时享受支持;6、2023年以来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被通报的;7、2023年以来被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系统列为异常名单或严重失信的;8、存在其他不宜支 持情形的。
三、长丰县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支持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 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 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 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 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 供给。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 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泛开展合作,支持农邮合作、农化合作、农垦合作等。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抱团发展,积极参加新农人协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产业规模优势。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延长产业链条。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新 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千亿斤江淮粮仓”建设,通过技术集成 组装方案,巩固提升粮食生产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 与“十大千亿级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 打造具有安徽标识度的“新农优品”“皖美农品”。支持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改善提升电商运行设备,臻选优质产品,参加市级 以上单位组织的展示展销会,带动小农户销售。鼓励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 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 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 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四、长丰县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程序
(一)主体自主申报
县域内符合支持条件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省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主申报。
家庭农场填写《长丰县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培育(家庭农场)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材料。(见附件1)。
合作社填写《长丰县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培育(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并按要求 提供佐证资料和项目实施资料。
所有主体的申报材料须自主准备,材料中的照片及复印件,内容须清晰。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2份),上报至 所在乡镇(区)。
(二)乡镇核实推荐
各乡镇(区)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后,要对辖区内的申报 主体进行实地走访,详细了解示范社(场)是否正常运营、示 范社(场)多主体共存情况、示范社是否是“空壳社”、示范 社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评估后,正式 行文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申报,并报送申报材料1份。逾期不 予受理。
(三)县级审核确定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主体进行打分,择优确定“以奖代补”主体,相关结果将在长 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5天。
(四)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金将直接拨付给经营主体。
五、长丰县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补贴奖励及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支持标准:奖补资金总额177万元,支持经营主体42家。 其中合作社8家,奖补资金41万,家庭农场的34家,奖补资 金136万。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一) 农民合作社。县级评审第一名的奖补6万元,2—8 名的,奖补5万元。
(二)家庭农场。县级评审前34名各奖补4万元。
六、长丰县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时间及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区)要高度重视,确保主体申报实施项目 的真实性,督促主体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并认真进行审核,择优推荐经营情况真实的主体,杜绝弄虚作假,切实发挥好项目 的引导作用。
(二)加强管理,强化资金绩效管控,县农业农村局通过 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据实填报资金执行情况。对获得奖补支持的主体实行名录 管理,并监督在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记录信息。
(三)各乡镇(区)于2024年9月30日前行文报县农业 农村局农经科,同时报送合作社、家庭农场纸质申报材料(1 份)和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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