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老字号、中华老字号、武汉老字号认定奖励补贴汇编(各区申请条件流程及材料好处)

202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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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老字号、中华老字号、武汉老字号认定奖励补贴汇编

  市级

  支持和推荐优质企业参评“湖北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对新获评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武汉老字号的,按照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健全奖优汰劣的武汉老字号复核和认定机制,淘汰一批长期经营不佳的企业,新认定武汉老字号 20 家以 上。

  加强老字号品牌宣传。鼓励各类媒体开设老字号宣传专栏,拍摄老字号影片,制作出版刊物书籍。推动编纂《武汉老字号志》,发行老字号消费指南、手册和地图等。充分利用新媒体拓宽宣传渠道,探索老字号宣传集群,开展老字号整体宣传推广。制作完成具有较强传播效应的一套老字号书籍和“一企一片”系列老字号宣传片,推动老字号知名度显著提升。

  东湖高新区(2023年发布)

  对当年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湖北老字号”“武汉老字号”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选“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江夏区(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支持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对“老字号”获评及商贸连锁企业业务发展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对新获评“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武汉老字号”荣誉称号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一年中同时获得两个及以上称号的,按所获最高级荣誉称号进行奖励。

  武昌区(2020年发布)

  (1)对实现与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签约合作,共建“创新工作室”或“教学实习基地”等,开设技艺传习相关专业或课程的老字号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

  (2)对老字号企业创建高新技术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或设立老字号科技专项,所产生的场馆租赁费、设计咨询费、软硬件设备购置费、专利购买费、顾问费等项目相关费用,经认定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实际资金投入的 30% 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

  度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 万元。支持资金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

  (3)对建设运营老字号街区和老字号集聚区的市场主体,在建设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设计咨询费、维修改造费等项目相关费用,经认定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实际资金投入的 30% 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对入驻的老字号街区和老字号集聚区的老字号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

  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商务部门命名的老字号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及商业步行街,分别一次性奖励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在一年中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命名的,一次性奖励按所获最高级奖励。

  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增强商务服务业品牌意识。鼓励商务服务业企业参与武汉名品认证,对新认定为湖北服务业名片和湖北老字号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各区老字号申请条件流程及材料好处

  武汉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武汉优秀传统文化,贯彻落实《市商务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商务〔2024〕22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武汉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武汉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和《湖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武汉老字号,是指在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市场前景良好,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武汉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的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品牌认定为武汉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武汉老字号企业,建立武汉老字号名录。

  第四条武汉老字号认定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正、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武汉老字号创建以企业为主体,被认定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武汉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4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

  (三)品牌具有中华传统文化特色和鲜明的武汉地域文化特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武汉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武汉市域范围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拟申报为武汉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拟申报为武汉老字号品牌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持续经营满20年以上,且主要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国内资本(含港澳台地区)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现代化的企业治理模式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武汉老字号名单(申报数量过少时可合理调整认定时间)。武汉老字号的申报与认定工作具体安排由市商务局发布通知。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向住所地所在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逐级正式行文进行申报。具体材料包括:

  (一)武汉老字号申报表;

  (二)品牌及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品牌历史沿革、产品、技艺传承脉络、发展历程、发展现状(规模、近三年经营情况)等情况,重点突出历史文化底蕴和守正创新发展亮点;

  (三)相关申报证明材料;

  1.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2.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3.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

  3.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4.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5.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6.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7.企业信誉良好证明材料。

  (四)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五)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认定为“武汉老字号”的企业,或经相关行业协会推荐的企业,向住所所在地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

  第十一条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提交有关资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填写初审汇总表后报市商务局。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认定,专家组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开展现场调研,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区推荐的企业开展评审、论证,提出拟认定的“武汉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拟认定单位的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或异议与认定无实质性关联的,由市商务局作出认定为“武汉老字号”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由市商务局和申报企业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案。被认定为“武汉老字号”的企业,由武汉市商务局根据本办法颁发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武汉老字号”字样或者标志只能用于与获得“武汉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获得“武汉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不得改变核定的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武汉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未依照本办法被认定为“武汉老字号”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与“武汉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标志或者其组合。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经认定为“武汉老字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湖北老字号”及“中华老字号”认定,并享受本市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被授予“武汉老字号”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15日前向所在地区级商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上半年经营情况报告(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区级商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和7月30日前汇总报市商务局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获得“武汉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等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收到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答复。

  第十九条武汉老字号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或约谈企业负责人,必要时可提请市商务局暂停其武汉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应该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市商务局作出暂停其武汉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决定并责令整改的,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其3个月内完成整改: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报送经营情况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送变更信息的;

  (三)武汉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规范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所在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或处理意见向市商务局报告。市商务局认为整改到位的,可以作出撤销暂停其武汉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条获得“武汉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取消其武汉老字号称号。市商务局经核查属实的,可以作出取消武汉老字号称号,并收回武汉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3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或迁出武汉市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武汉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武汉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武汉老字号”和武汉老字号企业认定条件的。

  市商务局核实情况后,作出取消武汉老字号称号,收回武汉老字号证书、牌匾、官方标识使用权的决定,在武汉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布。被取消武汉老字号称号的,其经营主体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武汉老字号标识,清理、销毁和注销自身使用的有关武汉老字号标识,撤回其含有武汉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上交武汉老字号牌匾,不得以武汉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武汉老字号或被推荐申请上级老字号。

  第二十一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对武汉老字号开展一次复核。按照复核结果分别给予“通过”“附条件通过”“不通过”的决定。

  (一)对经营状况不佳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本规定第十九条需要整改的情形,由住所地所在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并出具“附条件通过”复核结论,及时加强督导指导;

  (二)对长期经营不善或出现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已不符合武汉老字号条件的,出具“不通过”复核结论。

  市商务局将复核结果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按程序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各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冒用或滥用武汉老字号标识及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武汉老字号,无需重新申报,但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被国家、省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的,市商务局不再组织认定“武汉老字号”。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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