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管理办法(内附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

2024/8/9

红安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的内容整理如下,红安县企业申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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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市监注〔2024〕11号)和《黄冈市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工作方案》相关规定,进一步激发我县个体工商户活力和创造力,规范“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培育管理工作,助力个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安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通过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初步审查、实地核查、部门联审、名单公示、异议核实、结果认定”七个环节进行分类认定,运用标签体系做精做细个体工商户画像,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为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第三条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依据“1+N”的分类标准,其中“1”为必选项,即“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是“成长型”或“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但在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N”为择一项,即个体工商户需满足N项标准中的一项:满足“1+N”即可成为红安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一)“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指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或者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深受居民喜爱的知名个体经营户。
(二)“特色”类个体工商户指依托国内外区域特产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优势,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块状产业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行业中具有特殊价值的个体工商户。
(三)“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认可度,社会贡献度高的优质个体工商户。
(四)“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指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审核、公示以及分类数据库的管理。
第五条 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推荐和评审。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应对自身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参与认定。
第七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所属不同基层单位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规划,在所辖区域之间合理调剂分类名额,并负责县域内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设置和分类审核的督查管理。
第八条 “名、特、优、新”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价。无异常情况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有效期延长3年:
(一)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相对稳定的;
(二)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荣誉的;
(三)由“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
第九条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参与分类:
(一)吊销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已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的个体工商户;
(三)未按时间要求完成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或者最近一次年报“全零申报”(累计已投入经营资金、年度投入经营资金、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个体工商户;
(四)经营者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五)存在限制类、警示类风险信息,且风险等级为中、高级别的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服务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园区、专业市场、电商平台等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成为合作部门、机构。
第十一条 参与分类的个体工商户发生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转型升级为企业时,将被自动移除“名、特、优、新”名录库。名录库内个体工商户不符合入库标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移除出库:
(一)个体工商户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严重失信违法行为;
(二)个体工商户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走访调研和信息维护;
(三)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情况;
(四)个体工商户将分类资源用于生产经营以外的活动;
(五)其他不合适分类入库的情形。
第十二条 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基层单位应在收到个体工商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申请信息,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类申请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合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合作资格:
(一)申请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推荐个体工商户过程中,没有提供真实情况、存在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四)其他应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基层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标准,创新工作方法,促进区域内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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