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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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质量兴企、名牌强市战略,不断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邵东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市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3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名额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经市长授权,设立邵东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面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委会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准则、评审程序等,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市监局,由市市监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起草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方案、评审准则、评审程序等,受理申报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评审和表彰,建立监督管理和异议处理机制,开展质量奖评审依据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在邵东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省内、邵阳市内领先水平,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四)近3年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安全、环保等政策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应取得相关资质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四)近3年内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等;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已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和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不予申报市长质量奖。获得市长质量奖(不含提名奖)的组织在获奖后两届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九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质量、品牌、创新和结果四大模块。
第十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评委会按照标准要求,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和评委会审议。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三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和材料规范性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评委会办公室聘请省、邵阳市、邵东市内相关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资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六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由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确定的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指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拟定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评委会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经评委会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经评委会副主任审核,评委会主任审定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按规定给予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只颁发奖牌证书,不设奖金。鼓励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一条符合奖励条件的组织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市长质量奖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获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获奖组织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获奖组织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其先进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八条获奖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环境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省级、邵阳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环境或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滥用市长质量奖标志、获奖称号,出售、出租证书和奖牌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盈利性活动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投诉举报。
第三十二条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委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三十三条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九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对方,并向评委会报告。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原《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邵东政办发〔2020〕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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