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5/10
武汉经开区软件信息产业发展奖励措施申报指南如下,共有10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看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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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企业落户发展。对新落户武汉经开区3年内的汽车软件及芯片行业头部企业、细分领域龙头企业等头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且自用的,连续3年最高可按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60元/平米/月)的10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补贴200万元。对厂房具有特殊要求的上述企业,经协商,可由国有平台公司代建具备洁净能力的厂房,最高可按实际租金的10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累计最高补贴200万元。对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上述企业,按实际购房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责任单位:区招商局、相关园区)
二、开展精准靶向招商。瞄准汽车软件、车用芯片行业头部企业,引进一批汽车供应链软件平台、泛汽车半导体的重大产业项目。对落户的以上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4%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新设立的研发企业(含研发制造一体企业),实际研发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最高按研发费用与固定资产投资额之和的15%给予投资奖励,最高奖励5亿元。(责任单位:区招商局、相关园区)
三、推进“车”“芯”软硬件协同。对新落户软件类项目,其在武汉经开区生产的产品首次供应本区无资产关联的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其他链主企业,年度供应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按照年度供应金额的5%对供应企业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
加大龙头企业招引力度,全球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百强,年营收超10亿元企业在武汉经开区设立独立法人软件企业,自软件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企业新聘用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武汉经开区首次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按照人民币3000元/人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人数不超过500人次。
对武汉经开区软件企业成功引荐其产业链上下游核心合作企业落户武汉经开区,且引荐方与落地方近2年实际发生合作业务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按落地企业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引荐企业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招商局、相关园区)
四、支持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对软件信息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过2000万元、1亿元,且营收增速不低于10%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五、加快工业互联网应用。鼓励企业开展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建设,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双跨”(跨区域跨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六、加强应用场景创新。围绕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领域,开展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建立区级数字经济应用场景项目库,经认定,择优对入库项目的技术购买方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整车企业、家电企业、智能制造企业等开放应用场景,对揭榜后经考核认定实施成功的,按项目总投入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经信局、科创局)
七、创建产业特色载体。支持打造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的特色软件专业园区,大力推进软件园区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对获评中国软件名园的园区,市区叠加最高给予园区运营主体6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市级软件名园(基地)的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八、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充分发挥500亿规模车谷产业发展母基金、30亿规模武汉经开产业投资基金和20亿规模长江车谷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和牵引作用,优先支持智能汽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领域科技含量高和带动效应强的项目,推动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和成果转化项目落户发展。(责任单位:经开产投集团、区科创局、金融局)
九、加大人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给予最高15万元生活补贴或购房补贴及最高1万元购车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双一流”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及最高6000元、3000元购车补贴。对符合条件引进、培育的国家和省、市、区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在武汉经开区租住人才公寓的,给予最高三年免租;在武汉经开区购房的,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住建局、经信局)
十、深化产业合作交流。鼓励在武汉经开区主办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智能汽车、集成电路等领域的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学术交流等创新活动,对业务主管部门参与支持、并审核通过的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40%给予支持,每场活动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科创局)
本措施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和执行工作由各责任单位承担。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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