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各市“安逸四川”文旅宣传优秀作品评选申报条件类别和认定补贴补助程序

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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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川各市“安逸四川”活动组织

  “安逸四川”文旅宣传优秀作品评选,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厅相关直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每年评选一次。

  二、四川各市“安逸四川”参评条件

  (一)范围对象。由社会各界(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或境外友人自愿申报。

  (二)参评条件。申报作品须为上一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四川文化旅游为主题进行创作并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新媒体,以及有影响力的自媒体上公开发布发表;友好推广类作品须在境外媒体(新媒体)公开发布发表。申报作品的单位(个人)具有该作品著作权、商标权。申报单位(个人)按照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评选通知(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参评资料。

  三、四川各市“安逸四川”奖项设置

  (一)作品类别

  1.视频类:包含短视频、宣传片、纪录片、微电影、微短剧、音乐短片(MV)、视频日志(VLOG)、动画短片等。

  2.图文类:包含软文、新闻、散文、游记、攻略、文艺评论等。

  3.友好推广类:境外友人申报的视频作品或面向境外宣传的视频作品,包括短视频、宣传片、纪录片、微电影、音乐短片(MV)、视频日志(VLOG)等。

  (二)奖补资金

  评选出的优秀作品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资金奖补(奖补金额皆为税前金额)。若入选作品参与过其他评选活动并已获得四川省省本级财政资金奖励奖补的,仅授予荣誉,不发放奖补资金。

  1.视频类。评选Ⅰ类作品2件、Ⅱ类作品5件、Ⅲ类作品10件、入围作品23件;对入选优秀作品按照Ⅰ类作品10万元、Ⅱ类作品5万元、Ⅲ类作品2万元、入围作品2千元标准予以奖补。

  2.图文类。评选Ⅰ类作品2件、Ⅱ类作品5件、Ⅲ类作品10件、入围作品23件;对入选优秀作品按照Ⅰ类作品5万元、Ⅱ类作品2万元、Ⅲ类作品5千元、入围作品1千元标准予以奖补。

  3.友好推广类。评选Ⅰ类作品1件、Ⅱ类作品1件、Ⅲ类作品3件;对入选优秀作品按照Ⅰ类作品4万元、Ⅱ类作品3万元、Ⅲ类作品1万元标准予以奖补。

  四、四川各市“安逸四川”评选程序

  (一)资格审核。由负责活动具体实施厅直单位根据评选办法和活动通知(公告)要求,对申报作品进行资格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作品提交专家评审。

  (二)专家评审。由专家评审小组根据评分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参评作品进行评审,按照类别评选出入围作品。

  (三)网络投票。经专家评审出的入围作品在相关平台进行网络展示投票。

  (四)集中评议。由集中评议小组根据评分细则,对入围作品进行量化打分、集中评议,按分数高低确定入选作品等次。入选作品分数相同且超出该项目设奖数额,由集中评议小组根据设奖数额集体评议,研究决定该项目入选作品。如入选作品实际数量少于设奖数额,可空缺不再递补。

  (五)公示公告。评选结束后,入选名单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品,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相关责任处室会同活动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受理公示期间有关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处理。

  评选所有环节主动接受纪检部门监督。

 五、四川各市“安逸四川”评委组成

  (一)专家评审小组。在专家库随机抽取或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社会公众代表组成(单数)。

  (二)集中评议小组。成员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领导、厅艺术委员会委员、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和新媒体代表组成(单数)。

  (三)评选纪律。评委必须遵守评选活动规定和相关纪律,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委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评委承担对有关评选信息的保密责任。

  凡本人、单位、亲属有作品参评“安逸四川”文旅宣传优秀作品或与参评作品有其他利害关系的,评委应提出回避申请,不参与作品的评选。

  六、四川各市“安逸四川”优秀作品使用

  评选出的优秀作品纳入“安逸四川”文旅宣传推广平台,在中央、省级主流媒体、有影响力的短视频平台以及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境内外新媒体矩阵进行广泛传播。

  七、其它规定

  (一)“安逸四川”文旅宣传优秀作品评选活动经费由活动具体实施单位申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年度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二)评分细则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三)作品一经申报,即视为申报单位(个人)已确认并遵守本办法及评选活动通知(公告)等各项规定。

  (四)申报作品存在抄袭、造假等问题,一律取消其参评和入选资格。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逸四川”文旅宣传优秀作品评选办法>的通知》(川文旅发〔202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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