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8/15
根据怀化市中方县招商引资政策申报补贴奖励要求细则等内容,园区企业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专精特新、外向型经济、质押贷款等奖补内容整理,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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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高四新”战略,加速推进“四城两区”建设,提升招商引资对县域经济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怀政发〔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秉承投入产出匹配的原则,企业发展奖励政策与项目投资强度、投资进度、经济贡献、综合带动性挂钩。除“一事一议”、外资外贸实体项目外,实行封顶限额。单个项目奖励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投产后5年内县级所得经济贡献留成部分(“三类500强”企业项目支持6年)。
第二章支持入驻标准化厂房
第三条对符合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功能定位,租赁中方产业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且前三年财政贡献分别达到30元/平方米/年、50元/平方米/年、70元/平方米/年的中小微企业,前两年租金全免,第三年租金减免50%;任一自然年度财政贡献达到200元/平方米/年的,当年租金全免。其他产业类项目租赁标准化厂房三年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从签约起第一年税收达100元/平方米/年,第二、三年税收达200元/平方米/年的,可全额减免租金;第四、五年税收达300元/平方米/年的,租金减免50%。租金减免实行先交后补,原则上企业半年一交,园区一年一补。
第三章支持招大引强
第四条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医药健康类等产业项目,通过产业发展基金分别给予投资奖补和投产达效奖补。
(一)对投产前三年平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的征地建设的项目,对建设期给予投资奖补。按不超过企业厂房建设款(企业自主修建)、装修款、新购置设备款总和的2%给予投资奖补,具体根据企业的资金到位、建设进度、吸引当地就业人数等情况,实行分批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类、医药健康类等产业项目,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的,给予5年培育期(属“三类500强”企业项目的给予6年培育期),从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5年内(属“三类500强”企业项目的6年内)逐年给予投产达效奖补。
第五条启动“一事一议”需符合以下原则,由中方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后明确。
(一)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引进带动性强且属于国内外同行业龙头企业项目(国内外前10名)。
(二)发展潜力巨大且能填补我县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
第四章支持科技创新
第六条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一)鼓励支持园区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三)对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每100万元给予0.5万元一次性评估费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第七条支持发展、引进外向型经济,按投资额度给予下列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内累计实际到位资金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非金融类),按不高于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对当年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高技术产业外资项目,给予其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额外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的补贴、奖励及其他财政支出由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兑现办法,同时出台实施项目履约管理办法,明确优惠政策退出和违约处罚的细则,并在项目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第九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符合本规定和省、市及我县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市有新政策施行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中所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括本数;所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厂房建设投资、生产生活和设施设备三个方面投入总和(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厂房装修款)。
第十一条对恶意骗取奖补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企业和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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