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管理办法!附申报对象范围

202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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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

第三条 试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都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试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指导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确定试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试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做好试点资金拨付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和初审试点企业名单,负责项目的收储和申报。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试点资金重点聚焦成都市智能终端、集成电路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化学药品制剂制造5个试点行业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对相关企业给予支持,对相关服务机构给予支持或奖励。主要包括:

(一)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数字化改造,打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创建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支持企业开展三级、四级、五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评价。支持企业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

(二)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将试点企业纳入壮大贷支持范围,对获得壮大贷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对试点企业形成贷款担保代偿的担保机构给予补助。鼓励金融服务机构针对数字化转型企业,推出专属金融产品。

(三)提升服务商供给能力。根据服务商项目管理能力、项目交付能力、典型案例、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等方面情况,遴选优秀数字化改造服务商。

(四)做好转型服务保障。设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运营管理中心,支撑开展项目管理,制定服务规范,配合开展过程监督、项目验收等方面工作。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对项目诊断改造评估验收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开展人才培养、宣传推广、专题研究等配套服务。

第八条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2〕7号),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市级各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根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工作部署,制定若干政策措施明确试点资金奖补范围、奖补方式、奖补标准,并围绕年度数字化改造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扶持的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 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相关工作要求,做好试点企业名单和项目储备工作,聚焦试点行业选择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业作为本次数字化改造的重点对象,特别是要优先将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发展潜力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中小企业纳入改造范围,实现规上企业应改尽改、规下企业愿改尽改。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主要依据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确保试点企业改造完成后其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等,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科学评价改造成效。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建立项目建设后续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支持项目建设后持续运行,发挥效益。

第五章 资金的分配与执行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所属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扶持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扶持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试点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流程根据中央、省、市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一并落实。上级部门对资金下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试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受扶持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试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经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对试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试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对于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及违规使用试点资金的单位,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相关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并将所涉及的试点资金全额原渠道收缴财政,同时取消其以后三年申请试点资金的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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