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7/11
湖北精品培育行动申请指南整理如下,包括湖北精品认定条件、好处、流程管理办法等内容整理如下,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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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精品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创新驱动、标准引领,围绕全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优化质量品牌提升服务,每年培育、认定100个(项)以上“湖北精品”,引导全省经营主体提升产品、服务质量,进一步塑造“湖北精品”高端质量品牌形象,增强区域质量品牌竞争力,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品牌强省。
二、湖北精品重点任务
(一)组建“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根据《办法》规定,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发改、经信、农业、商务、文旅、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组建“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按照《办法》赋予的职责、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适时召开认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湖北精品”培育认定相关工作。
(二)组织“湖北精品”培育申报。每年适时启动“湖北精品”培育申报。围绕全省产业发展实际,坚持经营主体自愿原则,以全省支柱产业、突破性发展的优势产业、新兴特色产业等为重点,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引导更多符合“湖北精品”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参与培育行动,进一步扩充“湖北精品”培育库,推动梯次培育、持续提升。第二届“湖北精品”培育行动将于2024年7月上旬启动。
(三)举办“湖北精品”培育培训。面向申报“湖北精品”培育的经营主体及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相关工作人员举办专题培训活动,解读“湖北精品”认定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讲解“湖北精品”培育、申报、认定程序,指导相关人员了解“湖北精品”认定原则、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等。2024年培训拟于7月下旬举办。
(四)完善“湖北精品”标准体系。根据《“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推动入库经营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实施对标国际先进、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开展标准先进性评价,将通过评价的标准纳入“湖北精品”标准体系。第二届“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拟于今年7-9月完成。
(五)开展“湖北精品”认定活动。根据《办法》,组织开展“湖北精品”认定活动。由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认定委员会秘书处按要求组织开展资料审核、专家评审、质量检测或评价等工作,形成综合认定报告,提出“湖北精品”建议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认定委员会审议后确定“湖北精品”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届“湖北精品”认定拟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
(六)组织“湖北精品”质量品牌宣传。举办第二届“湖北精品”发布活动,广泛开展“湖北精品”宣传,通过国家及省内主流媒体宣传“湖北精品”认定工作政策,质量品牌提升典型经验、标杆示范案例,指导经营主体通过“湖北精品”新媒体宣传号(微博、抖音、快手)讲好“湖北精品”故事,深入挖掘“湖北精品”个性化优势、塑造“湖北精品”质量品牌形象,提升“湖北精品”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湖北精品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湖北精品”认定工作是质量强省、品牌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凝聚共识和力量,把培育“湖北精品”作为增强湖北质量品牌竞争力,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列入重点工作内容,加大对“湖北精品”培育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广泛动员。围绕全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融合发展,针对本地优势特色产业,积极有效开展动员工作。充分考量产业成熟程度、发展潜力、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等因素,推动经营主体申报入库培育。第二届“湖北精品”培育申报入库名单请于7月15日前报认定委员会秘书处(第二届“湖北精品”培育入库申报说明详见附件)。
(三)开展帮扶。加大对入库经营主体的质量技术帮扶力度,组建专家团队一对一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入第三方机构,针对性开展对标达标和质量提升活动,帮助入库主体梳理产品和服务执行标准,与现行国际标准、国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比对,研制一批先进标准。
(四)严格管理。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把关,严格遴选能够代表湖北质量水平的产品和服务。严格遵照时间进度做好组织、辅导及申报等工作,杜绝漏报、迟报等拖延工作进度的情况。严格落实“湖北精品”动态管理制度,对日常监管中发现获认定“湖北精品”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产品和服务不达标等问题,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和上报。
“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质量强省、品牌强省战略,推动全省经 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湖 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15〕 37 号 )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湖北精品 ” , 是指湖北省内市场主体 生产 、提供 、建设的达到国内先进标准 、质量稳定可靠、创新能 力突出、社会信誉良好,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服务和工 程。
第三条“ 湖北精品 ”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 、示范引领 、 社会公益的原则,采取政府推动、市场主体自愿参与的方式,坚 持高标准、严要求 、零收费 , 实行定期检查、动态管理。
第四条“ 湖北精品 ”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五条“ 湖北精品 ”认定按照推荐申报 、资料审核、检验 检测 、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认定批准 、授牌发布等程序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 湖北精品 ”认定 - 2 -
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 处设在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承担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 湖 北精品 ”推荐申报和 日 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认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监督“ 湖北精品 ”认定活动开展;
(二)研究、制定“ 湖北精品 ”认定规则;
(三)审议、表决秘书处提出的“ 湖北精品 ”预选名单;
(四)批准、发布“ 湖北精品 ”认定名单;
(五)研究、决定“ 湖北精品 ”认定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 湖北精品 ”认定制度体系研究;
(二)组建专家库,负责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
(三)接收申请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及开展材料初审;
(四)组织开展对标达标和质量检测工作;
(五)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认定活动;
(六)拟订“ 湖北精品 ”预选名单 , 报认定委员会审议;
(七)组织“ 湖北精品 ”对外公示和宣传推广工作;
