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宣州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材料+时间+程序发布

2024/4/29

2024年宣州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材料+时间+程序发布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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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宣州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示范家庭农场

  1.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2.有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健全完整,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3.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4.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的优先评定。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5.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6.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7.依法完成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实行“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具体录入流程见附件3)。无不良信用记录。

  8.家庭农场主近三年无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9.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当地政府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10.带动当地已脱贫贫困户不少于5户。

  (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1.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根据实际制订本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严格执行。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全体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大会决议通过。

  2.财务管理规范。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3.经济实力较强。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50万元以上。

  4.服务成效明显。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吸纳2个以上已脱贫贫困户成员,带动当地已脱贫贫困户不少于5户。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区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原则上不少于50人(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机、用水服务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30人。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率均达到80%以上。

  5.产品(服务)质量优。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留存农产品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鼓励自行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自主注册商标、参与农产品品牌认证、使用地理标志标识。

  6.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按时报送2023年度信息报告,没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并按要求及时更新。

  7.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的优先评定。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8.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合作社辅导员(由当地政府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三)符合下列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从事粮食大豆油料生产和承担扩种任务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2.带动脱贫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效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3.参与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4.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5.列入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6.乡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7.妇女创办领办以及民族地区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二、宣州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程序

  (一)乡镇推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条件,择优组织本地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申报。

  (二)部门审核。乡镇街道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分别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如种植业类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区种植业局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评审公布。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结果,组织评审并到现场核查。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三、宣州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时间和材料

  (一)本次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时间自2024年4月28日至5月3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材料式样见区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附件1)、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附件2)。

  四、有关要求

  1.乡镇(办事处)在推荐申报时,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

  2.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五、宣州区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目    录

  1.宣州区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审批表。

  2.家庭农场简介及近两年经营情况报告(1000字以内)。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银行征信报告。

  5.2023年及2024年1-4月份财务收支基础台账。

  6.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7.实施绿色生产制定的用药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管理制度等。

  8.注册商标相关证明、“三品一标”认证(复印件)及获得各级荣誉证明。

  9.年报信息公示、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情况(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截图)。

  10.家庭农场辅导员信息证明。

  11.家庭农场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已脱贫贫困户姓名、年龄、联系电话及2023年实际用工天数。

  12.农场生产基地、机械设备、经营场所等相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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