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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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专利代理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中小学、组织等各类机构。企业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专利授权地址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专利代理机构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中小学、组织等是指在本区注册且专利授权地址在本区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和民办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除特定条款外,主要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三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分别给予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的补贴。对上年获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的补贴。
(三)对上年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形式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单位,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补贴5万元;对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设有产品专用包装的持证单位,正常经营期间,每年给予3万元的奖励。
(四)对上年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企业,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
第四条 增强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一)鼓励各园区按照“一园区一产业”的原则,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专利导航体系建设,助力破解“卡脖子”问题。对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单位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给予10万元资助。
(二)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或再认证的单位,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给予1万元的补贴。
(三)对购买使用专业专利数据库服务连续满2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对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国内维权项目,维权胜诉后,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给予50%的补贴。
(二)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新筹建和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补贴。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新培育和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补贴。
(三)对上年成立的市级、区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及商标品牌指导站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培养
(一)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人、2万元/人的奖励;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人、2万元/人、3万元/人的奖励;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师(人)的,给予企业1万元/人的奖励。
(二)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和试点学校认定的,每校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分别给予10万和5万元补贴。新获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和试点学校认定的,每校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分别给予5万和2万元补贴。新获得武汉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认定的,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每校给予2万元补贴。同一年度同一学校获不同级别认定的,以最高认定为准,不重复补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实际,确定实施项目类别并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支持: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五年内有承担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三)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
(四)其他不符合支持条件的情形。
第九条 奖补资金兑现。符合奖补资金政策的单位于每年7-8月,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申报后,经审核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收到区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在下一年度向相关单位兑现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应按年度提交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终止项目,追回已获得资助或补贴经费,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享受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资助或补贴,并不得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项目。
第十二条 办理资助或补贴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3年12月16日施行,有效期2年。本措施支持条款与江夏区其他政策重叠部分,不重复享受。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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