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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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对象和条件
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落户,重点鼓励各类总部机构和高端人才集聚、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能为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强力支撑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
机构落户我区后,企业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应落户我区,且承诺在我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与备案,并实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经营正常,无违法及不诚信行为。
二、扶持政策
(一)落户奖励
对上榜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属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将总部迁入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或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设立第二总部、区域总部的,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其他新引进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企业落户一年内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的,从符合条件的次年起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实际贡献的100%。
(二)办公用房补贴
1.购房补贴。落户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下同)1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第三方进行转出租或者改变协议约定的用途。
2.租房补贴。落户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且对财政贡献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3年100%租房补贴,金额不超过对区级财政贡献度,租金标准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准,超过经营地平均价的参照市场价格认定,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第三方进行转出租或者改变协议约定的用途。
3.装修补贴。落户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租用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并进行装修改造的,按照房租或购房合同面积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经营奖励
落户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且对财政贡献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度50%给予经营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四)高管奖励
对财政贡献度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10人),每年按其当年对财政贡献度10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本措施正式发布前符合条件未享受的,奖励年限可顺延。
(五)评优奖励
1.领军企业奖励。对当年获评湖北省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给予每家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评武汉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给予每家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领军人才奖励。对当年获评湖北省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给予每名领军人才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获评武汉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给予每名领军人才一次性奖励1万元。
3.诚信示范奖励。对获评湖北省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给予首次入选的诚信示范机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评武汉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给予首次入选的诚信示范机构一次性奖励1万元。
4.星级机构奖励。对获评武汉市及以上星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首次入选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以上四项评优奖励同时获得不同级别单位表彰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六)引智奖励
支持落户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区引进高端人才和优秀团队,每成功推荐一名中央“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曾任职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的高层次人才,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城市合伙人”、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人才到我区创新创业的,给予推荐单位5万元奖励;引进人才3年内通过我区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计划的,给予推荐单位10万元奖励。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企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其关联方)引进全日制硕士以上人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才,引进人才为武汉市首次参保,且在用人单位社保缴满6个月以上的,每引进50名人才,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单位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鼓励参与公共服务产品采购
鼓励落户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采购竞争,将落户机构纳入区级采购协议供应商的优先入选资格。
(八)优化服务环境
对落户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端人才,帮助其配偶、子女户口随迁,其配偶有就业需求的优先推荐就业,其子女就读幼儿园、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在本区范围内协调安排入学。
三、附则
(一)对重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带动性强、贡献度大的重点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与省、市、区其他支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各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规范兑现流程,设立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力资源服务专项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户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照上述条款自行申请,主管部门每年受理一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凭企业申请资料向财政部门申请兑现。
(四)本政策措施所称的“以上”,即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即不包括本数。
(五)本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六)本政策措施由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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