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2
根据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整理,盘点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申报补贴奖励和认定条件材料等内容,有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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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办奖励
支持方向:对总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设服务业重大项目,且在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公司,自新公司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注册多家公司的,按照取高不重复予以奖励。
(一)申报对象
与成都经开区管委会或龙泉驿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且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公司(项目公司)的新设服务业重大项目。
(二)支持标准
自新公司(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注册多家公司的,按照取高不重复予以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项目公司)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及银行基本账户开设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政策有效期内申报项目投资协议仍在有效期,且企业正常履约;
3.申报项目按照成都市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认定办法已认定为服务业重大项目;
4.新设项目协议总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及以上;
5.新公司(申报主体)与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单位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联(原则上为母子公司),且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单位股权占比不低于51%;
6.新公司(申报主体)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协议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项目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7.政策有效期内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服务业重大项目开办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服务业投资促进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二、投资奖励
支持方向1:对总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及以上,自持达到一定比例且承诺经营年限10年以上的服务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投资奖励。
(一)申报对象
与成都经开区管委会或龙泉驿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且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约定按期开工、竣工,并完成约定产业导入的服务业用地项目。
(二)支持标准
在宗地出让年限内,对宗地计容建筑面积商业占比达60%以上,且宗地计容商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达60%的,按照其自持经营的计容商业部分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购置款)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对宗地计容建筑面积商业占比达80%以上,且宗地计容商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达80%的,按照其自持经营的计容商业部分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购置款)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奖励;对宗地计容建筑面积商业占比达100%以上,且宗地计容商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达100%的,按照其自持经营的计容商业部分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购置款)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及银行基本账户开设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按照成都市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认定办法已认定为服务业重大项目;
3.政策有效期内申报项目投资协议仍在有效期,且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履约协议书》相关约定,按期推动项目开工、竣工,并完成约定的产业导入;
4.协议总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设服务业用地项目;
5.承诺在我区实际经营10年以上;
6.申报主体(项目公司)与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单位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联(原则上为母子公司),且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单位股权占比不低于51%;
7.政策有效期内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2-1)。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服务业项目促进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支持方向2:支持企业整体收购(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区内因故停工的楼宇、旧厂房、园区、城市更新空间项目,对收购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并承诺投运后5年内不再转售,待实际使用面积达收购面积30%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收购价格5%的标准,给予收购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整体收购(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区内停工一年及以上未竣工验收商业楼宇或未竣工验收的工业楼宇、老旧厂房、产业园区、城市更新空间项目,收购同一项目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照实际收购价格5%的标准,给予收购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条件
1.商业楼宇项目应满足:
截至申报日期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正式投运用于发展服务业相关业态且实际使用(自用或出租)面积达收购面积30%及以上。
2.工业楼宇、老旧厂房、产业园区项目应满足:
(1)截至申报日期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正式投运用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相关业态且实际使用(自用或出租)面积达收购面积30%及以上;
(2)项目收购方已与我区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且按照协议建设内容正常履约,并达到协议约定经济效益;
(3)项目出售方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协议(合同)履行情况已认定。
3.所有申报项目应满足:
(1)项目建成投运后未进行整体或部分分割转售且承诺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不再转售;
(2)收购企业须在完成项目收购后在我区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后续建设、管理和运营(收购企业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已在我区的除外);
(3)项目公司与收购企业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联(原则上为母子公司),且收购企业股权占比不低于51%;
(4)申报主体(项目公司)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5)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载体盘活补贴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2-2)。
(五)受理部门
1.商业楼宇: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总部与楼宇经济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2.工业楼宇、老旧厂房、产业园区:
责任部门: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企业生产服务科
地 址:成都经开区南四路325号(公路口岸)
3.城市更新空间项目: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公园城市局
责任科室:城市更新科
地 址:龙泉驿区中街117号
三、用房支持
支持方向1:支持服务业项目租用我区绿色建筑、专业(特色)楼宇、高品质科创空间或甲级、超甲级写字楼,对属于我区产业建圈强链产业方向的,按照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据实给予连续三年租金补贴,人均补贴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首次租用我区绿色建筑、市级专业(特色)楼宇、高品质科创空间或甲级、超甲级写字楼的属于《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产业建圈强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产业建圈强链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龙产领〔2023〕1号)“二圈八链”产业方向的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标准
按照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据实(租金不足50元/(平方米·月)的据实计算)给予连续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按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按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第三年按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标准执行),人均补贴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入驻项目符合载体空间业态要求;
