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2024年成都天府绛溪实验室成果转化资助资金项目补贴资助及认定条件、时间流程

2024/9/11

申报成都天府绛溪实验室2024年度成果转化资助资金项目补贴资助及认定条件、时间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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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天府绛溪实验室成果转化资助资金项目申报补贴资助要求

  为支持高校院所创新项目开展概念验证、小试、中试等成果转化工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成都高新区实现“就近就地、应转尽转”,天府绛溪实验室设立成果转化资助资金项目,申报相关事宜如下:资助方向聚焦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先进材料、新能源领域。

  资助对象全球高校院所且在成都高新区有产业化落地意向的科研人员和学生。

  资助计划项目资助金额为50万元/项,资助数量为100个,项目执行周期1年,执行期以项目立项公示结束之日起。

  申报要求1项目负责人应为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或学生。科研人员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学生需为在读博士研究生,且经过导师同意可作为负责人申报项目。2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有创业计划,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完成新设公司(成果转化公司)在成都高新区注册。

  3项目符合资助方向,具备良好科研基础并取得相关科研成果,可进一步进行概念验证。

  成都天府绛溪实验室成果转化资助资金项目申报时间程序

  申报身份获取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管理员登录成都高新区成果转化资助平台进行身份注册和实名认证。

  申报书填报项目负责人在线填报项目申报书和上传附件,盖章页扫描后在线上传。

  单位审核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员登录成都高新区成果转化资助平台,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在线审核和提交。

  申报时限网上申报书填报时间为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26日,单位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

  天府绛溪实验室成果转化资助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  成果转化资助资金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成高管发〔2024 〕 21 号 ),为支持高校院所创新项目开展概念验证、小试、中试   等成果转化工作 , 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成都高新区实现  “就近就地、应转尽转” , 天府绛溪实验室设立成果转化资助资   金项 目( 以下简称“ 项 目”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公正,目标明确、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项目的规划、征集、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资助机制

  第四条  资助方向

  重点聚焦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先进材料、新能源等领域。

  第五条  资助对象

  全球高校院所且在成都高新区有产业化落地意向的科研人员和学生,重点覆盖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等高校。

  第六条  资助计划

  项目资助金额为50万元/项 , 项 目资助数量为100个 , 项 目 执行周期1年 , 执行期以项目立项公示结束之日起 。 实际资助 金额及数量可视情况调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科技创新部负责项目规划、征集、申报、评审等工作。成果转化部负责立项、绩效管理、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等工作。计划财务部负责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针对五大方向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技术专家、产业专家、创投专家等多类型人员组成,开展项目评审、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项目征集

  根据《成都高新区成果转化资助资金工作方案(试行)》中“ 本地为主 ,辐射全球” 相关精神 , 通过面向全球发布项 目 申 报通知,及定向针对在蓉高校院所征集两种方式开展项目征集 工作。

  第十条  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采用自愿申请的方式,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通过成都高新区成果转化资助平台申报。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为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和学生。科研人   员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学生   需为在读博士研究生,且经过导师同意可作为负责人申报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有创业计划,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完成新设公司(成果转化公司)在成都高新区注册。

  (三)项目符合资助方向,具备良好科研基础并取得相关科研成果,可进一步进行概念验证。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

  科技创新部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项目负责人不满足本细则规定条件的;

  (二)申报项目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

  (三)申报材料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四)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研究条件的;

  (五)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的;

  (六)明显缺乏立项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的;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

  科技创新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形式为会议评审。专家组重点针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产业化实现性、团队落地   可行性进行研判,同时考虑项目负责人创新能力、项目参与者   的研究及从业经历。

  专家组应当不少于5人 ,技术专家不少于2人 ,产业专家不 少于3人。

  技术专家评分占比50% , 产业专家评分占比50% , 加权后 分数作为项 目 的最终评审得分 。科技创新部根据排名先后 ,最 终遴选出不超过100个项目形成拟立项清单 , 报分管副主任审 核 。若项目评分低于80分 , 则不予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磋商

  根据分管副主任审核结果,科技创新部将拟立项清单移交   至成果转化部,由成果转化部与拟立项项目团队就里程碑指标、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等方面展开磋商,形成任务合同书。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

  实验室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 工作 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 目 , 需由异议人实名书面向实验 室科技创新部提供实际证据线索 , 由实验室科技创新部会同相 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

  公示期结束后,成果转化部根据公示结果,提交拟立项名单和任务合同书报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予以立项。

  第十六条  任务书签订

  成果转化部下达立项通知,项目负责人在一个月内与实验室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包括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承诺书),  任务合同书签订同时 , 负责人还需签订《特聘研究人员项 目 合作协议》。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期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申请,报成果转化部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或代理,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可由项目团队其他成员代理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项目研究,并报成果转化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设中期考核节点,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天府绛溪实验室成果转化资助资金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及附件(

  包括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应用推广、成果或获奖等情况)。成果转化部组织专家于执行期起6个月后集中开展中期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在项目团队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实验室可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宽容项目失败,推进项目结题,中止资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天府绛溪实验室成果转化资助资金项目总结报告》及附件(研究成果目录清单及成果的原件或复印(扫描)件等),实验室成果转化部组织专家集中开展结题验收,形成专家评价意见,经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出具验收评价结论。

  第二十二条  未达到验收目标的项目,在项目团队勤勉尽责、合规管理的前提下,实验室宽容项目失败。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实验室财务制度、采购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如遇上级部门相关管理政策调整,应以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包干+ 负面清单 ”制 , 在项目经费总预算额度内 ,经费支出不违背“ 负面清单 ” 的前 提下 ,经费支出不设科 目 比例限制 ,可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 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项目经费支出 。( “ 负面清单” 内容详见 《成都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 负面清单” 制管理办法》 (  成科字〔 2023〕79号 )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概念验证、小试、中试等成果转化工作,原则上不用于设备采购。使用成果转化资

  助资金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归实验室所有,按照实验室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报销制,使用时开具抬头为天府绛溪实验室的票据,通过天府绛溪实验室计划财务部予以报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并要求项目团队退回全部资助资金,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支持节点为立项后支持总经费的  50% , 中期考核合格后支持总经费的50%; 如中期考核不合格, 则中止资助。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团队未报销使用的资金收归实验室所有,不再报销。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团队承诺在成都高新区实施落地转化,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完成新设公司(成果转化公司)在成都高新区注册,实验室(含平台公司)拥有新设公司优先入股权。

  第三十条   项目团队承诺以本资助资金支持所产生的成 果(包括文章、专利、样机等)应将实验室作为共同完成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团队应及时将文档资料、研究成果等资料归档至成果转化部,按要求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天府绛溪实验室科技创新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为试行版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视试行期间实施情况进行调整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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