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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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级龙头企业基本标准
1.企业类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休闲农业为主业的企业。
2.经济规模。经营业绩两年以上,企业经营规模和综合效益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农产品加工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生产类、休闲农业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流通、服务类企业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3.带动能力。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采取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基地规模在500亩以上。
4.申报范围:原则上应是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
5.企业诚信:企业要遵规、守法、诚信,安全生产经营,无失信记录。
二、市级龙头企业申报
1.申报企业填写《2024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3.2023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4.属于“规上”企业由镇统计部门出具证明;
5.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证明资料;企业建基地的合同或协议;
6.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品牌认证、商标、专利、“两品一标”等方面证明材料;
7.企业最新简介(1000字左右),含2-3张企业照片;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企业对财务报表等全部申报材料做出书面承诺,对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
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资质:
1.不符合市级龙头企业的基本标准。
2.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再从事涉农经营的企业。
3.生产严重亏损,达不到市级龙头企业标准,已停产或进入破产状况的企业。
4.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坑农损农的企业。
5.不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自身缺乏参加龙头企业的积极性,自愿放弃认定资质的企业。
6.不接受监测评定,不执行主管部门工作安排,不按规定提供报表资料,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企业。
7.不执行党和国家相关政策;近2年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影响社会稳定恶性事件的企业。
8.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有失信记录的企业。
四、申报和监测程序
1.新申报企业直接向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填报《2024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2.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材料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实地核查,对已获批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征求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对申报企业的征信、安全生产和环保等方面进行审查后,出具证明材料,将新申报企业和动态监测企业情况行文上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3.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新申报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查核实,对动态监测的企业进行抽查,并经审计评估、征求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公示等程序后,正式发文公布新批准和动态监测合格的企业名单。
五、有关事项
1.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负责通知本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申报企业于2024年4月20日前,直接向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2份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扫描件,逾期不受理。
2.对于更名企业,要说明更名原因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并附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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