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奖励补贴、申报条件
2024/7/8
淮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小编已经整理了详细的内容,需要申报的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濉溪县企业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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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奖励补贴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淮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奖励补贴: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给予50万元奖补,复审通过的给予10万元奖补;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给予10万元奖补,复审通过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当年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给予5万元奖补,复审通过的给予2万元奖补。
淮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申报条件:
一、淮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
在全省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资流通销售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蔬菜、粮油、果品、竹木类专业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水产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4)农资流通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农资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拥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50人以上,租赁或自建服务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单一农资仓库)。
4.企业效益。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产销率达93%以上。
5.企业信用。
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标准。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达到150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
(2)农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农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
(3)农资流通服务类企业。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50万亩以上。
7.企业科研创新能力。
企业具有较好的科技研发能力,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强。
8.企业产品竞争力。
企业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一般应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淮北市家庭农场、合作社申报条件:
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且相对稳定;
(五)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为符合家庭农场基本条件,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符合有关示范要求的家庭农场。
对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实行择优汰劣机,动态管理。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标准:
1.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 1 年以上。
2.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
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
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4.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5.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 100 户以上。
(2)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 50 户以上。
(3)水果、药材种植等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 50 户以上。
(4)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 50 户以上。
(5)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 20 户以上。
6.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 1000 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露地蔬菜 300 亩以上,大棚蔬菜 80 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 5000头,奶牛年存栏 150 头,肉牛年出栏 500 头,肉鸡年出栏 150000只,蛋鸡年存栏 25000 只,鸭(鹅)年存栏 15000 只。
(4)水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 500亩以上。
(5)苗木、花卉等经济林生产经营面积 1000 亩以上。
(6)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池塘面积达到 200 亩以上或湖泊 500 亩以上。
(7)从事农田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动力机械 18 台以上,从事其他农机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相应机械设备 8 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 1800 亩以上或年农机经营服务收入 50 万元以上。
7.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8.产品质量优良
(1)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产品实行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拥有注册商标,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
9.吸纳当地贫困户为合作社成员,或者雇佣贫困户成员为合作社打工。
10.依法完成当年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1.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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