3.企业租赁入驻载体期间,载体绿色建筑、市级专业(特色)楼宇、高品质科创空间或甲级、超甲级写字楼相关称号认证在有效期内;
4.企业于政策有效期内签约入驻且为首次签约入驻,场地租赁期限达36个月(含)及以上;
5.租赁面积达1000平米(含)及以上(以场地租赁协议为准);
6.企业员工总数达10人(含)及以上(以社保参保人数为准);
7.截至申报日期租赁场地已实际投入使用;
8.截至申报日期申报主体已按照场地租赁协议结清上一年度所有租金;
9.租赁企业须在签约入驻后在我区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管理和运营(购置企业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已在我区的除外);
10.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服务业用房租赁支持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3-1)。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总部与楼宇经济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支持方向2:对在我区购置商务办公楼宇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实际投用的,据实参照其购置金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一次性购置已建成商业楼宇(同一项目)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且自持用于发展服务业相关业态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据实参照其购置金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购置项目为已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商业楼宇;
2.政策有效期内项目出售方未享受过本政策;
3.截至申报日期企业购置空间已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且实际使用面积达70%及以上;
4.购置企业须在完成项目购置后在我区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管理和运营(购置企业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已在我区的除外),项目公司与购置企业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联(原则上为母子公司),且购置企业股权占比不低于51%;
5.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6.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商务楼宇购置补贴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3-2)。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总部与楼宇经济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四、人才支持
支持方向1:支持服务业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安居落户,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龙泉驿区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一)实施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我区人才购房、子女入学相关政策要求,按程序予以支持。
(二)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服务业经济运行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支持方向2:对个人年度薪酬总额达到4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其个人年度薪酬总额5%的奖励,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个税缴纳、社保缴纳在我区,且就职于我区规上服务业企业或限上商贸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自然人。
(二)支持标准
对个人年度薪酬总额(仅指工资性收入)达到4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其个人年度薪酬总额5%的奖励,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人数不超过10人,对我区年度经济贡献特别突出的累计补贴不超过15人。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工作单位应满足:
(1)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我区规上服务业企业或限上商贸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特别突出是指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或销售额同比上一年度增长30%及以上)。
2.申请人应满足:
(1)与工作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签订单位须与社保缴纳单位一致);
(2)政策有效期内个税缴纳、社保缴纳关系在我区;
(3)担任工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通过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并拥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学术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5)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服务业人才支持补贴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4)。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服务业经济运行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五、载体打造
支持方向1:对获评“成都市甲级商务写字楼”和“成都市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通过“成都市甲级商务写字楼”和“成都市超甲级商务写字楼”复评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15万元奖励。成功申报成都市专业(特色)楼宇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成都市专业(特色)楼宇复评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获评“成都市甲级商务写字楼”“成都市超甲级商务写字楼”、成都市专业(特色)楼宇称号,或通过相应称号复评的商务楼宇。
(二)支持标准
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获评“成都市甲级商务写字楼”和“成都市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通过相应称号复评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15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获评成都市专业(特色)楼宇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相应称号复评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为楼宇载体业主单位或委托运营单位;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载体打造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5-1)。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总部与楼宇经济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支持方向2:支持商务楼宇及商业综合体开展标识认证,对达到高星级(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的示范项目,按其获得上级实际奖补资金的50%,给予运营机构或项目业主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获评绿色商场的商业综合体,给予运营机构或项目业主5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认定高星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的商务楼宇及获评绿色商场的商业综合体。
(二)支持标准
高星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及超低能耗建筑的商务楼宇,按其获得上级实际奖补资金的50%,给予运营机构或项目业主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奖励;绿色商场的商业综合体给予运营机构或项目业主5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为楼宇载体、商业综合体的业主单位或委托运营单位;
3.截至申报日期项目标识认证称号仍在有效期内;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本级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载体标识认证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5-2)。
(五)受理部门
1.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住建局
责任科室:绿色建筑监督服务站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46号
2.绿色商场: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现代商贸服务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六、能级提升
支持方向1:鼓励服务业市场主体“分转子”,根据企业类型和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由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变更登记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该条款与第六条能级提升支持方向2“首次‘上规’‘上限’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标准
序号 |
行业 |
“分转子”后 企业年营收/销售额 |
奖励标准 |
1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000万元及以上 |
15万元 |
2 |
批发业,交通运输和仓储物流业 |
2000万元及以上 |
10万元 |
3 |
商务和租赁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000万元及以上 |
15万元 |
4 |
零售业 |
500万元及以上 |
15万元 |
