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2024年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条件重点、申报材料奖励

2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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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培育优质企业的决策部署,引导和推动我省制造业企业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深耕细作、创新发展,突破关键技术核心零部件“卡脖子”环节,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促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和《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实施方案》(陕工信发〔2022〕26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先进,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或全省行业前列的企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单项冠军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项冠军的培育、推荐,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单项冠军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政策引领、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认定、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2024年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陕西省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三)企业近3年无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方面事故,以及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备工业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或从事生产性服务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坚持专业化发展。长期专注并深耕制造业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截至上年末,从事相关领域的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本项所指新产品,是指近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

(二)市场份额优势明显。申请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位(或以出口为主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10位),有较大发展潜力。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分类,生产性服务类别原则上按照《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中“小类”界定,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三)持续创新能力强。申请产品质量精良,生产技术或制造工艺较高,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重视技术和产品创新,设立了研发机构且作用发挥良好。研发投入强度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且保持较快增长。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技术标准制定。

(四)经营管理稳健向好。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行业领先。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2亿元及以上。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1亿元以上。管理理念先进。积极开展管理创新,战略管理、运营管理、精益化管理,或风险管理水平高,质量管理能力强。企业申请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五)人才队伍结构合理。积极引育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高水平创新团队,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载体建设。企业文化先进,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作用彰显。

(六)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省产业发展规划,或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领域。

第七条  申报单位加分项:

(一)参与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入编《先进技术产品转化应用目录》及获得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奖项,主动服务构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拥有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重点产业链“卡脖子”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支持大国重器建设,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提高制造业国产化替代率。

(三)符合工业强基工程重点方向,从事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元器件、专用高端产品研发生产,以及属于六大支柱产业14个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务院国资委认定的创建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

2024年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3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专业机构出具);

(四)最近3个年度纳税情况相关材料;

(五)细分产品(生产性服务业)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

(六)最近3个年度研发投入证明材料或专项审计报告。研发投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附注中对研发投入的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认定材料,研发投入明细表及相关合同发票复印件等;

(七)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

(八)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奖励等佐证材料及目录;

(九)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标准制定、质量认证、质量品牌荣誉、产品能耗水平等佐证材料及目录;

(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的“未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报告;

(十一)“信用中国(陕西)”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十二)有关企业研发创新和企业经营管理与制度建设、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等详细情况说明材料;

(十三)有助于单项冠军评价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长率、产品出口额及占比等指标测算及数据来源说明材料;

(十四)参与国家、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获得重点产业链“卡脖子”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支持、链主企业认定等证明材料。

(十五)企业未来3-5年市场份额和市场地位目标及有关规划、任务等说明材料。

2024年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级单项冠军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根据本办法制定并下发单项冠军申报通知,明确单项冠军的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和认定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申报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申报通知要求,通过陕西工业经济综合信息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申报企业进行初审,严格按申请条件,择优推荐,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企业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央属和省属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申报。已经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的企业不再申请省级单项冠军。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论证评审。有必要的,可以安排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对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申报产品(生产性服务)名称等。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投诉或举报,或者相关异议、投诉或举报不成立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开发布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结果,企业获得“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并授予证书(标注产品名称)。

2024年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报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对获得省级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重点培育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第十五条  对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直通车”常态化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诉求,指导企业用好惠企政策,协调解决土地、用工、用能等问题,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单项冠军企业在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开展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制造,促进两化融合、技术创新、实施技术改造、融资上市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制造业单项冠军的宣传推广力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总结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交流会等方式进行示范推广,打造“单项冠军”名片。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单项冠军称号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复核条件和程序参照认定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遴选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单项冠军企业每年应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内容为企业生产经营、专业化发展、研发创新、市场地位等有关情况。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了解所在地的单项冠军企业发展动态,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单项冠军年度发展报告、本地扶持单项冠军发展的有关工作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省级单项冠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变化,经提示仍未按期报告有关情况的;

(四)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五)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七)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因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原因被撤销“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对单项冠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认定。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认定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审、评估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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