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8/20
成都市各区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申报条件程序及补助好处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整理如下,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律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会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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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成委办〔2024〕6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规〔2023〕2 号)文件精 神,通过运营“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 称“贷款风险资金池”),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完善银担、 银保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聚焦制造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大金融支 持力度,引导推广“壮大贷”定制化融资产品有力有效支持培育 重点产业链企业,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运作、提高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由市级统筹 资金和区(市)县统筹资金两级资金构成。其中,市级统筹资金 来源包括原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双创资金、市级财政 根据“贷款风险资金池”运作及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适时补充的资 金及利息收益;区(市)县统筹资金来源为区(市)县财政统筹 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用途)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完善政府、银行、担保、保险支持融资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对我市企业开展融资贷款业务,并承担部分融资贷款业务发生的损失。“壮大贷”是依托“贷款风险资金池”与合作金融机构定制 的政策性金融产品,“壮大贷”根据实时工作需要创设子产品,精 准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发展,向符合成都市产业导向的企业提供 灵活的融资服务,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经信局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修订)管理办法;牵头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名录并对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考核;
筛选、发布、管理支持对象名单;负责牵头发布“壮大贷”子产 品;与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 议;负责管理市级统筹资金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确定市级统筹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对受 托管理机构的委托职责并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开展 业务;审核市级统筹资金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并提出划拨资金申 请;指导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划 拨区(市)县统筹资金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对市级统筹资金组 织开展绩效评价;将“壮大贷”相关流程纳入“成制产融通平台” (即原“成都工业金融服务援企平台”)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职责)配合市经信局制定(修订)管理办法;对市级统筹资金进行预算管理;按程序适时补充“贷款风
险资金池”市级统筹资金;指导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 市级统筹资金池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资金;会同市经信局发布“壮 大贷”子产品;指导区(市)县财政部门划拨区(市)县分担的 不良贷款损失资金;指导市经信局对市级统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市)县职责〕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资金预算;对区(市)县统筹资金 进行专户管理;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报送区(市)县统筹资 金在合作银行的存放情况;跟踪本区域“壮大贷”放贷情况并协 助处置风险;确认区(市)县“壮大贷”不良贷款损失;划拨区 (市)县统筹资金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资金;区(市)县统筹资金 规模调整、托管方式确认、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以及“壮大贷” 业务流程的管理等其他未尽事宜,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自行明确。
第七条(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对市级统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受托对不良贷款损失进行评估和跟踪追偿进展等;拨付市级统筹资金不良贷款损失金额;定期向市经信局报送与金融机构合作、市级统筹资金运作以及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等情况;协助“壮大贷”及相关子产品的运营工作及产融对接。
第三章持对象与合作机构
