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17!芜湖13!2024年安徽省级16市绿色工厂推荐和复审申报时间流程、名额、条件细则

2024/4/30

2024年安徽省省级绿色工厂推荐和相关复审工作终于开展!此次申报名额包括合肥17,芜湖13,六安市10等,更多安徽省级16市绿色工厂推荐和复审申报时间流程、名额、条件等内容整理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黄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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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徽省级16市绿色工厂推荐和复审申报时间流程

  一、关于2024年安徽省绿色工厂推荐工作

  (一)申报企业应满足《暂行办法》第五条基本条件。

  (二)各市根据本地培育计划,按照《暂行办法》推荐程序,遴选推荐绿色制造基础好、示范带动力强的企业,严格把关并择优推荐(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1)。为发挥绿色工厂节能降碳引领作用,申报企业能效水平原则上要接近或优于能效标杆水平或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且没有使用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包括落后电机、落后变压器等);优先支持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积极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或零碳工厂创建相关工作、发布ESG报告的企业申报,有关情况应在推荐材料中予以充分说明。

  (三)申报企业要参照《暂行办法》编制评价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可按照行业标准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四)安徽省绿色工厂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企业访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工业云”,使用“皖事通办用户”法人账号登录进行填报,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要求PDF格式,带公章)。网上申报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文件清晰。通过系统报送的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的文件名必须规范,并严格按照要求的申报材料和附件名称命名后上传。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可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咨询。

  (五)各市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组织申报,其中:系统网上申报功能开放时间为2024年5月6日8时,申报企业端口关闭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24时,市级经信局审核端口关闭时间及推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24时。各市同时将推荐汇总表(附件2)以及所推荐的绿色工厂评价报告(纸质版一份)报送至我厅。

  二、关于2018年、2021年安徽省绿色工厂复审工作

  根据《暂行办法》要求开展2018年、2021年安徽省绿色工厂复审工作。因省级绿色工厂已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2024年绿色工厂动态管理表,此次复审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绿色工厂复审表。

 (2)安徽省级16市绿色工厂推荐名额

  各市推荐名额

地区

推荐名额

 

 

 

地区

推荐名额

合肥市

17

六安市

10

淮北市

7

马鞍山市

9

亳州市

7

芜湖市

13

宿州市

7

宣城市(含广德市)

13

蚌埠市

9

铜陵市

6

阜阳市

10

池州市

7

淮南市

10

安庆市(含宿松县)

13

滁州市

13

黄山市

6

  

  注:以上名额以各市规上企业规模、省级绿色工厂数量为基准分配,综合考虑皖北、皖西、直管县、制造强省成效明显地区、开展市级绿色工厂创建以及产业发展等因素。

  (3)安徽省绿色工厂申报认定条件流程及好处

  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制造强省建设战略部署,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安徽省绿色工厂(以下称省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 省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省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 19001 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 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T  24001 要求的环境管理体 系等第三方认证; 满足 GB/T 23331 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通过 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 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划,企业按照省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在符合省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中必选指标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当地市、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管县经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各市、直管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省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7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绿色工厂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绿色工厂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各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省级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满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的省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材料报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复审结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需要将省级绿色工厂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省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 省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 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 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变更名称和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省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原则上从省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绿色工厂,并依据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有关政策,对绿色工厂企业给予相关支持。

  将省级绿色工厂推荐给相关金融机构,争取相关绿色金融产品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原安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安徽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节能〔 2017〕16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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