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市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申请补贴资金及申请要求

20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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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 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 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 (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 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 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 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各市区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 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 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 元。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各市区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及

  时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多部门联合发布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按照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持《就 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 ( 36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 月31日。

  公告还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最高可上浮30%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按照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 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在3年( 36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 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 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最高可上浮50%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 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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