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28
现组织2023年合肥高新区推动外资扩量提质促进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条款申报工作,下面来看看具体的申报材料、申报时间、政策条款等,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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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要求
1.本次申报采取线下申报方式。企业申报主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所需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完整纸质版材料需一式一份于政策申报截止日前报送至合肥高新区自贸局制度创新处。
2.申报材料经审定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将在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公示。
二、政策条款和申报材料
(一)政策第一条 鼓励外资到资
具体条款: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含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等转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到位外资额)达100万美元的企业,经市商务局认定,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企业2023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100万美元以及上。
申报材料:1.高新区产业政策申报表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证明材料复印件:FDI入账登记表或其他法律认可的实到外资材料、出资证明书;4.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政策第三条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
具体条款:鼓励在合肥高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经省市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予以奖励,单个机构各级财政总计奖励最高300万元。
申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2023年度有外资到资。
申报材料:1.高新区产业政策申报表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证明材料复印件:FDI入账登记表或其他法律认可的实到外资材料、出资证明书;4.需符合《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合肥海关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皖商资〔2021〕99号)相关要求,提供省商务厅等部门的联合公告资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政策第四条 支持中介招商引资
具体条款:对新引进合肥高新区并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项目等除外),经市商务局认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使用外资200万美元及以上,且按约定时间开始运营的,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0.8%比例给予招商中介机构(与合肥市或合肥高新区签订合作协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属于外资世界500强企业的,另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
申报条件:1.中介招商机构与合肥市或高新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2.新引进企业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且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使用外资200万美元及以上;3.项目已实际运营。
申报材料:1.高新区产业政策申报表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引进企业的);3.新引进外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使用外资证明材料复印件:FDI入账登记表或其他法律认可的实到外资材料、出资证明书;4.申报主体与合肥市或高新区签订招商委托服务协议复印件;5.新引进企业在高新区实际运营或者投产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场地购置或租赁材料、员工社保代缴等相关材料;6.若属于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需提供境外世界500强股东在500强榜单上的排名及与新引进企业股权关系图;7.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政策第八条 提升国际化服务业配套
具体条款:支持外商投资的国际连锁商超、综合体落户合肥高新区,对于新落户商超、综合体在合肥高新区的年累计营收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开办补助100万元。
申报条件:1.新落户国际连锁商超、综合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或者合资企业,外方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0%;2.新落户国际连锁商超、综合体的外方股东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在合肥高新区的年累计营收达到5000万元以及上;3.新落户国际连锁商超、综合体具备10年期及以上办公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申报材料:1.高新区产业政策申报表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成立时间、外方股东情况、主营业务,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上一年度税收、营收数据,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4.上一年度累计营业收入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审计报告);5.外方股东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FDI入账登记表或其他法律认可的实到外资材料、出资证明书;6.上一年度实缴地为合肥高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7.办公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发票以及支付购买或者租赁办公场所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8.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其他说明
(一)本次申报仅针对《合肥高新区推动外资扩量提质促进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合高办〔2023〕30号)中的普惠政策条款。
(二)政策申报时间:2024年7月1日-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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