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8
为更好推动商文旅融合发展,根据《安徽省推动商文旅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精神,对照《安徽省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申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附件1)等文件要求,启动首批“安徽省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推荐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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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
对照《指引》要求,申报主体主要包括:满足融合特色、规模影响、运营管理等指标要求的重点街区(商圈)、文创园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及休闲景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具体条件要求详见《指引》)
二、申报流程
由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且不限于申请表、运营情况以及主体推动商文旅融合发展典型案例等内容(见附件3)。
市级商务部门会同本级文旅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联合行文向省商务厅进行推荐。对符合相关条件且同时获得省级以上商务和文旅部门相关评比示范等荣誉的单位,优先推荐认定“安徽省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
三、有关要求
各市、县的商务、文化和旅游部门要认真组织,加强对申报工作指导,严格审核把关。各市推荐文件和相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4月3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
附件1安徽省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申报指引
为加快推进商文旅融合发展,根据《安徽省推动商文旅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省商务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省级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的组织认定管理工作。各市级(省辖市,下同)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文旅部门负责本地区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的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并对省级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一、认定条件
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认定范围:重点街区(商圈)、文创园区、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休闲景区。省级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文化、旅游等发展规划。
2.有较为完善的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清晰,商业业态新颖,文化特色鲜明,旅游色彩浓厚,商旅文融合整体优势明显。
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4.区内商业、文旅企业总数不少于60家,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
5.有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能有效整合管理、营销、服务等功能。
6.示范引领作用突出,业态融合多元,场景创新丰富,夜间消费活跃,特色活动商文旅一体、线上下同步。
7.持续正常运营满二年,形成一定规模,在全省同类经营体中有较大影响。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优先推荐认定。
8.两年内没有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消费者权益事件及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与认定
省级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的申报和认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一)申请。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向当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省级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申请书。
2.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就业人数、税收等有关情况。
3.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使用情况。
4.管理机构情况。
5.推动商文旅融合发展典型案例。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推荐。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旅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将推荐的集聚区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三)评审。省商务厅根据入选条件和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送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
(四)公示。经审核通过后,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省商务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行文公布认定为“安徽省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
三、管理要求
省级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应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梳理集聚区发展情况,形成典型案例,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商务厅。
省级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因故变更建设规划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商务厅会同省文化旅游厅视情决定撤销其省级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称号:
1.报送材料、数据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消费者权益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运营不善、发展不理想,已不具备示范带动作用或不具备示范资格的。
4.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附件3
安徽省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申报书
(参考目录)
目录
1.安徽省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申报表
2.集聚区建设运营情况
3.运营主体基本情况
4.集聚区智慧化建设情况
5.推动商文旅融合发展的案例总结
6.2024年推动商文旅融合重点工作和相关活动安排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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