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7/25
2024年长沙市各地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申报开始了!申报认定补贴奖励、条件、时间及流程方式等内容,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及浏阳市、宁乡市、长沙县以及湘江新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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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各地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申报认定补贴奖励
授予“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牌匾。其他支持措施见《办法》第五章“评价与管理”第十九条。
科技局对认定的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普惠类予以10万元资金补贴,对认定的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科技创新类予以15万元的资金补贴。
市科技局对认定满1年后的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按年度进行评价。对评价为“优秀”的科普场馆(基地)予以10万元运营补贴,每年评价为“优秀”的科普场馆(基地)不超过30家。
长沙市各地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申报认定条件
1、见《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
申报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普惠类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申报单位拥有的科普场馆(基地)展馆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馆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文字介绍,展品有文字说明标签,同时有完整的展馆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采用展馆与生产基地相结合的科普场馆(基地),工业类展馆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农业类生产基地面积不少于500亩。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有针对不同人群、主题鲜明的科普活动方案,有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活动的基础。
(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且专人具体负责,并配备讲解人员及辅导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普活动年度计划,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来源和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每家单位原则上每年度限申报一家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普惠类。
申报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科技创新类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拥有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并能依托科技创新平台开展科普活动。
(三)科技创新平台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用房和科普场地不少于800平方米。展馆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文字介绍,同时有完整的展馆介绍资料或科技创新平台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
(四)拥有专职或兼职科普人员,并且科技创新平台的研发人员能积极参与科普活动。
(五)有科普开放机制和科普活动年度计划,能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众尤其是企业及行业领域内的从业者,传播科学知识,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长沙行业发展。
2、科技创新类专业科普场馆,填报时请在展馆类型中进行选择,优先支持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申报。
长沙市各地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1)在线申报。申报单位请登陆长沙科技网的“长沙市科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选择“科普场馆建设项目”类别,填报《项目申请表》和《财政备案表》,并根据《办法》第三章第七条上传有关附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信息系统首页“用户帮助手册”)。
(2)初审推荐。推荐单位须对申报书、申报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以书面推荐函的形式择优推荐。
(3)考察评价。市科技局对推荐的科普场馆(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后,遴选出进入专家评审的名单,并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专家评审,评审形式为电子材料评审。
(4)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综合研究,市科技局做出认定决定,并在长沙科技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发文。
长沙市各地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申报认定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0日,湘江新区科创产业局、各区县(市)科技局须于2024年8月23日前上报推荐名单,逾期不予受理。
长沙市各地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申报认定联系方式
推荐函邮寄地址:长沙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企业与项目服务科(湖南长沙岳麓区麓景路2号1号楼 邮编:410205)
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推动本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关于进一步推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长沙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一定的科普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进行科普的场所和机构。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包括普惠类和科技创新类。
普惠类指围绕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有关普及点开展科普宣传和展示,提供基础性科普服务的科普场馆(基地)。
科技创新类指依托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面向学科和行业领域从事科学普及工作,聚焦行业先进技术向市场转化,对全市科技创新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科普场馆(基地)。
第三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的认定、管理、评价、指导及服务等工作。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所在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或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协助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科普场馆(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依托单位负责科普场馆(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应当为科普场馆(基地)建设和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普惠类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申报单位拥有的科普场馆(基地)展馆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馆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文字介绍,展品有文字说明标签,同时有完整的展馆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采用展馆与生产基地相结合的科普场馆(基地),工业类展馆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农业类生产基地面积不少于500亩。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有针对不同人群、主题鲜明的科普活动方案,有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活动的基础。
(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且专人具体负责,并配备讲解人员及辅导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普活动年度计划,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来源和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每家单位原则上每年度限申报一家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普惠类。
第五条申报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科技创新类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拥有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并能依托科技创新平台开展科普活动。
(三)科技创新平台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用房和科普场地不少于800平方米。展馆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文字介绍,同时有完整的展馆介绍资料或科技创新平台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
(四)拥有专职或兼职科普人员,并且科技创新平台的研发人员能积极参与科普活动。
(五)有科普开放机制和科普活动年度计划,能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众尤其是企业及行业领域内的从业者,传播科学知识,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长沙行业发展。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各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推荐申报,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
第七条申报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展馆内容简介(图片和文字)。
(四)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证明材料。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六)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它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认定要求,采取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做出认定决定,并在长沙科技网上公告。
第九条对经认定的科普基地授予“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的称号和牌匾。
第四章运行要求
第十条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应当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要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面向公众常年开放,不断更新充实科普展示内容,增强科普宣传教育效果,吸引广大群众参观学习,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科技创新类的科研基础设施、科技信息等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实现共享,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提升长沙相关行业领域的科学素养,积极带动本地产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国家、省、市重大科普活动,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六一”儿童节、寒暑假等节假日期间积极开放。全年免费开放日不少于20天,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
第十四条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普惠类累计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每年策划开展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6场次。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科技创新类累计全年开放不少于30批/次,每年策划开展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2场次。
第十五条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做好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不断完善场馆(基地)建设,提高科普展示效果。
第十六条鼓励科普场馆(基地)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课程课件、科普宣传资料、科普视频作品、科普文艺作品等多样化的科普内容产品,活跃科普市场。
第十七条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积极开展馆校合作、馆企合作、馆馆合作等,促进科普资源共享共用;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助推长沙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加强国内外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提升自身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的检查指导,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场馆(基地)当年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及活动开展影像、图片资料报送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场馆(基地)依托单位变更、基地更名、因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影响正常开放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报告。
第五章评价与管理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对认定的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普惠类予以10万元资金补贴,对认定的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科技创新类予以15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对认定满1年后的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按年度进行评价。对评价为“优秀”的科普场馆(基地)予以10万元运营补贴,每年评价为“优秀”的科普场馆(基地)不超过30家。
第二十一条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所获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经费补贴须按照《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9〕65号)相关规定,规范资金开支范围,并自觉接受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等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相关评价与监督。鼓励场馆(基地)所在国家级高新区、区县(市)开展科普场馆(基地)相关工作,建立科普场馆(基地)工作和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称号。
(一)连续两次不参与评价的。
(二)经专项评估不符合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条件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环保事故的,损害公众利益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不接受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六)科普场馆(基地)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评价等次为“优秀”的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中择优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二十四条从已认定的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
第二十五条通过长沙科技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和推介,扩大其影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长沙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8月30日发布的《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长科发〔2017〕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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