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各地申报奖励补助和认定条件流程指南

2024/6/13

标准政策!宜宾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各地申报奖励补助和认定条件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翠屏区、南溪区、叙州区、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屏山县、三江新区、两海示范区、宜宾高新区各地可以参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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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标准化发展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国际贸易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有关企业和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注册(登记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开展标准化建设及取得标准化成果后的一次性激励。

  第三条市政府给予必要的标准化经费保障,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激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宜宾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各地申报范围

  第二章激励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标准化是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重要技术支撑,是促进产业升级、加速科研成果转换应用等的重要途径。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激励范围包括:

  (一)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并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正式批准发布。

  (二)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国际、国家、行业、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单位)。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各类标准化建设项目。

  (四)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排行榜)产品。

  (五)其他相关品牌及成果。

  宜宾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各地申报奖励补助

  第五条标准化激励项目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对评定为符合标准化激励项目的各类组织机构和社会团体,由市政府按下列标准实施一次性经费激励。

  (一)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四川省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每个标准分别激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需排名前3位),每个标准分别激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对主导制定四川省(宜宾市)地方标准并经有效实施的,每个标准激励3万元。

  (二)对主导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每个标准分别激励10万元、5万元。

  (三)对主导制定全国性、省级社会团体的团体标准,并经批准发布实施的,每个标准分别激励8万元、4万元。

  对主导制定宜宾市级团体标准并经有效实施的,每个标准激励2万元。

  (四)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的单位,每个项目分别激励10万元、5万元。

  对经市政府批准开展的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单位,每个项目激励10万元。

  (五)对批准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激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

  对经批准设立的宜宾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起单位,激励5万元。

  (六)对获批为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排行榜)的产品,每个产品激励10万元。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

  宜宾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各地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请标准化激励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优化升级。

  (二)有利于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融合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四)有利于掌握行业话语权、抢占改革和创新的制高点。

  (五)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文化传承。

  (六)有利于生态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节能降耗、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建设水平和保护生命健康。

  (七)有利于提高产品、装备、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助力品牌建设。

  (八)有利于先进前沿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引入,加速绿色发展。

  (九)标准化项目的实施或标准化机构的成立能带来显著经济、生态、社会和质量等效益。

  宜宾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各地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请标准化激励项目经费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文件:

  (一)宜宾市标准化项目激励经费申请表(见附件)。

  (二)标准发布管理机构批准发布的文件和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宜宾市地方标准、宜宾市级团体标准实施后的效益分析总结。

  (三)成立、承担了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主管机关批文等相关材料。

  (四)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通过验收确认的主管机关批文等材料。

  (五)企业标准领跑者(排行榜)产品的国家相关文件。

  (六)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七)其他能够佐证的相关资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必要时,需提供支撑材料复印件的原件进行核对。

  第八条申请激励经费的标准化建设项目时间与圆满完成的正式批文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标准化激励项目申请: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2年内因安全、环境保护等强制标准未达标或其他质量问题被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四川省(宜宾市)地方标准与宜宾市内的团体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缺乏标准实施主体或未取得实际效益;

  ——已经废止过后改头换面;

  ——重复交叉;

  ——没有必要或不能体现先进适用性;

  ——其他。

  (五)弄虚作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项目的评定

  第十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拟定激励项目和额度,按照当年规定程序及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标准化项目已获得我市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奖励的,不再激励。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额度的,可以补齐金额。

  第五章经费管理及责任

  第十二条激励经费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用于奖补开展标准化项目建设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要确保真实性、完整性,要经得起历史检验、审计检验、巡察检验,严格逗硬惩处违规骗取财政资金。对企业(个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一经查实的,对企业(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回违反规定骗取的资金,依法对企业(个人)给予处罚,取消两年申报本办法中激励经费资格;对国家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宜宾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各地申报考核

  第六章考核

  第十四条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对创新性突出、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标准,优先纳入奖项评定范围。

  第十五条根据标准化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需要进行考核。原则上遵循以下方式:

  (一)每年对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进行一次目标绩效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个人和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2年以市政府名义考核一次;同步开展宜宾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色宜宾标准化建设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7〕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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