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17
根据肥东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农业)整理,肥东县皖美农品、质量认证、杭椒基地、稻渔综合种养基地、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申报补贴和时间程序汇集等内容整理,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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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
在肥东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种养大户、产业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不享受本政策。
二、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照“主体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结果公示、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其中“免申即享”政策经营主体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项目原则上要求在2024年5月31日前申报,2024年项目原则上要求在2025年3月31日前申报。
(二)申报方法
乡镇(园区)或经营主体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县农业农村局相关责任科室(单位)。相关责任科室(单位)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整合、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比对并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凡一次性奖补事项,同一主体就同一事项已获财政奖补的,不再重复奖补。初审通过后,提交县联合审核小组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肥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主体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复审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上报县政府审批。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支持企业品牌培育。对获得“皖美农品”企业品牌、产品品牌认定的主体,给予每个品牌2万元奖励。
1.奖补对象。对当年度自主申报并经省级主管单位评定,获得“皖美农品”企业品牌、产品品牌认定的生产经营主体。
2.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每家2万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免申即享。
(二)支持农产品质量认证。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和续展的主体,给予单个产品2.5万元最高5万元奖励;对于获得有机农产品首认证和再认证的主体,给予3万元、1.5万元奖励;对于当年新获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1.奖补对象。(1)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和续展的主体;(2)当年度获得有机农产品首认证和再认证的主体;(3)当年度新获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
2.申报条件。(1)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和续展的主体、当年度新获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免申即享;(2)对当年度获得有机农产品首次认证和再认证的主体,申报时产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生产档案完整,生产标准、生产制度上墙公示,并对产品实施追溯,粮油类有机认证为加工类产品并且带包装带商标赋追溯码上市。
3.申报材料。(1)《肥东县农业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2);(2)营业执照;(3)正式有机认证证书(附认证机构现场检查报告);(4)带包装产品提供注册商标;(5)相关制度公示照片及认证产品带追溯二维码上市的图片。
(三)支持农作物种业企业发展。对农作物种业企业具有第一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当年度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稻品种食味品质金奖的,按单个品种3万元给予企业最高9万元奖励;对农作物种业企业发展达到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承办百人以上现场观摩会的种业企业,给予5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1.奖补对象。在肥东县注册并具备育繁推能力、申报年度未受到涉种行政处罚的农作物种业企业。
2.奖补标准。
(1)培育优质品种。农作物种业企业具有第一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当年度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稻品种食味品质金奖的,单个品种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9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②营业执照;③获奖证书;④植物新品种权证书;⑤《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⑥《肥东县农业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2)。
(2)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根据农作物育种、制种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温室、大棚、脱毒室、种子加工厂房、仪器设备、种子生产加工经营等机具及配套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补贴,同个配套设备设施已经获得同类财政扶持的,不再重复奖补。
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②《肥东县农业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2);③营业执照;④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或有关部门证明;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⑥当年度新购(新建)设备设施的合同(二手设备不在补助范围);⑦发票(发票时间需是当年内,进口设备以报关单时间为准);⑧付款凭证(付款时间需是当年内);⑨设备清单及相关图片;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明确设施设备造价)。
(3)强化宣传推广。对当年被市、省、国家农业主管部门(或种业主管部门)安排县农业农村局协办,由种业企业承办并承担费用的百人以上现场观摩会,分档给予种业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申报材料: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②营业执照;③文件通知;④相关签到簿及图片;⑤《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⑥《肥东县农业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2)。
(四)支持杭椒产业发展。对规模连片种植杭椒达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400元/亩补贴;对以“牌坊杭椒”统一品牌年销售达3000吨、5000吨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1.奖补对象。县内从事杭椒种植和销售的生产经营主体。
2.奖补标准。(1)支持杭椒基地建设。①对全年设施蔬菜规模连片种植杭椒达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在享受合肥市常年蔬菜种植基地200元/亩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200元/亩补贴。②对露地规模连片种植杭椒达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纳入合肥市“菜篮子”重点保供生产基地名录),给予400元/亩补贴。其中,达2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在享受合肥市常年蔬菜种植基地100元/亩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300元/亩补贴,单个主体露地种植项目补贴不超过8万元。(2)支持杭椒品牌建设。对以“牌坊杭椒”统一品牌年销售达3000吨以上、5000吨以上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2)《肥东县农业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2);(3)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4)土地流转合同;(5)项目所在地区位示意图及项目布局图;(6)杭椒销售企业需提供销售台账和收款凭证(对公账户)。
4.验收要求。(1)经营主体自主申报,经社区、乡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2)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对项目现场核验。
(五)支持食用菌产业发展。对种植食用菌达到规定规模的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工厂化生产食用菌达到规定规模的经营主体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贴。
1.奖补对象。县域内从事食用菌种植的生产经营主体。
2.奖补标准。(1)对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生产基地规模化栽培食用菌达20万棒(袋)以上,给予每棒(袋)0.5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贴;(2)对从事工厂化生产食用菌年销售达2000吨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同一经营主体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3.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2)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3)《肥东县农业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2);(4)土地流转合同;(5)项目所在地区位示意图及项目布局图;(6)工厂化生产经营主体需提供销售清单和收款凭证(对公账户)。
4.验收要求。(1)经营主体自主申报,经社区、乡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2)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对项目现场核验。
(六)支持连栋温控大棚建设。对新建玻璃连栋温控大棚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在执行市级政策的基础上,超出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80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本县区域内新建相对集中连片蔬菜瓜果生产及育苗连栋温控大棚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对曾享受过蔬菜设施大棚财政补贴至今空棚的,或棚内种植作物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的,不予申报。
