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15
2024年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正式开展,企业可在5月31日前提交申报。下面就来看看2024年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程序和奖项设置,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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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原则
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企业自愿和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
二、镜湖区政府质量奖奖项设置
镜湖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原则上不超过3家。获奖企业由区政府通报嘉奖,并优先推荐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三、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企业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镜湖区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3年;2.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3.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一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4.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5.获得街道办事处或区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1.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政策的;2.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的;3.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的;4.近3年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5.近3年内企业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6.近3年内发生亏损的;7.近3年内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8.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四、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
五、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按要求填写《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包含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U盘一份,于5月31日之前上报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报表须由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等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证实性材料需准备原件以备核实。
附件: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组织申报材料
申报组织名称 (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组成。所有材料以A4纸装订于一册,内容采用小四号字体双面打印,列出材料目录和对应的页码。沿长边采用胶粘装订,不得以文件夹等松散形式装订。
2、申报表按表格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填写,各表具体要求见表后注释部分。需按年度填写的内容系指2021—2023年连续三年的指标。未明确时间要求的数量指标填写2023年情况。表格篇幅不够时,应在不变动内容的情况下适当调整或另加附页。所有未填之项要说明原因或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3、组织概述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2012)附录B的要求撰写,限3000字以内。
4、自我评价报告应对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12),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层面用数据、事实和图表进行说明。部分内容可互相引用,但应说明。需要追溯的内容限2021—2023年内,无追溯的内容只说明2023年情况。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含图表不得超过50000字。
5、证实性材料包括:组织基本信息资料,与申报表中内容有关的材料,反映组织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材料,组织认为还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证实性材料具体清单如下:
●相应资质和证照复印件。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验收)证书复印件(证书覆盖范围应与申报主体名称相一致,并在有效期内)。
●统计部门出具的2021-2023分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税务(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包括2021-2023分年度的纳税额及遵守税务法律法规情况。
●统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的行业位次证明(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总额两项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排名情况)。
●海关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量、出口额证明(有出口业务的企业)。
●2021-2023分年度的外部财务审计报告(仅需提供正文部分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021年以来市级以上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质量荣誉证书复印件。
●2021—2023年分年度的环境监测报告各一份,对环境明显无影响的行业可不提供。
●主营业务被法律法规列入市场准入范围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如:生产许可证、3C认证证书等。
●应急部门出具的2021年以来安全生产情况证明。
●制造业企业提供2021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含原质监、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本企业产品实施的所有含监督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工程、服务业企业提供2021年以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企业工程/服务项目实施的所有含监督性质的检查(抽查、巡查)结果复印件。
●专职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人员清单和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顾客满意度测评分析报告和员工满意度测评分析报告。
●生产企业提供产品执行标准封面复印件,工程和服务企业列出主要执行标准和管理制度清单。
●2021年以来参与社会捐助等公益事业的证明材料。
以上为必须提供的证实性材料,对不能提供项目,应逐一作出解释说明。下列为补充性证实性材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复印件。
●主导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采标证书复印件。
●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联盟标准证明材料。
●省级以上计量确认证书复印件。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新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复印件。
●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证书复印件。
●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证书复印件。
●省级以上优秀QC小组证书复印件。
●2021年以来获得的市级以上其他荣誉证书复印件。
●能够反映企业综合实力、经营业绩和社会影响的其它材料。
●企业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证实性材料。
申报企业声明
本企业郑重声明:
1、遵守镜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
2、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愿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同意最后公布的评审结论为最终决定,在有关方面具有约束力。
4、正确宣传所获的镜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
5、在获奖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公开和推广本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方法和经验(商业秘密除外),为区政府质量奖宣传推广和应用研究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组织印章:
日期:
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镜湖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由镜湖区政府设立,授予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管理制度,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企业的最高质量奖项。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家企业。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守企业自愿申请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
第四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报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三)评审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日常工作和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定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
(四)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五)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区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条 区行政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评审内容包括:“领导” “战略” “顾客与市场” “资源” “过程管理” “测量、分析与改进” “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 分。
第十二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三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镜湖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 3 年;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等先进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街道办事处或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的;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企业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近3年内发生亏损的;
(七)近3年内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
(八)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主要评审程序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拟奖励名单公示、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本年度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事宜。
第十八条 企业申报区政府质量奖时,应如实填写《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街道办事处或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细则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材料;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制定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并对获奖企业予以8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获奖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用于卓越绩效评审准则宣贯、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评审专家培训、选拔和培养、评审工作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获奖企业媒体宣传、卓越绩效管理推行先进经验调研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应当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推广介绍其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其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时,必须同时标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应当持续运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管理制度,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并收回证书和奖金,4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九条 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对责任人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评审细则、工作程序等事宜,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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