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励!2024年襄阳市标准化项目奖励申报对象、条件、流程

2024/5/23

2024年襄阳市标准化项目奖励申报对象、条件、流程等内容如下,襄阳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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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动我市标准化战略实施,鼓励我市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和开展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化项目奖励范围的,可依照本细则申请标准化项目奖励。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标准化项目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范围:

(一)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单位;

(二)新批准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承担单位。

第五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标准:

(一)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根据市财政预算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承担新批准的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认定依据:

(一)作为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单位的认定依据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国际标准制定(或修订)相关文件;

(二)主导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2.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3.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应有标准发布或归口单位印发的“主导制定标准”的相关文件;

(三)作为新批准的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认定依据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文件。

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上半年发布征集标准化项目奖励文件,确定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标准化项目奖励每年组织一次,对上年度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化项目实施主体予以奖励,逾期申报不补。

第八条 申请标准制定(或修订)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襄阳市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

(三)制定(或修订)标准参与程度的印证资料。

第九条 申请新批准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襄阳市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文件。

第十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二)超过规定申请期限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受理及形式审查;

(二)技术审查;

(三)奖励认定公示;

(四)报请市政府通报并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受理及形式审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征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原因,资料不全的应在15日内补充完善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标准化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组进行技术审查,评审组成员一般3人或5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形成审查意见。技术审查流程分为申请单位陈述、专家提问、评议三个阶段:

(一)申请单位陈述。陈述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化项目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参与程度、标准实施效果等;

(二)专家提问。专家质疑提问;

(三)评议。由组长主持评议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奖励认定公示。

经技术审查后,15日内作出拟奖励或不予奖励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拟奖励名单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15日。

第十五条 报请市政府通报并奖励。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决定,给予奖励的按规定办理奖励手续;不予奖励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