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26
长沙经开区2023年度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政策整理,包括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条件和认定补贴资助、时间等,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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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沙经开区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
二、长沙经开区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设立登记纳税及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均在园区范围内的企业。
三、长沙经开区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范围
1.污染源治理项目。包括大气污染治理及提质改造、废水污染治理及提质改造(含工业企业中水回用)、危险废物贮存间提质改造、工业噪声污染治理及提质改造项目。
2.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包括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控(限COD、氨氮、总磷、重金属因子)、废气有组织在线监控(限VOCs、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气无组织在线监控(限TVOC、SO2、H2S、NH3、臭气浓度)及废水排口、危废仓库专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项目。
3.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项目。包括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控(限COD、氨氮、总磷、重金属因子)、废气有组织在线监控(限VOCs、氮氧化物、颗粒物)及废气无组织在线监控(限TVOC、SO2、H2S、NH3、臭气浓度)第三方运维项目。
4.“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方案编制项目。
5.清洁生产审核、环境体系认证、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
以下情况不予支持: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明确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水管网建设、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应由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申报单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或因环保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以执法文书为准),不得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被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良、环保黑名单企业期间,以及申报单位安全联审意见为“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四、长沙经开区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1.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
2.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
3.长沙经开区政策申报信用承诺书;
4.其他证明材料;
(1)污染源治理及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须提供企业环评报告及批复、项目合同、技术方案﹝污染源治理项目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的,技术方案需由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通用专业工程设计资质或通用专业承包资质(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验收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项目需提供运营合同、运维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方案编制项目须提供项目合同、整治方案文本、专家意见、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需提供咨询合同、备案登记表、专家意见、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环境体系认证、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需提供认证证书、认证单位资质证明、服务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材料格式详见项目申报材料模板(附件1),项目认定期间从2023年1月1日起至申报截止日止。
五、长沙经开区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1.各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应申报材料,于2024年7月23日前将纸质材料(装订成册)报送至长沙市星沙街道三一路2号长沙经开区服务大厅政策兑现综合窗口,电子版材料(盖章扫描件)请同步发送至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2.区产业发展局将于申报工作结束后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结果后,报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创建“五好”园区,结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中国(湖南)自 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区块,以下简称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立登记纳税及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均在园区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园区财政安排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本办法的相关支持事项。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四条支持企业开展污染源治理。对企业开展的大气污染治理及提质改造(含工业企业食堂油烟净化设施提质改造)项目,按申报项目治理硬件设施设备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30%给予补
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企业开展的废水污染治理 及提质改造(含工业企业中水回用)、危险废物贮存间提质改造、 工业噪声污染治理及提质改造项目,按申报项目治理硬件设施设备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支持企业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对企业开展废水污染源(总排口、车间排口等)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的,每套每个监 测因子(限COD、氨氮、总磷、重金属因子)给予15万元补贴, 同一企业该项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60万元;对企业开展废气有 组织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的,每套每个监测因子(限 VOCs、氮氧 化物、颗粒物)给予20万元补贴,同一企业该项累计补贴不超 过80万元;对企业开展废气无组织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的,每套 每个监测因子(限TVOC、SO? 、H?S、NH?、臭气浓度)给予2万元 补贴,同一企业该项累计补贴不超过8万元;对企业开展废水排 口、危废仓库专用视频监控的,给予1万元补贴(1个排口、危 废仓库只补贴1套)。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补贴项目需按要求与省、市或园区监管平台联网。
第六条支持企业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对企业开展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的,每套首个监测因子( 限COD、氨氮、总磷、重金属因子)给予4万元/年补贴,每 增加一个监测因子(限COD、氨氮、总磷、重金属因子)给予2 万元/年补贴,同一企业该项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企 业开展废气有组织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的,每套首个监测因 子 ( 限VOCs、氮氧化物、颗粒物)给予6万元/年补贴,每增加 一个监测因子(限VOCs、氮氧化物、颗粒物)给予3万元/年补 贴,同一企业该项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开展废 气无组织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的,每套给予0.4万元/年补贴,同一企业该项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6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开展“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方案编制。对 企业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园区要求开展“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方案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企业10万元补贴。
第八条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的企业每轮给予10万元补贴,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 产审核评审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支持企业开展环境 体系认证,对通过环境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 支持企业开展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对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 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每个认证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至第八条补贴政策,企业实际投入资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给予补贴。
第九条支持企业开展省、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或标准单位创建,对每批次获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补贴。支 持企业开展重污染天气环保绩效管理水平提级,对获评A、B、C (初评C 级除外)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贴,晋级补差。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由产业发展局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符合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向园区政策兑现综合窗口提出申 请,具体申报要求将在申报通知中明确[污染源治理项目投资总
额50万元以上的,技术方案需由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通用专业工程设计资质或通用专业承包资质(或环境工程设计专 项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申报企业 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开展环境影 响评价工作,未纳入名录管理的除外。申报企业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由产业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审,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在园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
的,管委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后,由财政金融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同一事项符合园区执行的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时间从新,标准从高,晋级补差,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如下情形,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明确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二)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三)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水管网建设、 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应由其他部门专 项资金支持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
系的其他项目。
(四)申报单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或因环保 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以执法文书为准),不得申报该年度专项资
金;申报单位被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良、环保黑名单企业期间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
(五)申报单位安全联审意见为“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产业发展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后,财政金融局每年组织对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主动配合管委会的项目资金专项检查,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须全额退回已经获得的专项资金,取消其3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经开管办发〔2018〕 16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调整,或园区环境保护发展形势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申报单位所申报材料的认定期间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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