5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00万元及以上 |
8万元 |
6 |
餐饮业 |
200万元及以上 |
6万元 |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为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由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变更登记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符合上规/上限入库标准的须纳入我区统计;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服务业企业“分转子”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6-1)。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服务业经济运行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支持方向2:对首次“上规”服务业企业和首次“上限”商贸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和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
(一)支持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新“上规”且为首次“上规”入统的服务业企业或新“上限”且为首次“上限”入统的商贸企业。
(二)支持标准(免申即享)
由区商务局对接区统计局,确定升规入统企业名单,以“免申即享”方式将奖励拨付至企业。
由区商务局对接区统计局,确定升规入统企业名单,以“免申即享”方式将奖励拨付至企业。
序号 |
行业 |
入库规模 |
奖励标准 |
|
月度入库 |
年度入库 |
|||
1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000万元及以上 |
15万元 |
10万元 |
2 |
批发业,交通运输和仓储物流业 |
2000万元及以上 |
10万元 |
5万元 |
3 |
商务和租赁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000万元及以上 |
15万元 |
8万元 |
4 |
零售业 |
500万元及以上 |
15万元 |
8万元 |
5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00万元及以上 |
8万元 |
4万元 |
6 |
餐饮业 |
200万元及以上 |
6万元 |
3万元 |
(三)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为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首次“上规”入统的服务业企业或首次“上限”入统的商贸企业;
2.截至申报日期企业正常经营且保持在库;
3.企业近两年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等“一票否决”事项;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附件材料
1.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上规”“上限”奖励诚信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6-2);
2.“上规”“上限”奖励免申报收据(企业自备)。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服务业经济运行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支持方向3:对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首次获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新经济企业500强、四川企业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且经成都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成都市总部企业”。
(二)支持标准
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获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新经济企业500强、四川企业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评价等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获评的百强称号以相关权威机构公开发布名单为准;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本级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服务业“百强企业”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6-3)。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总部与楼宇经济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七、软件信息
支持方向: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等行业加快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补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补贴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补贴5000万元。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按差额奖励。
(一)申报对象
我区规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补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补贴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补贴50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其他支持标准的,按照“取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截至申报日期企业正常经营且保持在库;
3.申报主体已纳入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4.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5.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软件信息企业发展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7)。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服务业政策研究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八、研发设计
支持方向1:支持企事业单位将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内设机构拆分设立为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新设企业类型和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由关联企事业单位在我区拆分设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且纳入我区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统计的研发设计类企业。
(二)支持标准
上年度新设立且纳入我区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统计的研发设计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设计类企业;
2.申报主体为我区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3.申报主体为政策有效期内由关联企事业单位将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内设机构新拆分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申报主体与关联企事业单位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联(原则上为母子公司);
4.新设研发设计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5.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新设研发设计企业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8-1)。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责任科室:创新创业服务科
地址:经开区南四路325号(成都公路口岸215室)
支持方向2:支持研发设计企业持续扩大规模,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5万元上台阶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我区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政策有效期内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5万元上台阶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为我区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3.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5%;②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4%;③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3%。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研发设计企业发展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8-2)。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责任科室:高技术发展服务科
地址:经开区南四路325号(成都公路口岸214室)
九、检验检测
支持方向1:对在我区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质检中心、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补贴。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范围内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质检中心、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范围内新建成的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质检中心、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同一个项目拥有多个称号的按一个称号计),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配套补贴。政策有效期内评价等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本级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新建成重点检验检测单位补助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9-1)。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科室:质量科
