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5/23
2024年淮南市各地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补贴资助及认定时间、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凤台县、寿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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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淮南市各地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时间:
2024年5月31日前
二、淮南市各地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项目支持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项目,重点扶持促进农产品加工、轻纺鞋服、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发展壮大的项目。
三、淮南市各地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时间
2023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0日四、申报材料(一式8份)
1.申报单位编制申请贴息资金报告,填写项目申报表(附件2)、项目详表(附件3)和信用承诺书(附件4)。
2.申报材料须涵盖《申报2024年加快皖北地区发展财政贴息项目要件》(附件5)。
四、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中,相关负责人、经办人须签字,单位须盖公章。
2.申报材料须有目录和页码。
3.县区(园区)发改、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认真审核把关后,经初审择优确定申报项目,联合正式行文报市发改委地区科和市财政局经建科(申报表和项目详表作为正式文件附件)。若无申报项目的县区(园区),请发改会同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并行文反馈。
4.县区(园区)确定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市发改委地区经济科
安徽省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皖北地区发展的有关要求,为规范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皖北六市(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四县(定远县、凤阳县、明光市、霍邱县)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每年预算批复后,下达各市年度贴息资金额度计划。各市贴息资金额度,主要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地区人口、所辖县(市、区)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并向毫州、宿州和阜阳市等困难地区倾斜。
第二章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项目,重点扶持农产品生产加工、轻纺鞋服、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发展壮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皖北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省委、省政府支持皖北地区发展工作重点,提出贴息资金安排指导意见。
第五条贴息期限:自上年2月21日至当年2月20日。
第六条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皖北六市四县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成立1年以上,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三)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处罚;
(四)企业在当地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税收贡献、带动就业效益明显;
(五)同一年度未享受其他贴息资金;
(六)已连续2年享受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继续申报。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二)项目贷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资金及贷款已落实到位,并正在实施或不早于上年度实施完工的;(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整,已落实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环境评价、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资金切块下达各地后,各市发改、财政部门应严格落实项目库管理,强化资金统筹使用,原则上不得切块下拨,及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申报信息,加强全程监督。
第九条申报程序:项目单位按照当年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发改、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择优确定申报项
目,联合行文报市发改、财政部门。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贴息资金报告及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及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三)贷款合同、进账单及付息凭证;
(四)项目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批准文件、招投标资料、施工(采购)合同、财务审计、工程验收及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条各市发改、财政部门须按照本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审查、银行审核、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具体程序为:
(一)资料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二)银行审核。将项目贷款资料分送有关市级银行审核,有关市级银行重点审核项目实际发生贷款和利息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审核意见。
(三)现场考察。重点了解项目建设和项目单位生产经营等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四)专家评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重点审查项目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第四章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项目及额度确定:各市发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资料审查情况、银行审核意见、现场考察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贴息资金安排项目,并按当年资金总额、专家评审意见、实际发生贷款额等因素,确定各项目贴息资金额度,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不少于20万元,且不高于贴息期实际发生利息。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各市发改、财政部门应通过网站将计划支持项目单位和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支持金额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公示期结束后,各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本市贴息资金计划,同时将计划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并将项目信息上载到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平台,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地财政部门于当年5月底前将贴息资金全额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发改和财政部门对本地贴息项目审查安排、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同时,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将审查责任明确到人,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建立项目实施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机制,及时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建设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各市发改、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当年贴息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通过开展稽察、检查、核查、调研等方式,对各市贴息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会同各市发改、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贴息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安徽省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3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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