第八条(支持对象)涉及“贷款风险资金池”风险分担的“壮 大贷”产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及相关领域中小微企业,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名单:(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川省“专精特新”培育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二)市经信局 根据国务院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发布、核定的重点企业名单筛选形成的企业名单;(三)由 合作金融机构会同区(市)县推荐并经市经信局评估后形成的名 单。(四)根据市委、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要求重点支持的产业 建圈强链、智改数转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名单。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 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的规定,在蓉从 事实际经营活动,所属产业不属于“ 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 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限制” 与“禁止”发展类产业根据本市最新版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 业导向目录划定。发生逾期的贷款企业在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前不 得继续作为支持对象。
第九条(合作银行)纳入“贷款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名 录并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包括各类国有商业银行、中资 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总 行或分行。
第十条(合作担保机构)纳入“贷款风险资金池”合作担 保机构名录、并满足以下要求的担保机构,通过协议方式落实政、 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开展融资项目担保业务:在成都市注册的、 依法设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金 1 亿元以上、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
许可证;第三方信用评级在A 级及以上;运作规范、财务管理和 内部风控制度健全、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 门及其他监管部门处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一条(合作保险机构)纳入“贷款风险资金池”合作 保险机构名录并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开展融资项目贷款保证保 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控股)集团、保险公司总公司 或分(支)机构。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设立资金池)在成都市、区(市)县两级共同与银行合作模式下,成都市、区(市)县两级按1:1 比例在合作 银行存入资金作为“贷款风险资金池”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 按照市级统筹资金池存入资金的 6 倍以上、30 倍以下进行授信,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在成都市市本级直接与银行合作模式下, 合作银行按照市级统筹资金池存入资金的 6 倍以上、50 倍以下进 行授信,具体存放方式在业务合作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十三条(专户托管)“贷款风险资金池”的市、区(市) 县两级资金分别委托专户托管,市级统筹资金由其受托管理机构 设立专户管理。“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存放于合作银行,除用于 风险补偿外,参与各方不得违规支取或划转。
第十四条(签订协议)市经信局、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由银行和担保公司签署银担合作协议,协议条款受本管理办法约
束。
第十五条(贷款申请及发放)申请“壮大贷”产品的企业, 须通过“成制产融通平台”注册并填报申请,经平台推送至相应 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由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独立审贷审保。合作金 融机构需放宽抵质押范围,贷款发放后及时将贷款信息录入“成 制产融通平台”。
第十六条(贷款额度、成本、期限)
(一)“壮大贷”产品对单户企业每年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 为 3000 万元(“贷款风险资金池”不承担分险的“壮大贷”子产 品,单户企业每年最高授信额度可提高至 5000 万元),其中,微 型企业每年最高授信额度为 1000 万元。
(二)贷款利率标准按月度公布,参照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根据银行类型、产品类型分层分级 引导合作银行合理制定贷款利率,利率上限不超过同期 LPR+200BP(含),相关规则通过“成制产融通平台”体现。若 有担保机构参与的,担保费率年化不超过 2.0% 。“壮大贷”贴息 政策按年度相关资金申报通知执行。
(三)“壮大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壮大贷”子产品) 为体现政策导向精准契合市 委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重点产业引导和重点企 业培育作用,市经信局可联合金融机构基于“壮大贷”规则创设 子产品,子产品与“壮大贷”可共用资金池,适用“壮大贷”的
各项约束条件和运行流程,享受“壮大贷”配套政策。市经信局 明确子产品的支持对象,并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子产品。如有专项 政策支持的“壮大贷”子产品可适当提高年度授信额度上限(最高 不超过 5000 万元),风险分担比例最高不超过 15%(可不承担风 险),贷款期限、利率等约定以本办法、专项政策等相关文件为依 据,在子产品发布文件及与合作金融机构协议中细化明确。
第十八条(风险损失补偿)贷款企业无力偿还的最终损失,由各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贷款风险资金池”分担的额度以存入 合作银行专户资金的余额为限。
(一)最终损失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但人民法院作出中止、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
2.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 1 年仍未 执行终结的款项;
3 .贷款企业被宣告破产,经法院裁定通过的重整协议或和 解协议未能收回的款项,以及破产程序终止后仍未收回的款项。
合作机构未合规履行贷前调查责任,贷款企业以虚报、伪造 等手段骗取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属于“贷款风险资金池” 分担范围。
(二)“政银担”模式。由成都市本级联合区(市)县、银行与 担保公司合作的,“贷款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按 照 25%、15%、60% 的比例分担损失。其中, 市级统筹资金、企业
所在区(市)县统筹资金各分担12.5%。成都市本级直接和银行、 担保公司合作的,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成都市本级统筹资金可按照 不超过 15% 的比例分担一定的贷款风险损失,具体事宜在合作协 议中约定。
