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8
为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持续增强市场活力和竞争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武汉市提出以下奖励补贴政策,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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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培育管理体系。由各区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走访调研,摸清底数,建立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数据比对机制,将符合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规模和营业收入较大、有转型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纳入全市“个转企”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走访联系“个转企”培育库经营主体,提供精准政策解读、转型升级辅导和跟踪服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
(二)优化登记审批服务。在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及有条件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园区等服务窗口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个转企”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等“一站式”服务。鼓励各区组建“个转企”流动服务队,主动上门开展服务。转型后的企业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一并办理,出具相关文书。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及行业特点。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有效期限内的,登记机关可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转企登记,由相关许可部门及时为其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手续、换发新证或者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将原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登记档案合并保存、及时归档,并依法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直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持续关注“个转企”企业,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转型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转型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规定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融资帮扶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转型后企业降低贷款成本,提供普惠金融产品。用好政策工具额度,专项安排5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个转企”融资需求,力争全市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个转企”账户服务,支持“一网通办”,实现账户撤销与开立“一次告知、同步办理”。将“个转企”企业作为武汉市“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支持对象,对转型后单户担保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社保政策支持。支持转型后企业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充分保障职工权益,降低生产经营风险。对转型后企业,按照规定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转型后企业参保,按照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政策。推进社保经办机构优化业务办理,加强政策宣讲和业务指导,促进规范劳动关系,扩大参保范围,推动企业有序参保。(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奖补政策支持。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四上”企业的,按照规定在原“首进规”“首进限”奖励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中介机构为转型后企业按年度提供不超过3年的代理记账服务,帮助其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有条件的区可结合实际,探索给予符合条件的转型后企业一定金额的直接补贴。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生产经营延续。支持转型后企业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及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信息,在申报招投标项目时,原个体工商户相关条件可延续至“个转企”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将转型后企业与原个体工商户视为同一主体,保持转型前后信用记录衔接,确保金融服务延续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将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依法转移至转型后企业名下。(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观察期”“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给予转型后企业充足发展空间。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转型后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情形的转型后企业,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慎用行政强制措施,加强与企业沟通,广泛运用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等方式,引导转型后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做到依法诚信经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推动“个转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专班,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市“个转企”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各部门尤其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推动本区本行业领域“个转企”工作,加强市区纵向联动和部门横向协同,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专班办公室要牵头建立健全指导服务、部门会商、信息通报、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对照方案要求,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制定任务清单。将“个转企”工作纳入经营主体发展指标,由专班办公室对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要利用企业服务“一站直通”平台及各类媒体,加强“个转企”各项优惠政策宣传解读,制定具体操作流程,注重业务指导,加强跟踪服务。深入宣传先进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为推动“个转企”实施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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