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9
芜湖市促进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如下,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说说芜湖市促进夜间经济发展八大类申请补贴奖励及申请要求若干政策规整等内容,各区县包括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无为市、经开区等地有需要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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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一)开展夜间经济评优。
1.开展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示范门店评选。对获得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示范门店的,授牌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二)推动夜间餐饮消费。
2.鼓励开展夜间餐饮消费活动。各地美食城、美食夜市广场、美食一条街等美食街区,开展美食节、餐饮嘉年华、啤酒节、小龙虾节等夜间餐饮主题消费活动,在商务部门备案并经认定且经营活动连续达到3天以上(含3天),给予活动举办方一次性补助3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3.鼓励餐饮休闲企业24小时经营。对限额以上连锁餐饮企业每新增一家24小时经营门店且营业一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三)鼓励商场延时经营。
4.鼓励商超、商业综合体延时经营。对22:00至次日8:00延时经营产生的电费,低谷时段年用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的商业用户,经申请核实可给予不超过低谷时段20%的电费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四)支持夜间文体活动。
5.对有固定场馆(场地)、常态化演出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40分钟,全年夜间时段(18:00-至次日6:00)演出50场以上的夜间特色街区、旅游景区,给予举办方一次性补助20万元;演出100场以上的,给予举办方一次性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6.在市域范围内,组织各类商旅文体经营主体、单位开展大型综合夜间文娱主题活动,持续3天以上(含3天),按其活动总投资额的20%给予举办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7.支持举办电竞、足球等夜间体育比赛,夜间时段(18:00-至次日6:00)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且符合举办品牌体育赛事资质的体育机构,经体育部门认定,给予实际总费用30%补助,单项赛事分别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体育局)
(五)鼓励发展夜间旅游。
8.对旅行社年度内组织旅游团队在本市域内住宿1晚并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点,游客数累计达到2000人以上(含2000人),给予旅行社每人5元奖励;住宿2晚以上(含2晚)并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点,游客累计数达到2000人以上(含2000人)的,给予旅行社每人10元奖励。以上单个旅行社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六)扶持精品文艺演出。
9.对纳入“欢乐芜湖 周末剧场”品牌,在我市承办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戏剧奖”“曲艺牡丹奖”“音乐金钟奖”“舞蹈荷花奖”以及“国家优秀保留剧目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精品剧目”的剧(节)目的夜间整台演出活动;世界著名文艺表演团体或国家级文艺院团表演的歌剧、戏剧、话剧、交响乐、芭蕾舞等品牌和新业态演出,按照夜间营业收入的30%进行补助,多场演出同一剧(节)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引进的高端实景、主题、室内外秀场等各类夜间文旅演艺项目,按照营业收入的30%进行补助,多场演出同一剧(节)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校、企业等社会主体对外开放演艺场馆进行公益性演出(演出须经文化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每场5万元进行补助。对按照文旅部门要求,在乡村旅游聚集区、城区公园、广场以及城乡游憩空间等场所进行夜间公益性演出的剧团(非文化下乡),按照每场5万元进行补助,每年每个景区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七)鼓励开设夜读空间。
10.对开设24小时非国有书店、24小时非国有图书馆(未纳入城市书房体系,且提供24小时提供人工服务),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八)鼓励开展数字促销。
11.对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同)组织开展的商贸文旅类发放消费券数字消费活动,市级财政以各县市区实际消费券发放金额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县市补助比例为20%(含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区50%(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每个县市区政府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
二、附则
12.本政策规定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其它政策内容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活动、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规定内的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13.除已明确由市、县市区(开发区)级财政分别承担或特定比例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14.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本政策规定涉及商贸文旅体育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并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自2022年度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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