地 址:龙泉驿区欧鹏大道238号
支持方向2:对龙泉驿区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按差额奖励。
(一)申报对象
我区规上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企业。
(二)支持标准
政策有效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截至申报日期企业正常经营且保持在库;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检验检测企业发展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9-2)。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科室:质量科
地 址:龙泉驿区欧鹏大道238号
十、中介服务
支持方向:支持会计评估、法律服务、调查咨询、人力资源、节能环保、减污降碳等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落户发展。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求的国内外知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对我区产业发展的支撑力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新落户我区的会计评估、法律服务、调查咨询、人力资源、文化创意、节能环保、减污降碳等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
(二)支持标准
按照中介服务机构政策有效期内新引进落户企业获得我区政策性补贴和奖励资金(不含投资协议约定的支持资金及针对个人的补贴/奖励)的10%,给予中介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申报主体为政策有效期内新落户我区的会计评估、法律服务、调查咨询、人力资源、节能环保、减污降碳等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
3.政策有效期内申报主体新引进落户的企业已获得我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性补贴/奖励资金;
4.申报主体在招引新企业落户前需向区商务局或区投促局进行书面报备,并全过程参与企业的引进和落户,且获得被引进落户企业认定为其引进的中介服务机构;
5.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中介服务落户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0)。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服务业项目促进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十一、数字电商
支持方向1: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同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示范等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新获评且为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同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同示范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政策有效期内示范等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
2.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本级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1-1)。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服务业政策研究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支持方向2:对年度交易额首次突破2亿元(含)且交易平台服务收入突破500万元(含)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含MCN直播运营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交易额较上一年度每增加1亿元且服务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增加250万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直播带货MCN机构。
(二)支持标准
政策有效期内年度交易额首次突破2亿元(含)且交易平台服务收入突破500万元(含)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含MCN直播运营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交易额较上一年度每增加1亿元且平台服务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增加250万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上规/上限入库标准的须纳入我区统计;
2.申报主体为相应网络交易平台(MCN机构)的实际运营主体;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1-2)。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服务业政策研究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支持方向3:对网络销售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利用自建平台或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支持标准
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年度网络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较上一年度网络销售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上限入库标准的须纳入我区统计;
2.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网络销售企业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1-3)。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服务业政策研究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十二、绿色低碳
支持方向1:对新入驻我区的绿色科技、绿色金融、节能环保、环境信息、环境交易、环境咨询等涉碳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按差额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新注册成立的绿色科技、绿色金融、节能环保、环境信息、环境交易、环境咨询等涉碳服务企业。
(二)支持标准
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涉碳服务定义在上述申报对象基础上,另可参照《中法成都生态园绿色低碳服务业规划》(2022-2027)中“3+2+1”产业体系对照;
2.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已完成上规入统;
3.截至申报日期企业正常经营且保持在库;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绿色低碳企业发展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2-1)。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成都中法生态园管委会
责任科室:生态发展部
地 址:龙泉驿区北川路与明德南路交叉口
支持方向2:大力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创新功能公共服务平台,对落户我区的独立法人机构,新获得市级及以上绿色低碳创新平台认定的,按照其获得上级奖补资金1:1给予奖励,同一创新平台累计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所投资运营项目新获得且为首次获得市级及以上绿色低碳创新平台认定的企业/机构。
(二)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机构获得上级奖补资金1:1给予奖励,同一创新平台累计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为申报项目(创新平台)业主单位或委托运营单位;
3.近三年无安全生产、环保执法、统计数据、工商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无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本级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绿色低碳创新平台认定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2-2)。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成都中法生态园管委会
责任科室:生态发展部
地 址:龙泉驿区北川路与明德南路交叉口
支持方向3: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新引进新能源汽车品牌,每新增一个品牌且当年度该新增品牌销量超100辆(含)的,给予10万元引进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新引进新能源汽车品牌并进行销售的汽车销售企业。
(二)支持标准
政策有效期内新引进新能源汽车品牌,每新增一个品牌且当年度(取得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该新增品牌销量超100辆(含)的,给予10万元引进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符合上限入库标准的须纳入我区统计;
2.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新能源汽车品牌引进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2-3)。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现代商贸服务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支持方向4: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量,对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含),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给予100万元销售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新能源汽车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含),且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同比上一年度实现正增长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
(二)支持标准
