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招商引资(文旅、工业、农业、外资外贸、生产性服务业、招才引智、其他)申请补贴

2024/4/12

张家界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申报整理如下,包括张家界市招商引资(文旅、工业、农业、外资外贸、生产性服务业、招才引智、其他)申请补贴等内容,想要具体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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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旅政策

  (一)文旅用地。文旅项目用地,可以参照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办法,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重大文旅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因产业布局和市场培育需求,在用地等方面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专题研究给予支持。

  市、区县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文旅产业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用地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执行。

  (二)高端酒店。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亿元以上的国际、国内高端品牌度假酒店(包括但不限于丽思卡尔顿、华尔道夫、文华东方、悦榕庄、安缦等品牌),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产后,前三年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100%奖励,第四、第五年按50%奖励。

  (三)康养度假。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包括但不限于依托温泉、中医药等特色资源的康养度假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产后,前三年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100%奖励,第四、第五年按50%奖励。

  (四)体育旅游。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体育主题乐园、体育旅游运动、赛事场馆赛道等体验式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产后,前三年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100%奖励;第四、第五年按50%奖励。

  (五)研学旅行。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以上,依托利用我市文化遗产、工业遗址、红色教育资源、文博单位、科普场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投资建设研学旅行产业的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产后,前三年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100%奖励;第四、第五年按50%奖励。

  (六)数字文旅。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以上的元宇宙、云演艺、云展览、数字文化场馆、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数字文旅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产后,前三年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奖励;第四、第五年按50%奖励。

  二、工业政策

  (七)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3种方式并存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积极争取将新引进的且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工业类项目纳入省优先发展产业项目。

  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在出让期限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受让人申请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后,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贡献奖补。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含风电、光伏能源类项目),持续发展稳定运营3年以上,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奖补,第四、第五年按50%奖补。新引进的500强企业,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奖补,第四、第五、第六年按50%奖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

  (九)租金减免。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达到园区入驻标准厂房投资强度和税收要求的,享受园区租金减免相关政策。

  (十)抱团转移。支持承接产业抱团转移,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等要求,两个年度内5家以上转移来张“产业链抱团企业”或者“产业集群抱团企业”落户在同一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产后,一次性奖励转移方200万元。

  (十一)扩能升级。鼓励本地制造业企业通过追加投资、技术改造、依托优势项目裂变设立新公司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对其年度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建成投产,以追加投资前三年内地方经济贡献最高值为基数,奖励次年度增量部分的50%。

  三、农业政策

  (十二)特色种养。新引进企业从事特色种养殖业(包括但不限于莓茶、白茶、大鲵),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1亿元、0.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外资外贸政策

  (十三)外资企业。新引进、设立当年实际到位资金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非房地产业、金融类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3‰奖励。对已完成合同外资额实缴的存量外资企业,进行增资扩产的,参照执行。

  (十四)外贸企业。新引进、设立年进出口实绩达1000万美元以上(其中“张品出境、张品出国”业务实绩占比50%以上),具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外贸实体企业,按照每10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标准,最高奖励200万元。

  五、生产性服务业政策

  (十五)物流产业。新引进重大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产后,前三年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100%奖励。

  (十六)会展产业。新建、扩建会展场馆实际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产后,前三年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100%奖励。

  (十七)商贸流通。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大商贸流通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产后,前三年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100%奖励;新引进电子商务企业优势平台,其每年引进电商及生态服务企业100家以上,且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前三年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70%、80%、90%奖励。

  六、招才引智政策

  (十八)企业高管。对新引进企业结合经济效益、解决就业、财政贡献等因素,给予其董事长“荣誉市民”称号;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在配偶安置、子女就近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九)人才奖励。经招商引进的人才,按照《张家界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张办发〔2019〕10号)和《张家界市招商引进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张商联〔2021〕19号)执行。企业用工扶持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行政策给予个人及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

  七、其他政策

  (二十)总部经济。经认定的“三类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并持续经营3年以上,年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十一)上市企业。上市企业集团总部整体搬迁至张家界,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上市企业功能性总部搬迁至张家界,一次性奖励60万元。

  (二十二)配套费减免。工业类项目、其他产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41号)执行。

  (二十三)中介奖励。鼓励企业、商协会和个人(不含在职公职人员)开展中介招商活动,引进产业项目(非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建成投产运营,按首年内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二十四)“一事一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投资额度大、税收贡献高、技术含量高,具有引领性、带动性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八、有关说明

  (二十五)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若被扶持(奖励)的企业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

  (二十六)适用原则。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以及扩大产能、追加投资的内外资项目,市委、市人民政府已颁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步执行。高端酒店品牌以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审核为准。特色种养殖业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为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产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且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省级奖励政策除外)。政策中所有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外汇兑换率折算。奖励标准中“以上”的含义包含本数。

  (二十七)资金安排。市财政每年根据奖励金额,跨年结算、据实安排资金用于兑现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资金。

  (二十八)政策兑现。张家界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各项奖励政策兑现。各区县、张家界高新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我市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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