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电商补贴!娄底市各区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奖励材料、流程条件指南

20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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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营造我市良好的电子商务生态环境,制定《娄底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后奖励”和“事后补贴”方式,用于支持传统电商、直播电商、农村电商及为电商服务的短视频、快递、物流、孵化中心主体发展和产业园区集聚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确定补助项目、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问效的原则,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排使用合法、安全、高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会同市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审核;

  (三)会同市商务局会签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组织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提出改进预算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二)组织项目申报,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开展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等;

  (三)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牵头组织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建立支持项目档案,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部门预算管理。

  第七条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申报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二)编制项目投资预算,组织完成项目实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并对项目支持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支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验收;

  (五)按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支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按监管银行制度要求,办理支持项目的资金使用;

  (七)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推动电商广泛应用

  1.鼓励企业自建电商平台。对自建独立网站、移动商城APP等电商销售平台销售自有品牌产品,且成功运营一年以上的实体企业择优给予支持。

  2.支持企业入驻电商平台。对入驻淘宝、天猫、京东等搜索电商平台或抖音、快手等内容电商及直播电商平台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实体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择优给予支持。

  3.鼓励企业与MCN合作。对与MCN机构(服务新网红经济的各类机构总称)合作,通过MCN机构网络带货年度GMV(商品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择优给予支持。

  (二)培育电商市场主体

  4.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B2B类型的电商企业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B2C销售货物的平台型电商企业年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B2C销售货物的应用型电商企业年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B2C销售服务的电商企业年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择优给予支持。

  5.培育农村电商龙头企业。对农产品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其中娄底地区农产品不低于20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择优给予支持。

  (三)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6.加强电商园区建设。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场地,硬件、软件、网络和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完善,具备独立的运营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能有效提供管理、运营、技术服务、推广宣传服务、企业交流服务等工作,企业入驻20家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择优给予支持。

  7.推动直播基地建设。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获得主流平台授牌,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直播间数量5间以上,注册活跃主播人数20人以上,签约本地品牌数量5个以上,每年帮助市内注册企业带货量5000万元以上的直播基地择优给予支持。

  8.打造电商孵化中心。对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提供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设有众创空间、专业电商运营机构,引进或合作专业电商服务企业5家以上,每年举办电商培训5次以上、孵化企业5家以上、输送电商人才100人以上的孵化中心择优给予支持。

  (四)加强示范引领创建

  9.鼓励电商示范创建。对新评定为省级电子商务(数字商务)示范基地和新评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适当给予支持。

  (五)促进电商生态发展

  10.聚焦重点电商活动。对高校、行业协会等组织举办电商调查研究、学术研讨、技能比赛、业务培训等活动的适当给予支持。

  11.降低电商物流成本。鼓励电商企业抱团发展,对5家以上电商企业统一与快递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在不低于3个月以上的时间段内有效降低揽件单价的,给予快递企业适当支持;鼓励电商及相关企业建设“共享云仓”,对服务电商企业10家以上,经营面积不少于2000㎡的“共享云仓”运营企业适当给予支持。

  12.强化工作保障措施。每年从市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不超过20%的资金,由电子商务主管部门集中用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宣传、项目策划包装、经验和模式推广、招商引资、品牌培育及区域行销等,提升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影响力。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娄底市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法人应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三)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及重点服务业企业同时要纳入市统计部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已享受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支持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被重大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五)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娄底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娄底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四)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每年的具体支持方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联合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组织企业(单位)进行申报;

  (二)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娄底经开区经济合作局、财政局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审核后联合汇总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企业(单位)资格及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报企业性质进行审核;

  (四)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团,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拟定专项资金扶持名单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重新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告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支持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支持或奖励资金建立专项账户,单独核算,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十五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须按照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于资金下达次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接受市商务局和财政局的绩效考核。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单位再次申报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检查人员的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市财政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以后1至3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照《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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