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自主创新发展政策申报补贴(科小、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技术合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细则

2024/4/8

2023年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细则整理如下,具体包括庐江县科小、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技术合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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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主体

  原则上是在本县区域内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可参照企业享受政策支持)。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1)企业当年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

  (2)企业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

  (3)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撤销的;

  (4)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5)企业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免申即享项目

  扶持政策第1条,第2条,第3条,第8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符合以上条款的企业均免除相关申报手续,享受直接兑现政策。

  其中,第2条:“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在10万元-100万元(含1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给予研发总额5%的一次性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当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并获得编号的企业。(2)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申报并享受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申报时间:次年6月开始。

  (二)即申即享项目

  1、扶持政策第4条

  申报条件:政策有效期内将总部整体迁入我县的企业;企业迁入前,在原注册地被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申报材料: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地址变更证明材料、“瞪羚企业”或“独角兽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上年度在我县享受所有财政补贴进帐单,县税务局开具的上年度在我县纳税情况说明。

  2、扶持政策第5条

  申报条件:技术合同年度累计交易50万元—1000万元的本地区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交易双方均在本县的,政策优先支持输出方。同一企业中,县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申请表、技术谷同、发票、转账凭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技术合同年度累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向市级申报补助。

  3、扶持政策第6条

  (1)申报条件: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万元—100万元的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表、购买技术合同、发票、转账凭证、技术合同网上登记查证材料、技术在企业实际应用材料等相关证明。单项成果实际支付1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向市级申报补助。

  (2)申报条件:携科技成果当年在庐注册成立企业的高校、科研院所。本条款与“扶持政策第5条”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申请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高校、科技院所关系证明材料等。

  4、扶持政策第7条

  申报条件:企业获得上级立项的科技项目。每个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5万元。拨款额是指上级拨付给企业,企业当年实际到账的科技项目资金数额。项目立项时已获地方配套支持,配套资金超过该项目立项金额20%的不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申请表、上级文件、立项证明材料、科技项目经费到账单和财务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申报企业同一项目已获本政策算他条款支持情况说明、项目基本概况和实施进展、成效等情况。

  5、扶持政策第9条

  申报条件: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申报材料:申请表,高企证书,入孵合同,租金发票。

  6、扶持政策第10条

  申报条件: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申报材料:申请表、房租补贴汇总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知识产权证明、生产研发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三、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采取“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的程序,县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和规定联合审核。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在申报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县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再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县政府批难。县财政局在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县科技局,县科技局负责完善拨款手续并按时兑现到相关项目单位。

  四、附则

  (一)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等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按时申报的,不予审核奖励。

  (二)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三)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

  奖励资金的,将予以追回,纳入不诚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信用问题未执行完毕或已执行完毕但未修复的企业不予审核奖励。

  (四)本细则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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