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绵阳市各地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程序、时间和认定补贴奖励指南

2024/8/22

2023年绵阳市各地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程序、时间和认定补贴奖励等内容整理如下,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江油市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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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绵阳市各地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对象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产业导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五)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绵阳市各地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申报重点支持项目

  (一)被认定为第五届中国质量奖、第二届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获奖组织(企业)。

  (二)被评为推进质量强国、质量强省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

  (三)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

  (四)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的企业。

  (五)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组织。

  (六)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的组织。

  三、绵阳市各地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相关证书、立项验收文件、命名文件、表彰公告、标准文本等印证材料。上述项目证明文件是指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其中“第五届中国质量奖、第二届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获奖组织(企业)”为2023年度启动项目,证明文件可为2024年度。

  (二)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应当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提交申报材料,县级市场监管局初审后统一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受理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至9月10日,申报单位请在截止时间前完成资料提交。

  2.申报期结束后,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认定文件完成材料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市财政局确认。

  3.通过审定的拟奖励项目需在线公示7天,公示部门在公示期内收到不同意见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回复结果。

  绵阳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全面落实省、市质量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我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绵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集中精力大抓工业24 条措施> 的通知》和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强化质量发展基础、促进质量提升、推动质量强市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绵阳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聚焦重点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按

  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质量强市办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编报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对专项资金申报的审核和实施,对质量强市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经费的审核、批复、下达、监督,组织预算执行考核及绩效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规范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以下项目采用据实据效法分配方式支持

  (一)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质量品牌的组织(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省级质量品牌的组织(企 业 )一次性给予不高于 30 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 万元奖励。

  (三)对被评为推进质量强国、质量强省建设工作成效突出地方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五)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0 万元、5 万元奖励。

  (六)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 励。

  (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0 万元、5 万元奖励。

  第九条 以下项目以项目法分配方式支持

  (一)根据相关规划、年度计划推进质量强市建设。

  (二)支持强质量领军企业培育,产业链质量强链行动、标 准稳链及对标达标行动,质量品牌建设培育,质量强县(市、区)培育。

  (三)支持计量、标准化、认证及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

  (四)支持质量工作考核及本办法所列支持项目需评审论证(第三方服务)等工作。

  (五)支持开展“质量强国标杆城市”创建,全国“质量月”“世 界标准化日” “世界计量日” “世界认可日” “ 品质绵阳””等宣传 活动。

  (六)支持开展质量状况调查分析,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能力提升培训活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的。

  (二)申报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三)被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已明确在其他专项资金中支持的质量建设工作,不再列入本专项资支持范围。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据实据效法分配方式的申报程序:市质量强市办 每年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集中申报,按申报 指南组织开展评审、认定,拟定资金奖补方案并公示,按程序报 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和市质量强市办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 金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法分配方式的申报程序:市质量强市办按照 质量工作相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 5 月底前拟定本年度 具体开展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同意并按 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和市质量强市办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质量强市办申请年度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需求预算时,应按要求提交项目实施具体数量、资金需求测算、项目完成时限、资金支付进度安排、项目完成效果等绩效目标,并以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在批复年初预算时,应将绩效目标同步批复。会同质量强市办对专项资金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项目效果等方面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程序的,要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办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执行情况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在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挪用、截留、侵占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等行为的,由市财政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满足上述政策支持条件的同时,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其他资助政策,若符合其他政策,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强市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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