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美征集!安徽省16市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申报条件时间管理办法

2024/6/3

安徽省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征集申报条件时间管理办法等内容整理如下,此次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黄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16市等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安徽省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征集申报条件时间管理办法等内容整理如下,此次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黄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16市等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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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16市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申报时间要求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各地要高度重视“皖美农品”品牌征集工作,要利用网站、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品牌建设、征集工作的宣传,积极组织各类品牌主体积极申报。

  二、对照标准,严格把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皖美

  农品”遴选办法(试行)》规定的申报范围、遴选条件、遴选程序、监督管理等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自愿原则,认真组织品牌征集工作,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监管,开展检测。各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品脾农产品

  质量监管工作,推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对照《“皖美农品”遴选办法(试行)》要求,对2022、2023年入选“皖美农品”品牌申报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开展1次检测。

  四、把握节点,及时报送。各市农业农村局以市为单位,于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各市申报情况汇总表、本市检测工作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同时发送电子版。

 安徽省16市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申报数量及名额

  “皖美农品”农业品牌申报数量分配表

  

序号

区域公用品牌

企业品牌

产品品牌

1

合肥

1

3

12

2

淮北

1

2

10

3

亳州

1

2

12

4

宿州

1

2

12

5

蚌埠

1

2

12

6

阜阳

1

3

12

7

淮南

1

2

10

8

滁州

1

2

12

9

六安

1

2

14

10

马鞍山

1

2

10

11

芜湖

1

3

15

12

宣城

1

2

15

13

铜陵

1

2

10

14

池州

1

2

12

15

安庆

1

3

16

16

黄山

1

2

16

 

合计

16

36

200

  

  “皖美农品 ”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推进安徽省农业品牌建设,聚力形成“皖美 农品 ”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确保 “皖美农品 ”遴选工作规范运行,依据《关于实施 “皖美农品 ” 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农产品品牌建设行动方案》要求,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皖美农品 ” 品牌是指本省内粮油、畜 禽、水产、果蔬、茶叶、中药材、食用菌、林特产品等类别农产 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

  第三条 “皖美农品 ”遴选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益的原 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研究推荐, 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终审和申报指导, 每年遴选一次。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区域公用品牌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本省内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所有者,即政府、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组织。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品牌由 “产地名+产品名 ”构成,原则上产地为县级或 地市级;

  2.  已获得地理标志认定或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登录,且证 书(或商标)注册人(或持有人)为申报主体或授权的其他主体;

  3.  产业有一定规模,标准化水平较高, 品牌授权主体至少 拥有 1 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 农场;

  4.  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 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 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制度;

  5.  产品效益好,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交易行为,粮油大 宗农产品年销售额达 1 亿元以上,特色农产品年销售额达 5000 万元以上;

  6.  产业特色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 品牌在全省乃至全国 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此基础上,全省每个产业遴选出1-2 个突出区域公用品 牌。

  第五条 企业品牌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法人注册地址、主要生产基地、加工基地均应在本省境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有注册商标并连续使用 5 年以上;

  2.  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主导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 农产品、特质农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 内,纳入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落实食用农产品承 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3.  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记录,诚信记录 良好;

  4.  企业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粮油大宗农产 品年销售额达 5000 万元以上,特色农产品年销售额达 3000 万元 以上;

  5.  企业品牌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此基础上,全省每个产业遴选出1-2 个领军企业品牌。 第六条  产品品牌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本省境内注册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记录,诚信记录良好。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产品必须具有注册商标,并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 产品、特质农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

  2.  产品质量稳定,包装标志规范,近三年没有发生农产品 质量安全事故,无抽检不合格现象,纳入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

  全追溯管理,落实食用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制度;

  3.  粮油大宗农产品年销售额达 3000 万元以上,特色农产品 年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

  4.  产品品牌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提交 “皖美农品 ” 品牌申报材料。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品牌主体对照条件自愿申报,提供相关资料,报送至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等进行汇总初审,研究确定推选名单,连同县农业农村局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研究确定推荐名单,连同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函,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确定专人开展申报和创建的指导,组织业务部门和相关专家,依据各市推荐名单,评审推选形成初选名单。

  第十二条 初选名单通过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投票,综合专家评审和网络投票情况,形成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建议名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公示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皖美农品 ” 品牌目录并正式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品牌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推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每三年至少对品牌申报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开展1 次检 测,并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加强资料审核,对申报主体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近三年品牌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或发生质量安全、重大生产安全、重大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品牌主体不良信用记录及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皖美农品 ” 目录库,组织相关 部门或者第三方对品牌的渠道建设、媒体表现、信息化建设和产 品口碑等内容开展监测和动态调整,不合格的品牌将退出目录 库,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品牌及时予以清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统筹实施乡村产业发展、农业绿色发展、种养业良种繁育、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项目,支持品牌建设相关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创新开展“皖美农品 ”金融服务,开发 “皖美农品 ”专项贷款产品, 着力提高投贷水平。

  第十八条 通过省市县(市、区)联动,政企联动,对“皖 美农品 ”区域公用品牌、企业、产品进行持续宣介。推动 “皖美农 品 ”进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商超、高速服务区。组织 “皖美农 品 ”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安徽名优农产品暨农业产 业化交易会等展会。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行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消费环境改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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