(三)“政银”模式。成都市本级联合区(市)县与银行合作 的、发放纯信用贷款的, “贷款风险资金池”和合作银行按 30% 、 70% 的比例分担损失;纯信用以外类型的贷款,“贷款风险资金池” 和合作银行按 20%、80% 的比例分担损失。其中, 市级统筹资金、 企业所在区(市)县统筹资金按照 1:1 比例分担。成都市本级直 接和银行合作的,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成都市本级统筹资金可按 照不超过 15% 的比例分担一定的贷款风险损失,具体事宜在合作 协议中约定。
(四)“政银保”模式。成都市本级联合区(市)县、保险公 司与银行合作的,“贷款风险资金池”、保险公司和合作银行对贷 款损失按三方约定比例分担,其中“贷款风险资金池”的风险分 担比例不超过 30% ,市级统筹资金、企业所在区(市)县统筹资 金按 1:1 比例分担。成都市本级直接和保险公司、银行合作的,根 据产品具体情况,成都市本级统筹资金可按照不超过 15% 的比例 分担一定的贷款风险损失,具体事宜在合作协议中约定。
(五)若企业注册地在成都市域内发生了变化,企业前期的“壮 大贷”贷款产生了不良,则“贷款风险资金池”区(市)县统筹资 金风险分担部分由该笔业务在“成制产融通平台”登记时的核准区
(市)县承担,配套贴息政策申报初审推荐工作迁出、迁入区(市)县都可承担。
第十九条(追偿流程)
(一)贷款企业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合作银行应 及时通过“成制产融通平台”预警,并通知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启动相应追偿程序。合作金融机构分别向市经信局和区(市)县 提出补偿申请(含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由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 机构负责跟踪追偿进展。
(二)实行银、政、担合作模式的,由担保机构原则上按照 60% 的比例先行代偿;实行银、政合作模式的,由银行依法对贷 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实行银、政、保合作模式的, 由保险机构按照约定的比例先行代偿。
第二十条(补偿程序)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时,由合作金融机构分别向市经信局和区(市)县提交追偿情况报告,市经信局委托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第三方审计、评估 后实施。资料包括:
(一)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最终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贷款最终损失补偿的评估确认意见;
(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四)其它必要的补充资料。
审计过程中,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会同(商)当地财政部门对贷款最终损失的赔付方案进行确认。贷款最终损 失仅包括未归还的贷款本金、未缴清合同期限内的利息(不包括 贷款罚息等其他费用),由各方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损失分担 比例分担,实行账销案存。
第二十一条(追偿处置)风险损失补偿后的逾期贷款,后续经银行和担保机构追索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用于清收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后的余额,按各方承担的实际损失比例分配。
第二十二条(风险应急机制)当区(市)县风险补偿金额达到区(市)县统筹资金池总规模的50% 时,该区(市)县暂停 开展“壮大贷”业务,后续操作(指补充资金池,继续或者停止 开展“壮大贷”业务,下同)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评估并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当市级风险补偿金额达到市级统筹资金池总规模的 40% 时,整体 暂停开展“壮大贷”业务,后续操作经市经信局综合评估后报备 市财政局实施。
对单家合作银行,当发生不良贷款时,若贷款最终损失补偿金额达到当时为该银行匹配的额度上限的5% 时,启动预警机制, 合作银行需调整授信方案,报经市经信局评估同意后可解除预警;
若贷款最终损失补偿金额达到当时为该银行匹配的额度上限的15% 时,启动叫停机制,该银行暂停新增“壮大贷”业务办理, 待相关指标优化后,经市经信局评估同意,可重启“壮大贷”业 务; 当贷款最终损失补偿金额达到当时为该银行匹配的额度上限 的 30%或者连续两次启动叫停机制,则取消该银行的合作资格。
第二十三条(合作终止)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结清后, 合作银行形成“贷款风险资金池”运营报告,提出终止合作申请, 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同意后, 由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按 程序办理合作银行的专户撤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监督考核)“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的管理, 须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 督。
市经信局牵头对合作金融机构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对合作金融机构名录进行动态调整。合作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变相收取贷款利息或担保(保险)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有权取消其合作资格并收回已补偿资金中由市、区(市)县两级分担的部分。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贷款企业逾期不还的,如属主观恶意拖欠、抽逃资金等行为,三年内禁止申报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并推送至“成都 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对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管理费用)市级统筹资金的受托管理费用可按年度提取,按照不超过提请核算时市级统筹资金管理规模的3 ‰确 定,经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市级统筹资金中统筹列 支。
第二十六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4 年 8 月 16 日生效, 2029 年 8 月 15 日失效,有效期 5 年。《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贷 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版)》(成经信财〔2020〕 23 号)存续期间开展的业务如需“贷款风险资金池”风险补偿的, 风险分担比例仍按原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追偿未尽事宜按本 办法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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