100万元销售奖励。(该条款与第十四条现代商贸支持方向2“支持商贸企业扩大规模”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符合上限入库标准的须纳入我区统计;
2.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是指在售汽车全部为新能源汽车的零售类企业;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新能源汽车销售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2-4)。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现代商贸服务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十三、交通物流
支持方向1:鼓励交通物流企业在我区注册经营,对注册当年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其营业收入8‰、8.5‰、9‰、9.5‰、1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物流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注册当年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其营业收入8‰、8.5‰、9‰、9.5‰、1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企业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法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纳入铁路运输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交通物流企业补助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3)。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
责任科室:物流管理科
地 址:龙泉驿区政务服务中心七楼736
支持方向2: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分别达到10%、20%、30%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其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1%、1.2%、1.5%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纳入我区规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分别达到10%、20%、30%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其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1%、1.2%、1.5%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企业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法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交通物流企业补助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3)。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
责任科室:物流管理科
地 址:龙泉驿区政务服务中心七楼736
支持方向3:对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AAA、AAAA、AAAA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企业相应等级提升后,按标准补足差额。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AAA、AAAA、AAAAA级物流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AAA、AAAA、AAAA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企业相应等级提升后,按标准补足差额。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新评定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AAA、AAAA、AAAAA级物流企业;
3.申报企业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法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交通物流企业补助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3)。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
责任科室:物流管理科
地 址:龙泉驿区政务服务中心七楼736
十四、现代商贸
支持方向1:积极推动我区制造优势向商贸优势转化,鼓励我区制造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公司,参照其年销售额的2‰给予连续三年经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由我区规上制造业企业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公司。
(二)支持标准
参照新设立的商贸公司年度销售额的2‰给予连续三年经营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及银行基本账户开设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企业,且已完成上限入统;
2.新设立的商贸公司(申报主体)与原制造业企业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联(原则上为母子公司),且原制造业企业股权占比不低于51%;
3.截至申报日期企业正常经营且保持在库;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新设商贸企业补贴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4-1)。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现代商贸服务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支持方向2:支持商贸企业扩大规模,对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商贸企业(批发企业50亿元及以上、零售企业10亿元及以上、餐饮企业1亿元及以上),按照10%(含)~15%、15%(含)~20%、20%(含)以上增速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我区限上商贸(批发、零售、餐饮)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商贸企业(批发企业50亿元及以上、零售企业10亿元及以上、餐饮企业1亿元及以上),按照销售额同比上一年度10%(含)~15%、15%(含)~20%、20%(含)以上增速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其他支持标准的,按照“取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该条款与“新能源汽车销售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限上商贸企业;
2.截至申报日期企业正常经营且保持在库;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商贸企业扩大规模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4-2)。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现代商贸服务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支持方向3: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街区投资运营机构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评价等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所运营项目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投资运营机构。
(二)支持标准
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街区投资运营机构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配套奖励。评价等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为我区辖区范围内的特色商业街区;
3.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是指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评定的特色商业街区;
4.申报主体为街区业主单位或委托运营单位;
5.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本级其他同类政策奖励,若国家、省、市有同类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或“就高补差”原则执行。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特色商业街区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4-3)。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现代商贸服务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支持方向4:对国际、国内知名生活性服务业品牌,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开设首店或旗舰店(含亚洲、中国内地、西南、四川、成都首店或旗舰店),且持续经营一年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范围内开设首店或旗舰店的国际、国内知名生活性服务业品牌经营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国际、国内知名生活性服务业品牌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开设首店或旗舰店,且已持续经营一年及以上的,按照亚洲、中国内地、西南、四川、成都首店或旗舰店,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已持续正常经营一年及以上;
2.申报主体(店铺)已获得品牌官方授权且截至政策申报时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或申报主体为品牌直接持有企业;
3.申报的首店品牌已完成品牌商标注册,品牌注册中或尚未注册的,不得申报本项目;
4.国际、国内知名生活性服务业品牌是指已获省级(含)以上工商部门认定的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5.亚洲、中国内地及西南首店。品牌或品牌持有方须名列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近两年《世界品牌500强榜单》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近两年《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且该首店为该品牌通过创新经营业态或模式形成的新店;
