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4
市级新获“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滁州市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奖补兑现及申报材料、时间、条件以及各区县皖美奖补合集整理,琅琊区、南谯区、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凤阳县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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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滁州市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奖补兑现资金及各区县皖美奖补合集
市级(2022-2025年)
新获“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经开区(2023年—2026年)
对获批“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新通过“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苏滁高新区(2023年—2025年)
对获批“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通过“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滁州市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二、此次市级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奖补兑现对象、材料、时间整理如下:
申报对象
2023年度新获服务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
申报材料
1.皖美品牌示范企业政策兑现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相关要求
1.符合条件的单位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皖企通”平台填写单位基本信息,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奖励,已经奖励的收缴奖励资金,相关情况列入信用信息,违反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2.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信用审查,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于2024年4月30日前汇总报送至市局质量发展科。
三、具体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和食安安徽申报条件类别、领域、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
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申报类别和重点领域
(一)制造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申报重点领域
围绕省委省政府《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4116”行动计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着力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新材料4个万亿级产业,以及现代化工、智能家电、钢铁和有色、光伏、节能环保、纺织服装、轻工及制成品、生物医药、新型建材等千亿级产业,超前布局量子科技、生物制造、先进核能、深空探测等未来产业,突出十大新兴产业,开展调查摸底、培育指导和动员申报。(因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已纳入“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范围,不受理该类企业申报。)
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半导体;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芯片;传感器;半导体封装测试专用装备和材料;射频功率器件等。
2.人工智能产业:智能语音产品;5G基础设施;人工智能处理器和一体机;“人工智能+”相关产品等。
3.新材料产业:“六基”、陶铝等先进基础材料;先进半导体、新型显示、高性能纤维、航空航天特种合金、高性能磁性材料等关键战略材料;超导、石墨烯、气凝胶等前沿新材料;化工新材料;高分子结构材料等。
4.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光伏;生物质能;风电;氢能;三元锂电、磷酸铁锂等储能产业;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节能技术装备;节能锅炉窑炉、节能电机、余热余压余气利用设备、高效照明产品及系统、水污染防治装备、绿色建筑装备、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装备、尾气处理装备等。
5.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电池、电机、电控、车联网、环境感知、车载计算平台、高精地图、智能集成系统、智能座舱等关键部件。
6.高端装备产业: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现代工程机械;智能成套装备;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装备;高端数控机床;农业装备;海工装备;智能装备;农业机械;相关产品零部件、基础材料等。
7.智能家电产业: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等传统优势产品向智能化、数字化转型;智能家电;智能家居;智慧家庭产品等。
8.生命健康产业:化学制药;现代中药;生物制药;高端医疗装备;高端医疗器械;高端特色原料药等。
9.绿色食品相关产业:绿色可持续新型食品包装材料;生物基全降解包装材料;食品品质智能显示系统;农资、种业等。
10.数字创意: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全息成像、超高清、可穿戴设备等数字技术设备制造业。
对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各地传统优势产业,应推荐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市场表现突出的优秀企业。对工艺技术领先、细分市场占有率处于全国前列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重大装备国产化首台(套)产品、获省级以上科技奖或国家重点新产品等创新成果且实现量产的企业,应高度关注、优先推荐。
(二)服务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申报范围及重点领域
围绕省委省政府《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计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突出商贸服务、外贸进出口、皖美消费、物流网络、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文旅精品、民生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调查摸底、培育指导和动员申报。在上述领域各细分行业筛选一批具有比较优势、市场竞争力较强的服务企业,实施重点培育,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同时,优先推荐与十大新兴产业有关的高端服务业,包括:半导体封装测试;软件;节能和环保服务业;健康养老;健康旅游;健康体育;健康管理服务;数字出版、数字影视、动漫游戏、数字音乐、新媒体艺术、创意设计、电竞、VR旅游、AR营销、智慧广电、数字场馆、智能体育、创意文化、文化旅游等。(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已纳入“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范围,不受理该类企业申报。)
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申报申报条件
(一)制造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且连续生产三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2.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或严重投诉;
3.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形象良好;
4.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稳中有升,近三年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出口商品未因质量问题发生国外通报、索赔事件;
5.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至少获得一项发明专利;
6.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母子公司等特殊情形获使用权即可),且在有效期内;
7.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首席质量官经培训合格、聘任上岗,有效履行职责;
8.企业在国内市场有较大影响或在国际市场有一定份额,经营业绩、综合效益处于省内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设立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且适时更新内容,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展会等品牌推广活动。
(二)服务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业、限上住宿业企业;
2.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或严重投诉;
3.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形象良好;
4.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母子公司等特殊情形获使用权即可),且在有效期内;
5.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基础设施和运营条件,采用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6.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标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或开展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经评估合格;
7.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首席质量官经培训合格、聘任上岗,有效履行职责;
8.企业在省内市场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拓展到省外市场,经营业绩、综合效益处于省内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设立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且适时更新内容,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展会等品牌推广活动。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是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依据“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及相关规定,对申请“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特定区域进行的第三方认证评价活动。
第三条“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以“品牌引领、品质卓越、自主创新、管理精细、社会责任”为基本导向,坚持安全为先、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标准引领、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同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推动形成品牌培育与认证评价联动机制。
各市、县(市、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及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安安徽”品牌培育、支撑能力建设、宣传推广及认证评价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承担“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具体工作。秘书处设在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第六条支持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食安安徽”品牌培育、市场策划、标准制修订、制度研究及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标准体系
第七条“食安安徽”品牌标准包括企业认证和区域评价两大类。
企业认证对象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区域评价对象包括食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园区、餐饮安全街区、食品安全小镇、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
第八条“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包括基本要求及安全为先、管理科学、品牌引领、创新驱动、守信重责等内容,以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文件或安徽省地方标准予以发布。
第三章认证评价
第九条各市、省直管县(市)食安办(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认证,组织推荐有关特定区域申请评价。
第十条由认证机构等自愿组建成立的“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制定完善认证规则、制度和实施要求,组织开展“食安安徽”品牌认证工作。
第十一条认证联盟建设规范化的认证服务平台,为申请主体提供受理申请、组织认证、宣传发布等全过程服务。
第十二条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食安安徽”品牌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食安安徽”品牌评价规则应对评价程序、评价依据、现场检查、服务管理能力、评审要求等做出规定。
第十四条通过认证评价的,报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经审核、征求意见及公示后,按规定颁发“食安安徽”认证、评价证书。
第四章证书标识
第十五条认证、评价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名称、地址;
(二)业务范围或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六条“食安安徽”品牌标识包含相关名称、图案、文字、色彩等,所有权归属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质量品牌促进会注册商标并代为持有。
第十七条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评价范围内的产品可以使用品牌标志。
第十八条推动政府、行业、区域、社会等多层面的“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结果采信机制,充分运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等支持作用。
第十九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应加大“食安安徽”品牌宣传力度,加强交流合作,强化宣贯培训,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认证评价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一条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评价要求、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组织,由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启动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各级食安办(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食安安徽”品牌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相关信息通报认证联盟,并报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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