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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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国家农创中心专项政策奖励申报认定要求
一、申报依据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2〕18号)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新管〔2023〕7号)进行申报。奖补事项包括:鼓励靶向招商奖励、支持承接重大项目奖励、支持成果产业化奖励、支持产业协同创新发展奖励、支持举办会展活动奖励、鼓励开展社会化服务奖励、鼓励加大投资奖励、加强金融服务奖励等。
二、支持范围
1、基本要求:申报主体须是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武汉国家农创中心“一核两翼”内,主要从事生物种业、动物生物制品、生物饲料添加剂三大主导产业及农业环境微生物、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机械化、农业信息化、农业智能化等重点产业的主体,且在政策支持期间在武汉国家农创中心“一核两翼”内持续经营、依法纳税入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严重失信记录。除特别约定外,已获得“一事一议”办法支持的主体,在“一事一议”执行期内不再进行本次申报。
2、符合政策实施细则中具体要求的支持对象和范围。3、支持事项与省、市、区有关政策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三、支持周期所申报奖励事项需发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四、申报方式
1、材料形式:申报主体根据政策实施细则(武新管〔2023〕7号)要求(详见附件)准备相关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盖公司章及骑缝章,送交到对应园区(南湖农业园、高农生物园、光谷中华科技园)。同时,审核通过后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2、申报期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受理申报,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9月20日17:00。未在规定时间申报或材料不全者视为放弃。
3、审核流程:形式审查、复核、公示等环节。
五、相关要求申报主体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申报主体存在违规、造假等行为的,将视情况采取终止执行、追回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惩罚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武汉国家农创中心专项政策奖励申报认定材料目录
武汉国家农创中心专项政策奖励项目申请汇总表
武汉国家农创中心专项政策奖励资金申报表
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武汉国家农创中心会展活动备案登记表(如有)
鼓励靶向招商奖励相关材料(如有)
支持承接重大项目奖励相关材料(如有)
支持成果产业化奖励相关材料(如有)
支持产业协同创新发展奖励相关材料(如有)
支持举办会展活动奖励相关材料(如有)
鼓励开展社会化服务奖励相关材料(如有)
鼓励加大投资奖励相关材料(如有)
加强金融服务奖励相关材料(如有)
2023年以来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的文件(如有)
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材料一、二、三为共性材料,材料四-十四请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类别、对照政策实施细则要求自行编制,所有材料准备好之后按编号顺序胶装、一式两份)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已公布的《武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方案》所明确的生物种业、动物生物制品、生物饲料添
加剂等三大主导产业, 以及农业环境微生物、农产品精深加 工 和农 业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等重点产业 ,用于鼓励“ 一核两翼一芯两 园 ”( 即高农生物园 , 南湖农业园、中华科技产业园 , 现代种业小 镇 , 武湖现代农业展示园、武湖淡水渔业科技园)相关产业主体研 发、应用、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 以下称“ 四 新 ”成果) ,显著提升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规模和水平。
二、政策措施
( 一) 鼓励靶向招商 。 对国际、国内具有引领带动作用且有原 创成果的总部型、龙头型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等 , 给予最高不超 过 10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 对携带原创成果落户的初创企业 , 给予租金补贴 。 对功能性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 , 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
( 二 ) 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团队 。 对农创中心内产业主体引进的院士专家团队、行业领军人才、国际一流创新团队等高端人才 , 优先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 , 给予人才公寓租赁补贴 , 同时享受落户 居留、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现行政策 。
( 三)支持承接重大项目 。 对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研发平台、重点项目等建设任务的主体 ,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 30% 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 支持企业开展信息化和自动化改造 , 按照 不超过总投资额 30% 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 支持国家种业阵型企 业发展 。
( 四) 支持成果产业化 。 择优确定一批由企业或者高校、科研
院所实施的中试熟化项目, 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资 金支持 。 对湖北洪山实验室以及在鄂重点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 在农创中心企业转化应用的 , 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转让金额 10% 的 比例 , 给予单个项目成果转化双方合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 金奖励 。
( 五) 支持产业协同创新发展 。 重点支持围绕特色优势产业 ( 种业、水稻、玉米、油菜、生猪、水产、水生蔬菜、特色水果、中药材 等) 建立产学研紧密联结的产业创新联合体 。 对经市级备案且绩 效考核优秀的创新联合体 , 给予牵头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一次 性补贴 。 对实际支持联合体创新发展的金融机构 , 给予最高不超 过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针对“ 四新 ”成果试验示范推广开发 保险新品种 ,并实行保费补贴 。
( 六)支持举办会展活动 。 支持企业和机构牵头举办农业“ 四 新 ”项目推介会、交易会、转化会、展示会以及技术需求认领会、高 水平人才交流会、高端学术论坛、特色优势产业峰会等活动 , 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 ,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举办方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 一 次性活动补贴 。
( 七) 鼓励开展社会化服务 。 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展公益性农业“ 四新 ”项目信息检索、数据分析、技术评估、资质认证、种子知 识产权、经纪、培训等综合配套服务 , 根据绩效考核择优给予每年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贴 。推动检验检测、数据平台、公共实验室、 研发中心等资源实现开放共享 , 根据绩效考核择优给予最高不超
过50 万元补贴 。
( 八) 鼓励加大投资 。 对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企业新增固定 资产投资累计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总投 资额的 3% 给予一次性奖励 , 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 支持 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发展壮大 , 单项并购、重组按照实际发生标的 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一次性补贴 。 支持企业 参与“ 一带一路 ”项目建设 。
( 九) 加强金融服务 。 鼓励社会风投基金、产业基金积极参与 农业“ 四新 ”成果的研发与技术攻关 , 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5% 给予 奖励 ,单支基金每年最高奖励 200 万元 。 开辟绿色通道 , 开展投贷 联动、知识产权质押和科保贷融资专项服务 。 对农业企业生产扩 能实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 在年度预算额度内 , 按照 一年期 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 以内给予补贴 , 同一家企业贴息 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 将农创中心企业纳入惠农贷、涉农保 证保险贷款范畴 。
( 十) 加强用地保障 。 各相关区要切实推进农创中心规划落 地 ,保障农创中心企业的厂房、实验室、生产基地建设等用地需求 , 确保产业园区中预留用地空间 , 支持农创中心现代农业产业规模 较大、工业化程度高、需集中布局的项目用地需求 , 积极支持确需 分散布局的“ 点状用地 ”需求 。 对各类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 , 优先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 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所需规模指标和计划指 标的 , 可按照有关规定预支 ,优先予以保障 。
三、其他事项
2022—2025 年 , 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农创中心建 设 。 东湖高新区作为“ 一核两翼 ”承建区 ,每年按照不低于市级资 金额度安排专项资金 。 武汉经开区( 汉南区) 、黄陂区作为“ 一芯 两园 ”承建区每年分别安排不低于 2000 万元、500 万元专项资金。 上述相关区要制定促进农创中心发展的专项政策 , 并对市区所安 排的专项资金加强统筹使用和管理 。 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符合 相关政策要求的农创中心项目( 企业) 纳入本部门支持范围 , 按照 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 对本通知未涵盖的其他涉及农创中心重 大事项 ,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专题研究 , 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给 予支持 。
武汉农创中心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市农创中 心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政策落实。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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