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合肥各区县老字号认定时间流程和申报补贴奖励、条件材料专题指南

20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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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各区县老字号认定时间流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要认真对照《“合肥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和工作时间节点,指定专人负责,明确任务分工,确保认定工作有序推进。要主动与辖区内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形成工作推进合力。

  二、广泛宣传,加强解读。各地要广泛宣传动员,深入实地调研摸排企业发展情况,挖掘一批历史文化深厚、经营管理规范、创新发展能力突出的老字号企业。要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加强政策解读与辅导服务,指导企业据实编制合肥老字号申报书(附件1)。本次“合肥老字号”认定坚持自愿参与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已被商务部和安徽省商务厅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我市企业品牌,递交申请备案后视为“合肥老字号”。

  三、公开透明,严格把关。各地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做好材料审核和企业推荐工作。重点核实申报企业品牌传承、经营状况、商标权属等情况,确保情况描述和证明性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引发争议或歧义。

  四、报送时间。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于9月30日前,完成对申报“合肥老字号”企业的初审,并将正式推荐函、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已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或“安徽老字号”的企业递交申请备案的提供一份即可)统一报送至市商务局消费促进处(企业申报材料扫描电子版汇总后发至联系人邮箱)。

  合肥各区县老字号认定申报补贴奖励(仅供参考)

  安巢经开区(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

  对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高新区(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对当年新获得省级(含)以上特色商业街、当年新认定“安徽老字号”、当年新入选“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庐江县(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对当年商贸流通企业获得5钻酒店、绿色饭店、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省级名牌、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庐阳区(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

  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和“庐阳老字号”品牌运营方,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各级老字号企业新品研发及在庐阳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如办公用房、中央厨房的购置和租赁)费用,给予30%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瑶海区(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对新认定的“合肥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中华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

  长丰县(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对荣获国家级、省级“老字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以上三项奖补同一企业当年度不重复享受)。

  合肥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申报条件材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老字号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消费引领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肥老字号”,是指合肥市区域内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合肥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2)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合肥地域文化特征;

  (3)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四条“合肥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成立;

  (2)依法拥有与合肥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合肥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3)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4)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6)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7)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市商务局负责“合肥老字号”的认定及相关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省老字号企业协会及有关行业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合肥老字号”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已被商务部和安徽省商务厅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我市企业品牌,按商务部、省商务厅有关规范执行,递交申请备案后视为“合肥老字号”。

  第七条具备“合肥老字号”认定条件、并愿意参与认定的企业据实填写申报表,会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市商务局。

  第八条市商务局牵头组织评审小组有关单位、专家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拟认定“合肥老字号”企业和品牌名单通过合肥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拟认定为“合肥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列入合肥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获得“合肥老字号”的企业应加强品牌宣传、保护,诚信经营,积极适应消费需求变化,创新发展,不断壮大企业实力,做精做优产品,做强品牌影响力。市商务局优先推荐参加“安徽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认定。

  第十二条拥有“合肥老字号”企业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及发展的报告,由市商务局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合肥老字号”企业的下列事项变更,应在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商务局:涉及企业名称、经营地址、股权、注册商标等变更,或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或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拥有“合肥老字号”的企业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或经营停歇业达两年以上的,由市商务局责令其整改。6 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市商务局将收回其“合肥老字号”称号及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对已获“合肥老字号”的企业,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单位要制订政策予以扶持、引导,加快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开展跨界合作,利用品牌效应,带动相关产品开拓市场。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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