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政策原文件!滁州经开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奖励政策申报时间要求

2024/5/28

根据园区工作安排,即日起滁州经开区开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奖励政策申报工作,下面就来看看具体的申报时间、申报要求,小编也附上这个两个政策的原文件,有不知道怎么兑现申报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滁州经开区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99550(手机/微信)

 

一、申报政策名称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支持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滁开管发〔2023]14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服分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滁开管发〔2023]15

 

二、申报要求

符合上述政策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申报,需提供的资料详见各政策对应的实施细则。文件及实施细则可在工作群下载或电话咨询。不同政策涉及相同相近事项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申报项目涉及新投产、新获批、新认定、新登记等事项应发生在202311-1231原则上以获批文件、证书等落款日期为准

请于202463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免申即享事项除外,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附件1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重要指示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制造强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实现经开区跨越式发展,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做大做强

 

1.对当年投产且当年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往年投产当年首次入规的奖励10万元。

 

2.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和产值均首次突破1亿元、15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产值增速高于园区当年度产值平均增速且盈利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一年内上多个台阶的,按最高计算,不累计享受。在100亿基础上以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3、对连续三年销售收入增长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工业企业,给予重点奖励。其中,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1亿元(含)至5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度销售额增长4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5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度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当年度销售额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二、支持高端制造

 

(一)支持技术改造

 

4.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投资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的技术改造项目,且该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在500-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生产设备购置额分别给予6%8%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系投资协议所约定建设内容的不予奖励。

 

(二)支持智能制造

 

5.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专精特新

 

6.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精品制造

 

7.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工业精品,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属同一产品的不重复奖励。

 

8.对获批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9.对通过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的工业企业,按照当年度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补贴,同一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五)支持“三重一创”

 

10.对首次获批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或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核心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多个骨干企业联合申报时,视产值等贡献情况分配。

 

(六)支持示范引领

 

11.对新认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上述荣誉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工业互联网

 

12.对获评省级行业型(区域型、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市奖励金额给予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绿色制造

 

13.对新认定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绿色产品,每件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创新发展

 

(一)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14.对上年度全市纳统研发经费支出前100名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部分最高3%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年度纳统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10%,给予新增研发投入部分最高5%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两项不重复享受,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为奖励依据。按照获批市研发投入奖励总额的70%给予补贴。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认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中断后再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6.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部门)、工程实验室(发改委)、制造业创新中心属于国家级平台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省级平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的上述国家级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组织的评价考核的上述省级平台,给予5万元奖励。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7.对当年经省科技厅备案发布的科技成果,全年申报总量超过10件以上的企业,每件奖励企业0.1万元,单个企业该项目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18.企业与“大院大所”进行产学研合作,且当年经市科技部门备案认定,按照当年实际支付合作方费用的5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三年内(不含当年)经市科技部门备案认定的“大院大所”产学研合作,按照当年实际支付合作方费用的1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9.对企业当年在全国或省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技术合同的,按其当年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0.5%的奖励,同一个企业年度内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当年在全国或省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当年实际支付额,给予技术输入方1%的补助,同一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不包含已经与园区签订协议中约定给予专项支持的科技转化行为。

 

20.企业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企业孵化服务

 

2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按不同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2.对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创响中国大赛、创客中国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引进高端人才

 

23.对当年全职引进并经市人才主管部门备案的院士、国家级领军人才、博士等高层次人才,给予引进企业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柔性引进奖励减半。

 

24.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瞪羚类企业的高层次人才、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务工人员在滁购买首套房的,按照获批市购房补贴的50%给予补贴。

 

四、支持扩大进出口

 

25.当年新增外贸实绩企业且出口超10万美元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26.对出口额超5000万美元且当年出口额较上年度增速不低于10%的重点企业给予出口额0.4%的物流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7.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上年度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实绩企业,当年发生的境外展会及参展人员费用、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7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28.对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到资且经商务部认定的,按企业实际外资到位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五、附则

 

29.以上受到园区奖励的企业,应从获得的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给经营、管理、研发、工作推进等对奖励事项有贡献的团队或个人,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定。企业对所获得的资金应用于项目发展,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30.本政策适用范围为纳入经开区统计且税收入库级次在经开区的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三项“支持创新发展”不受是否达到规模以上约束,第四项“第27条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不受否达到规模以上和制造业企业约束。统计在经开区、税收在市直的企业,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企业在开发区兑现奖励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7709号)文件规定执行。

 

31.本政策由经济运行局负责解释。政策兑现由经济运行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本政策涉及条款,在落实上级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国家、省、市文件明确要求由受益财政奖励或受益财政配套的,按就高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法用地、环保违法、市场监管违法等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2.本政策自20221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以往扶持政策中与本文件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专项政策除外。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2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

加快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强化对园区的产业扶持和结构优化升级,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上规模上台阶

 

1.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物流企业除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未达到规模以上的新纳入省调查平台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本条款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奖补一次。

 

2.以产业升级需求为导向,围绕面向制造业的重点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产业专业化、高端化发展,提升产业体系整体竞争力,对当年纳入国家统计平台的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以及当年纳入国家统计平台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除享受本政策“第1条”(纳入统计奖励)以外,再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于企业一次上多个台阶的,按最高台阶对应的数额进行奖补,不重复享受。对无基数的新入规企业减半奖励。

 

4.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增速1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且增速1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二、鼓励主辅分离

 

5.支持大中型制造业企业分离生产流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物流等服务功能,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国家统计平台的,除享受本政策“第1条”(纳入统计奖励)以外,同时给予原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

 

6.支持大中型制造业企业实现产销分离。对大中型制造业企业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销售公司,获批限额以上企业的,除享受本政策“第1条”(纳入统计奖励)以外,同时给予原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商贸销售企业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7.加快建设一批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龙头企业、平台,深化业务关联、链条延伸、技术渗透以及专业服务,提升制造水平,畅通产业链条。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鼓励新兴服务业发展

 

8.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9.对获得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省智慧养老模式建设示范工程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0.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11.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鼓励创新发展

 

12.参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第三项“支持创新发展”执行。

 

六、附则

 

13.以上受到园区奖励的企业,应从获得的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给经营、管理、研发、工作推进等对奖励事项有贡献的团队或个人,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定。企业对所获得的资金应做到用于项目发展、专款专用。

 

14.本政策适用范围为纳入经开区统计且税收入库级次在经开区的所有商贸、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其中,第5条支持大中型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第6条支持大中型制造业企业实现产销分离、第7条加快建设一批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龙头企业,此三条不受商贸、服务业行业约束。统计在经开区、税收在市直的企业,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企业在开发区兑现奖励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7709号)文件规定执行。

 

15.本政策由经济运行局负责解释。政策兑现由经济运行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本政策涉及条款,在落实上级政策奖补的基础上,国家、省、市文件明确要求由受益财政奖励或受益财政配套的,按就高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法用地、环保违法、市场监管违法等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自20221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以往扶持政策中与本文件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专项政策除外。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