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2024年滁州市各区县市级、省级绿色工厂申报时间条件及认定奖励补助、材料指南

202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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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各区县市级绿色工厂申报时间

  1.市绿色工厂培育遵循企业自愿原则,由企业向属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工信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推荐至市工信部门,经市工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市级培育计划,企业按照省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我市将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2.请各地于6月11日前将推荐报告、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信息汇总表(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报市经信局节能科。

  滁州市各区县市级、省级绿色工厂申报奖励补助(仅供参考,最新可关注当地公告,或者咨询小编)

  市级(2021年—2024年)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按照国家级50 万元 、省级  20 万元给予 一次性奖励 。其中获评国家级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获评省级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经开区(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

  对新认定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绿色产品,每件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全椒县(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支持绿色发展和服务型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进入省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荐目录的,给予5万元奖励。

  苏滁高新区(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两年)

  对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绿色产品,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件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滁州市各区县市级级绿色工厂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

  源管理水平。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滁州市各区县省级绿色工厂申报条件材料及流程

  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落实制造强省建设战略部署,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安徽省绿色工厂(以下称省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 省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省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 19001 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 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T  24001 要求的环境管理体 系等第三方认证; 满足 GB/T 23331 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通过 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 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划,企业按照省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在符合省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中必选指标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当地市、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管县经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各市、直管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省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7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绿色工厂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

  企业应总结绿色工厂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各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省级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满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的省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材料报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复审结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需要将省级绿色工厂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省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 省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 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 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变更名称和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省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原则上从省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并依据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有关政策,对绿色工厂企业给予相关支持。

  将省级绿色工厂推荐给相关金融机构,争取相关绿色金融产品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原安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安徽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节能〔 2017〕16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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