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商标侵权?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计算法出!合肥9地商标申请流程+材料要求

20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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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判断商标侵权?

  根据该标准,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该标准明确了多种商标侵权行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等。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指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

  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中止”的规定: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的;注册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的;注册商标权属存在其他争议情形的。

  合肥9地商标申请流程+材料要求

  第一步: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内地(大陆)自然人的,还需提供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如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国际展览会展出商品首次使用商标的证明文件等),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

  (4)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附送相关文件;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第二步: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有三种方式选择:

  (1)自行网上提交,即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2)当面提交,即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比如委托【知协】代理,一切流程由代理机构的商标顾问负责,适合对商标注册不熟悉的申请人,办理起来更加省时省心。

  第三步:商标形式审查,必要时申请人配合进行补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收到有关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并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通知申请人缴纳费用。

  第四步: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商标局官方收费标准是270元/件,知协代理的话是300元/件。

  第五步:商标实质审查

  按期足额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申请文件予以受理,进行实质审查。

  第六步:初步审定公告

  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是3个月。

  第七步:发放商标注册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准注册,发放商标注册证。

  目前,整个商标注册流程下来大约需要7-9个月的时间,如果期间再遇到商标驳回、商标异议等情况,则会延长整个周期,甚至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想要早日拿到商标注册证书,选择专业的商标代理很重要。

  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已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违法经营额的计算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或者侵权服务营业收入总额。

  第五条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价值,首先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已经制造完成但尚未附着侵权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商品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价值应当计入违法经营额。

  第六条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照被侵权人已公布的同种产品官方指导零售价格确定,没有公布官方指导零售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同一市场有多个商家销售同种被侵权产品的,抽样调取其中若干商家的零售价,取其平均值确定市场中间价格;只有一个商家销售的,按该商家的零售价确定市场中间价格;

  (二)市场没有同种被侵权产品销售的,按照此前市场同种被侵权产品销售的中间价格确定,或者按照市场有销售的与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主要用料、设计、配置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同类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市场中间价格的,可以由价格认定机构认定后确定,也可以由商标执法部门结合前款规定,按照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予以确定。

  当事人陈述、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经对其他关联证据审查并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参考。

  当事人对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第七条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应当为当事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营业收入。

  仅有提供服务行为的票据而未发现相应已履行服务的证据的,以票据数额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八条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应当按照侵权商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侵权商品未独立计价的,按照其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的价值比例计算,无法区分价值比例的,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九条免费赠送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按照赠品的实际购入价格或者制造成本计算违法经营额;赠品无法确定实际购入价格或者制造成本的,或者赠品属于非标准商品的,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十条翻新后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侵权商品整体价值计算违法经营额。

  翻新商品本身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其零件或者配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侵权零件或者配件的价值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十一条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侵权行为,按照侵权标识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十二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按照帮助侵权获得的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没有收入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第十三条出租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租赁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十四条在宣传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第十五条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计算违法经营额。

  商标许可人构成帮助被许可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许可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商标无偿许可使用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上述规定均无法查证实际违法经营额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第十七条多次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的,违法经营额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通过刷单等虚假销售手段增加的侵权商品销售数额,不计入违法经营额。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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