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电子商务(冷链仓储、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申请补贴扶持及申请10大类细则

2024/5/13

滁州明光市电子商务(冷链仓储、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申请补贴扶持及申请10大类细则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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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版)

  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商〔2021〕1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滁政〔2020〕24号)、《滁州市商务局、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滁商办〔202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明光市电商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商经营,在省商务厅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平台能够抓取到电商数据,经营或服务于电子商务,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培育农村电商企业和电商品牌,提升农村冷链物流配套,引导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建设及其他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有关单位。

  二、资金来源

  安徽省、滁州市专项资金,明光市本级财政设立的电子商务发展资金。

  三、扶持措施

  (一)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运营

  市商务局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委托专门机构开展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对其开展年度考核,每年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运营费用补助,补助以实际中标额为基础,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电商特色馆建设

  对企业建设的线下特色产品展销馆、体验馆等(要求本地特色产品品种100个以上,覆盖本市所有乡镇)和线上利用第三方平台建设的电商特色馆,开展农产品收集,推动本地农产品网络销售,对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运营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支持工业产品网络销售

  对销售本地工业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市级重点主导产业相关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支持电商主体开展农村产品上行

  对经省或滁州市认定的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年网络销售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用于农村电商主体发展促进。

  (五)支持线上品牌培育

  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销自主品牌培育。对当年通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单品年网销额超5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的绿色食品认证网销农产品,单品年网销额超50万元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安徽省“十佳好网货”等品牌主体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安徽省“百佳好网货”等品牌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支持农村电商冷链仓储建设

  稳定开展农产品上行的电商主体,当年新增冷链仓储设备的,按照新增设备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支持电商助力乡村振兴

  大力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的稳定购销协议,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给予电商企业网络销售额5%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支持电商“直播带货”

  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协会开展专场“直播带货”赛事评比活动,经市商务部门备案,按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支持电商产业集聚

  1.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发展。对明光市电子商务协会组织本地企业开展外出学习、经验交流、培训咨询等活动,根据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经费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在本市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大型活动,在活动开展前由主办或承办机构向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1.对本市相关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度跨境电商网络销售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跨境电商销售额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按照年跨境电商网络销售额1美元给予其2分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本市相关企业建设或租赁海外仓且当年仓库货物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按照海外仓固定资产投资额或租赁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附则

  (一)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二)对项目实施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涉及侵权、假冒伪劣、虚假申报、未如实足额缴纳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扶持政策。对以虚假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偿。

  (三)本办法按照“政策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四)本办法有效期2024年3月20日至2027年3月19日。《明光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明政办〔2023〕3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六)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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