(八)承担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 湖北精品 ” 的市场主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 湖北精品 ”产品类、服务类市场主体应符合以 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设立 ,具有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规 定;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 理反馈机制 ,具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
4.执行标准水平 、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 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5.应有 3 年(含)以上的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且产品(服务) 质量长期稳定;
6.产品主要为进 口材质组装的 , 国产化率应达到50%以上, 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申报服务类不受此项限制);
7. 申报的产品应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 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申报的服务应具有 创新性理念,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适应现代生产或 生活服务需求;
8. 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产品销售额(服务经营额)、实现利税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9.依法诚信经营 ,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重视品牌 文化建设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二)申报“ 湖北精品 ”工程类市场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 求:
1.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设立 ,具有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法定建设程序 、 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 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 理反馈机制和质量保证能力;
4.执行标准水平 、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 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5.工程项 目 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 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6.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 ,技术创新和 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7.工程建设规模较大 ,工程销售额、实现利税达到省内同行 业先进水平;
8.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重视品牌 文化建设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第十条近三年内,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湖北精品 ” 申报:
(一)应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二)有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或出口检验不合格记录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认定实施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申报时应对照本办法和“ 湖北精品 ”认 定通用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市、州、直管市、神农 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初审;对符合本办法的提出推荐意见,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认定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认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对自评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据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开展对标达标评价,根据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或检查;组织专家组开展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形成综合认定报告,确定“ 湖北精品 ”预选名单,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提请认定委员会审 议 。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交的预选名单进行审 议,确定“ 湖北精品 ”认定名单 , 向获得认定的市场主体授牌、 发放认定证书 , 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获得“ 湖北精品 ”认定的市场主体 , 由认定委员 会授权其在相应商品上或服务宣传中使用“ 湖北精品 ”标识。
获得长江质量奖的组织,可以通过自我声明方式使用“ 湖北 精品 ”标识 , 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完善《“ 湖北精品 ”标识 管理办法》 ,对“ 湖北精品 ”标识设计 、授权 、使用和监督管理 予以规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获“ 湖北精品 ”认定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推进以 下工作:
(一)申报主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 相关信息;
(二)在质量提升、品牌建设等方面不断保持创新与创造动力,带动相关行业持续发展升级;
(三)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创新发展等方面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充分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认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获得“ 湖北精品 ” 认定的产品、服务、工程及市场主体每年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 件开展 1 次全面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的产品、服务及 市场主体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抽查结果反馈 认定委员会秘书处 。相关检查 、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对“ 湖北精品 ”有关产品、服务 、工程及 市场主体实施联合监管。
第十九条获得“ 湖北精品 ”认定的市场主体 , 应当自觉接 受有关部门监督,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委员会应撤销认定, 相关市场主体立即停止使用“ 湖北精品 ”标识,且三年内不得重 新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下降,不符合认定标准的;
(三)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再符合“ 湖北精品 ”要求的。
第二十条参与“ 湖北精品 ”认定 、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 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密保守申报市场主体的商业 和技术秘密,保持清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按 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收到的举报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六章保障激励
第二十二条“ 湖北精品 ”认定工作经费由省财政预算予以 保障 , 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鼓励各地各部门对获得“ 湖北精品 ”认定的组 织给予政策、资金激励,支持各市州参照本办法开展地方精品培 育工作 。鼓励社会有关方面对“ 湖北精品 ”开展宣传、推介等工 作。
第二十四条“ 湖北精品 ”认定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 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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