2.兑现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两强一增”行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农〔2023〕43号)新建蔬菜生产基地规定执行,在市级验收合格后,兑现本条政策县级奖补资金。
(七)支持现代畜牧种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畜牧场,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1.奖补对象。当年度新认定的畜牧原种场、部(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报年度未受到涉牧行政处罚。
2.奖补标准。(1)对新认定的畜牧原种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2)对新认定的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3)对新认定的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申报材料。免申即享。
(八)支持生猪养殖业发展。对购进种猪50头(含)以上的养殖户,给予1000元/头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
1.奖补对象。县域内非禁养区养猪场,选址和布局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和环境影响评价等。
2.奖补标准。对购进种猪50头(含)以上的养殖场,经验收合格的,给予1000元/头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2)《肥东县农业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2);(3)动物防疫合格证;(4)营业执照;(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6)业主身份证;(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8)供种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祖代及以上)》复印件;(9)购猪协议;(10)转账凭证;(11)购猪发票;(12)购猪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13)购猪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
(九)支持现代渔业生产基地建设。对新认定为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规模水产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池塘养殖河蟹、青虾、甲鱼、南美白对虾100亩(含)以上的规模水产企业,分档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
1.奖补对象。本县内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对吸纳本县退捕渔民用工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2.奖补标准。(1)对新认定为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规模水产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池塘养殖河蟹、青虾、甲鱼、南美白对虾100—200亩(不含200亩)的规模水产企业,按每个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达200亩以上的,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3.申报条件。(1)通过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认定;(2)具备从事池塘养殖相关设施、设备,依法获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其他产权证明。
4.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2)《现代渔业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3,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需提供);(3)《“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4);(4)法人资质证明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5)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其他产权证明(复印件);(6)生产过程图片资料;(7)项目地卫星定位图;(8)基地平面图;(9)吸纳本县退捕渔民用工证明材料;(10)乡(镇)、村(居)两级公示材料等。
(十)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基地建设。对稻渔综合种养基地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10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本县内从事稻渔(稻虾)生产的经营主体。对吸纳本县退捕渔民用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2.奖补标准。对稻渔综合种养连片达100-200亩的,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3.建设标准。稻渔(稻虾)综合种养基地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SC/T1135.1-2017)要求,具备防逃设施、田间工程。
4.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现代渔业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3)、《“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4);(2)法人资质证明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生产过程图片资料、项目地卫星定位图、基地平面图,吸纳本县退捕渔民用工证明材料;(4)乡(镇)、村(居)两级公示材料等。
(十一)支持市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建设。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的主体,给予4万元奖励。
1.奖补对象。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
2.奖补标准。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的主体,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免申即享。
(十二)支持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建设。对当年获得县、市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分别给予1万元一3万元一次性奖励。
1.奖补对象。当年度新认定的县、市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奖补标准。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县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每个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市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每个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本年度相继获得县级和市级示范的,仅执行市级示范奖补标准。
3.申报材料。免申即享。
(十三)支持水稻机插秧、机抛秧作业。对符合条件的作业主体在本县范围内实施水稻机插秧、机抛秧作业,给予不超过80元/亩补贴。
1.奖补对象。本县从事农机作业服务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2.奖补标准。对当年度在本县范围内实施水稻机插秧(抛秧)作业的主体,给予不超过80元/亩补贴。同类政策不重复奖补。
3.申报条件。(1)具有相应高速插秧机或有序抛秧机;(2)年度进行高速机插秧(有序机抛秧)方式种植水稻作业面积不少于100亩;(3)承担作业任务的插秧机、抛秧机必须安装智能化终端,与合肥市农机社会化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纳入其统一管理,由市平台自动测算作业面积和作业轨迹回放,市平台信息化监测数据作为补贴的主要依据。
4.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2)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肥东县水稻机插秧、有序机抛秧作业补贴项目验收表》(附件5);(4)《肥东县水稻机插秧、有序机抛秧作业服务对象清册》(附件6);(5)农机社会化服务平台监测的作业面积数据材料;(6)所在乡(镇)、村(居)两级公示材料。
5.申报程序。(1)企业自主申报,经乡镇(园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2)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
6.申报时间。2023年项目于2024年5月31日前申报,2024年项目于2024年9月30日前申报。
(十四)支持龙头企业和联合体培育。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符合条件的省、市级示范产业化联合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奖补对象。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由龙头企业发展产业融合成立的产业化联合体。
2.奖补标准。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龙头企业发展产业融合,成立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别给予省、市级示范产业化联合体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免申即享。
(十五)支持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建设。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主体,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监测合格的市级及以上休闲农业示范点主体,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1.奖补对象。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主体及监测合格的市级及以上休闲农业示范点主体。
2.奖补标准。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主体,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监测合格的市级及以上休闲农业示范点主体,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免申即享。
四、附则
1.本实施细则所有项目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奖补需要超过资金安排上限,按照因素分配法相应调减奖补标准。
2.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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