6.中国内地首店。品牌或品牌持有方为首次进入中国,并须在除中国内地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开设有实体门店;
7.西南首店。品牌或品牌持有方须为首次进入西南地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并在除西南地区外的国内其他地区开设有实体门店;
8.四川首店。品牌或品牌持有方须为首次进入四川地区,并在除四川地区外的国内其他地区开设有实体门店;
9.成都首店。品牌或品牌持有方须为首次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开设实体门店,并在除成都外的国内其他地区开设有实体门店。
10.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新设品牌首店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4-4)。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现代商贸服务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支持方向5:对餐饮企业首次入选“黑珍珠餐厅”指南、米其林指南的,分别给予一钻(一星)50万元、二钻(二星)100万元、三钻(三星)300万元奖励(三年内“黑珍珠餐厅”、米其林上星餐厅首次落户我区开店的,参照执行)。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运营的餐厅首次入选美团“黑珍珠餐厅”指南及米其林指南的餐饮企业;政策有效期内区外入选美团“黑珍珠餐厅”指南及米其林指南的餐饮企业在我区首次落户开店,并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餐饮企业首次入选“黑珍珠餐厅”指南、米其林指南的,分别给予一钻(一星)50万元、二钻(二星)100万元、三钻(三星)300万元奖励(三年内“黑珍珠餐厅”、米其林上星餐厅首次落户我区开店的,参照执行)。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店铺)已获得相应餐饮品牌官方授权且截至政策申报时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或申报主体为相应餐饮品牌直接持有企业;
3.外地“黑珍珠餐厅”、米其林上星餐厅首次落户我区开店,新店运营公司(申报主体)与原上星餐厅运营企业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联(原则上为母子公司),且原上星餐厅运营企业股权占比不低于51%;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品牌餐饮企业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4-5)。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社区商业发展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支持方向6: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酒店(饭店)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荣誉评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一)实施办法
以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体旅行业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府办函〔2024〕27号)为准。
(二)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广体旅局
责任科室:市场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十五、文体旅游
政策内容:支持文体旅企业扩大规模,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文体旅企业(不包括旅行社),根据其年度营收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若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到10%及以上的,根据其年度营收增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创建AAA及以上文体旅融合园区(含同等综合性文体旅品牌),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支持创建市级及以上文体旅特色品牌,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以上评价等级提升的,按差额奖励。鼓励引进国际知名音乐演艺IP,对其落户我区的活动、平台、剧目等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奖励。支持举办营业性演出,对年度演出100场及以上的演出场所,或累计售票10万张及以上的演出企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在我区举办大型演艺节会,同一活动票房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活动规模累计达到1万人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经费的10%—30%予以支持,同一企业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400万元。鼓励演出场所引进演艺公司,按照演艺公司所获年度扶持经费的10%,给予演出场所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一)实施办法
以《〈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体旅行业实施细则》(龙府办函〔2024〕27号)为准。
(二)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广体旅局
责任科室:产业科
地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十六、会展赛事
支持方向1:对在我区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会展、论坛、创投路演等活动或项目,给予单个项目运营投入5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范围内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商业展览、专业会议、行业论坛、创投路演等活动或项目。
(二)支持标准
按照单个项目运营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项目运营投入支持的费用范围:场地租赁费用及水电气能耗费。
(三)申报条件
1.活动或项目在我区辖区范围内举办;
2.活动举办前按程序向区商务局进行书面备案;
3.商业展览:项目总体运营投入200万元及以上;展出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展出面积以主办方与场地方签订租赁合同为准;展期2天(含)以上;
4.专业会议、行业论坛、创投路演:项目总体运营投入100万元及以上;参会人数超过300人(含);
5.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6.申报主体为活动或项目的主(承)办单位(同一活动或项目由多家单位共同主(承)办的,经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单个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统一进行申报),且活动或项目相关营收纳入申报主体营业收入;
7.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重大会展活动补助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5)。
(五)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服务业政策研究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支持方向2:对落户我区3年及以上的国际级、国家级重大体育赛事,分别给予赛事承办企业或机构最高不超过每年4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一次性举办国际级、国家级重大体育赛事,分别给予赛事承办企业或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8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办赛成本的50%。
(一)实施办法
以《〈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体旅行业实施细则》(龙府办函〔2024〕27号)为准。
(二)受理部门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广体旅局
责任科室:竞体科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十七、附则说明
(一)本政策拟支持的企业或机构原则上需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企业上规/上限入库标准的需纳入我区统计。本政策拟支持的个人原则上需供职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且社保、个税解缴关系均在我区。
(二)对符合我区发展定位、带动性强、地方财政贡献大的特别重大服务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另行给予重点支持。与我区单位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所享受政策与本政策“取高不重复”。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多个支持方向的,根据实际情况,属于同类支持内容的按照“取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四)涉及文体旅游领域相关支持政策申报兑付的,按照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体旅行业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府办函〔2024〕27号)执行,并由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具体支持事项由各受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和预算安排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具体支持事项由相应受理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政策措施内的补贴、扶持资金等发放后,若经查实相关企业未达到承诺条件或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有权予以追回。
(七)本实施细则所附政策申报书供受理部门参考使用,受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相应政策条款申报书。
(八)本实施细则涉及金额单位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人民币。
(九)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项目。实施期间享受本实施细则跨年度条款的企业、项目在《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照相关支持条款享受相应奖励或补贴,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
(十)本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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